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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的法定含义: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防治和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防治和保障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什么是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粉尘,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可溯源)接触职业危害(可溯源)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法定原则)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法定原则)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可赔偿)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可赔偿)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

从源头控制可预防而难以治疗:

从源头控制人为性:

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人为性:

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与与传染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的区别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一级预防:

一级预防:

病因预防(群体)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

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

三级预防:

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l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l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2002年原卫生部发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2013年卫生部第91号令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2015年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号令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48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49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1号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正在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的组成其他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其他职业卫生标准(GBZ)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有关概念l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有关概念有关概念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有22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归纳为如下内容:

1、健康保障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有关概念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3、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有关概念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7、职业危害监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8、不转移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有关概念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10、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有关概念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

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5、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16、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有关概念l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有关概念l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概念职业病的种类我国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将法定职业病调整为十大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

十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有关概念职业病的种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有关概念l职业病诊断:

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职业病分类目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组织由三名或以上单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诊断。

诊断结束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过程中职业病诊断医师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并如实记录不同意见。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有关概念l职业病鉴定:

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一次诊断两级鉴定有关概念l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由当事人从职业病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五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通常以职业病鉴定会议的形式,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阅鉴定资料,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医学检查。

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独立进行鉴定。

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有关概念l职业健康监护:

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收集健康相关资料,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医学行为。

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l新办法的定义不包括:

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特殊作业健康检查。

有关概念l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关概念有关概念疑似职业病:

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明确诊断的;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法发2004472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批准(第五条)l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条件,符合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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