食品安全责任论文科技发展视域下的食品安全责任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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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其中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为食品生产企业节制经营权的滥用,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持。
论文通过对科技发展、食品安全以及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分析,探讨食品安全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和法律范畴。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科技诱因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传统的食品卫生、健康到现代的食品安全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
1996年11月第二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中,给食品安全下了一个权威的定义:
“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及富有营养的食物,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食物安全。
”这一概念,不仅体现了客观上的食品安全,也包括了主观的食品安全。
该定义将食品安全提高到人类意识所能感触的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食品安全感应属于幸福感的一种表现,故难以规制和考量,所以我们通常提及的食品安全往往是一种狭义的客观安全。
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则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1]。
中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作出法律的底线要求: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概念终于从道德关注、政治关注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
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为保障公众身体和生命安全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是随着商品和科技的发展逐步引起社会关注的。
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冰箱、微波炉等食品加工、保存工具的发明,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使食品在制作、保管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大大改善。
化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的产生不断改变食品的色、味,从而更好地满足了人类的食品需求。
食品生产技术、工艺与食品检测技术不断完善,提高了食品的健康和安全水平。
但由于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远远落后于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所以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滥用带来新的危害,食品添加剂、非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时有发生。
因此,在现代科技发展、食品丰富使人类在享受科技文明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
这种食品安全问题的凸显,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迫切需要法律规制。
二、食品生产中科技成果滥用与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许多都是科技成果滥用的结果。
食品生产企业对科学技术成果滥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利润的不当追逐。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企业仅仅是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益最大化是其关注的首要目标,企业总是千方百计的减少生产成本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现代技术合成的成本比传统工艺的食品生产成本要低得多。
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食品生产技术和非食品生产技术被非法运用到食品生产领域,超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品添加物质以减少食品生产成本等现象屡禁不止。
然而,“在现代社会,企业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不再是个体行为,其每一行为、每一举动都可能对社会、对整体经济产生影响”[2](P236)。
如何在利益面前承担起尊重食品科技成果,尊重食品安全的法律与道德责任,一直是食品生产企业难以破解和必须正视的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为追逐利润在食品中掺杂掺假,表象上获取利益,而且往往是短期利益,一旦这种行为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食品生产企业将会面临巨额的行政罚款、高昂的民事赔偿,甚至使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
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滥用科技成果,不可能自发地确保食品安全,这必然引发企业赢利性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营利性和社会性之间寻求平衡,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赢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担负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3]。
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4](P239)。
还有学者认为,对中国的企业来说,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投资者以外的、企业内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是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义务与责任[5]。
亦有学者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的价值和期望所作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回应[6]。
尽管这些概念存在表述上的差异,但意在显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从食品生产企业发展来看,食品安全是企业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是合格食品和食品能够进入市场的前提。
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就难以销售;
即便销售出去,造成食源性疾病引发的侵权责任后果,不仅不会使食品生产企业获得利润,反而影响企业利益的实现。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冲突。
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损害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7]。
然而,食品安全责任的履行,必然加重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短期利益。
企业不可能自发而为之,必须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国家干预。
三、食品安全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规制之特殊性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迫切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
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当代中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为公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使之不具有可操作性。
它仅仅在立法上表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对社会承担责任。
至于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不甚清晰。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该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当代中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社会公众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更具有针对性。
体现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将一般企业社会责任底线要求的守法扩展到广义上的守法,即食品生产企业不仅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这对克服科技滥用,实现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同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将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为食品生产企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食品安全权的特殊性,也导致食品安全中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其次才是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追求赢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
企业的赢利本性,决定企业社会责任在与赢利相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社会责任方面属于企业的法律义务,此外则是道德义务。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属于道德义务。
食品安全是安全权在食品生产中的体现。
生命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而食品安全权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础。
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安全有助于使人民享有的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其他价值的文化尽可能进行下去[8](P19)。
安全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一定是法律责任。
对于超越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范畴外所作出的更高程度的伦理、道德层次的责任才属于企业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道德责任。
第二,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主体首先是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是食品符合“食品”的起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的生产者,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义务。
这种义务也是食品生产企业赢利的同时应该对社会承担的法律义务。
食品生产企业用什么生产、怎样生产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健康。
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至于其他环节的企业,虽然也对食品安全承担责任,但其责任要低于食品生产者。
当然,对瑕疵产品、缺陷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范畴,不应该仅限于食品生产者,而且应该包括其他参与食品经营管理的各个企业。
第三,科技发展使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难以判断,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化能够促进食品安全。
科技发展,特别是科技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使食品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食品”的识别和“安全”界定融入更多的技术因素。
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的识别问题上,消费者显得越来越“无能为力”。
单凭食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难以实现食品安全。
尽管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其识别技术一般消费者很难掌握。
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对食品质量和对消费者的法律与道德责任便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
因此,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同等重要。
四、食品安全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范畴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能够通过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地把握企业赢利性与社会性利益的平衡,促进食品安全。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复杂性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模糊,“食品安全”的法律概念显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是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底线要求。
法律范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应负的基本责任和重要责任。
(一)食品生产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
遵守法律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本不需要上升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
但是,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要求食品生产严格贯彻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守法成为食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要义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底线。
中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并不少,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到流通,从国内到国际的各类领域。
尽管这些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但是食品生产企业属于国家严格市场准入的企业,任何一种物质的添加都必须经过国家的许可。
在食品生产企业绝不存在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的问题。
以食品添加剂使用为例,如果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企业不可能滥用科技成果,将“三聚氰胺"
添加到牛奶中去。
如果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检验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基于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和对法律的尊重,应该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以避免社会危害和企业自身损失扩大。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忽略标准,忽略食品生产领域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致使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因此,食品生产企业负有食品安全责任包括守法的义务,并且这里的“法”是广义上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如此,才能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克服科技成果滥用,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企业赢利目标的终端往往是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认可程度,再好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如果不被消费者认可,那么企业所创造的财富就不能进入社会领域实现生产的目的。
因此,企业对消费者权利维护的社会责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赢利。
许多企业往往贪恋于短期利益的实现,忽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既有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有人文关怀的道德因素。
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费者对食品的起码要求,如果这点都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便无法真正实现营利。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的发生,首先是企业对《产品质量法》的违反,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
更主要的是基于利益的期待,置消费者健康利益于不顾。
这些事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心有余悸,进而影响消费者对某类食品的信认,也影响食品生产者营利目标的实现。
因此,食品生产企业严把质量关,生产合格的食品乃是食品生产者对产品和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三)食品生产企业对瑕疵食品召回的法律义务
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了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和程序,对由食品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该制度赋予了食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危害食品安全的预防,降低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具有重大作用。
2009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该规定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
同时,为了避免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这些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进行了法律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食品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一般企业应该承担的产品质量、消费者安全等食品安全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外,还应该承担超越法律的道德责任。
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食品检验、检测等外力的监控受技术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还难以更好地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护。
食品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对产品负责的法律责任和超越法律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必然能够更好地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者的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食品生产者对消费者、产品质量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法律之外,为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所应该承担的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而且在众多企业社会责任中,只有更多地承担或主动履行超越法律的社会责任,才会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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