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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第二节主要国家、区域组织国际服务贸易政策(略),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协议的产生二、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的内容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协议的产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

(一)GATS产生的背景1.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美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张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跨国公司集团的压力;二是推进美国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利益。

美国1971年首次出现货物贸易逆差。

欧盟起初对美国把服务贸易作为GATT的谈判议题持疑虑态度,后转向坚决支持。

日本为了调解与美国在货物贸易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支持美国的主张。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的转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之一。

1、1991年底形成GATS草案;2、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3、1994年各成员方签署GATS;4、1995年GATS生效,(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1.金融服务协议。

1999年3月1日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2月15日签定,1998年1月1日生效。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1997年3月26日签定,1997年7月1日生效。

二、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的内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GATS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

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

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

涉及的领域有20多个。

(P273),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GATS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二)GATS的主要内容,

(一)GATS的宗旨与基本原则,1.宗旨。

即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透明度原则。

该协定第三条对透明度原则规定: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参加方必须将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作法:

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之前予以公布”。

GATS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有关或影响GATS的国际协议。

并且要求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

但是,“本协定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

(2)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第二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了规定:

“有关本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国际司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边境贸易中的服务输出入。

(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应根据各自的承诺,以同等条件对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使它们能享受与国内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对于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

但在GATS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与上面讲到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它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

成员方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承担实施国民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成员方只在那些已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它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经过谈判减让的结果,具体反映在减让承诺中。

(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GATS在第四条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改善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促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出口;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为获得服务技术给予各种便利等等。

这一原则规定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5)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GATS允许各成员在WTO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6)尊重国内规章。

GATS尊重国内规章,但要求这些规定不得与其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妨碍该国所承诺的义务的履行;各成员本着公正、合理及客观的原则来制定和管理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得导致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过重的负担;发展中国家有权进行特殊安排,包括可以在某些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授权的方式,允许其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以使其满足某些规定等。

(7)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是总协定第一条提到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相同待遇;二是在做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

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限制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8)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例外例外主要有以下四类:

(1)紧急保障措施。

第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GATS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

第二,政府服务采购例外。

GATS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具体承诺及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第三,普遍例外。

本条款的宗旨是确保GATS不干涉各国为保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

不阻碍出于维护公共道德、秩序、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实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公布国家机密,不得阻止任何成员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四,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

GATS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给服务贸易造成扭曲,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必要的协议。

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有灵活的处理。

(二)GATS的主要内容,整个GATS由协定正文、附录、部长会议决定以及各国的减让表所组成。

GATS的协定正文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29条具体条款)。

主要内容包括:

1.序言2.主体部分3.附件,1.序言,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成立GATS的目的及其宗旨,即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

序言承认了各国经济状况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了充分重视,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斗争的结果,也是GATS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

2.主体部分,第一部分(第1条):

范围与定义。

第二部分(第215条):

普遍义务与原则,即规定了各成员的普遍义务与原则,它们是GATS的核心内容之一。

(1)最惠国待遇即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方式给予任何其他参加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例外:

允许缔约方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内免除义务,不过要求5年后进行一次审查。

(2)透明度每一参加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在其生效前予以公布,这也包括其所参加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等。

例外:

对于任一参加方,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公布。

(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不平衡状态,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增强发展中国家或国内服务部门的实力和竞争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

(4)经济一体化,(5)国内规定(6)对服务者任职资格的承认(7)垄断与专营服务(8)例外条款紧急保障措施。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

政府采购的例外。

一般例外。

补贴的例外。

第三部分(第1618条)具体承诺:

即规定了各成员服务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义务。

(1)市场准入根据第16条规定,当一参加方承担对某个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

在其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不得采用和维持下列措施,除非在承诺单中列明:

(1)数量限制;

(2)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3)对外资份额的限制,。

关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具体承担义务,GATS采纳了“肯定清单”方式,将能够开放的部门、下属部门和交易列入目录。

(2)国民待遇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

(3)附加承诺,(四)逐步自由化(五)制度条款总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磋商、仲裁和申诉三种。

(六)最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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