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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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三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县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授权县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县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或《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行文向财政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对单位申报事项进行批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对规定权限以外的申报事项,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备案)。
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数量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县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县直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备案(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
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资产处置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负责本单位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作为成员。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六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七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划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协调一致,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单位行文报县财政局审批。
办理好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后,划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将划出和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三)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的文件(或通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对需处置资产现状的说明(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调拨(划转)资产有关图片、移交清单等。
第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二十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
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的文件(或通知)、资产有关图片等。
第二十一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三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
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上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六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资产有关图片等。
第二十七条置换是指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八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如置换资产有关图片等。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达到我县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三十二条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有关部门、专家或单位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使用状况的鉴定意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资产有关图片、资产的维修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县、乡(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股东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注销文件;
(四)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歇业的相关文件及财产变价分配方案;
(五)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的文件(或通知)及资产处置小组的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逾期三年以上,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专项鉴证报告;
(七)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并由县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的清理追索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按照《预算法》规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直接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来宾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县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县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的,上缴县财政局。
3.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部分上缴县财政局。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
(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级国库。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县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县、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主管部门和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原《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2.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3.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4.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公开方式:
公开
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印发
附件1
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
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一)台式计算机6年
(二)笔记本电脑6年
(三)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6年
(四)复印机6年
(五)扫描仪8年
(六)激光(喷墨)打印机7年
(七)针式打印机8年
(八)一体机6年
(九)传真机10年
(十)碎纸机8年
(十一)投影仪8年
(十二)数码摄影、摄像设备8年
(十三)其他摄影、摄像设备10年
(十四)服务器6年
(十五)路由(交换)设备6年
(十六)网络安全设备4年
(十七)电冰箱10年
(十八)电视机10年
(十九)空调10年
(二十)洗衣机8年
(二十一)电开水器5年
(二十二)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二十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处置的车辆。
附件2
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明细表
申报单位: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购入或建造日期
价值
处置形式
账面原值
已提折旧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合计
单位资产处置小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分管负责人:
备注:
说明:
1.单位资产处置金额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表应连同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此表栏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明细表。
附件3
武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编制单位(盖章):
资产调拨时间:
年月日金额单位:
调出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购入或建造
日期
备注
账面价值
已折旧额
合计
调拨原因
划出方
调出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