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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主要业务活动内容是:

羊的养殖技术、良种推广及饲草粉碎。

***

第五条 

本社经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亨、风险共担。

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组织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

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羊的养殖技术、良种推广及饲草粉碎,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

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

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九条 

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

(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

第十一条 

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股金(或者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如透露商业秘密等。

(六)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组织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

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组织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组织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组织成员达到30人以上,每3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至二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2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列席,列席者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组织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

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组织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组织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组织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组织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组织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组织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组织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财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季未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组织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组织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组织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本组织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二)未分配收益;

(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成员认购股金用货币出资。

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本组织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股本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成员股权(金)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权(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组织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六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组织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份额或者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账户。

第三十七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组织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的公益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组织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股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组织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组织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组织无法继续经营;

(三)本组织宣告破产。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六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组织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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