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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关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所闪烁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革新之光。

首先,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

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

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其次,合伙企业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但合伙人的责任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1.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

1997年合伙企业法之所以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许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利不清晰,许多人担心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引起财产的不稳定,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当然,也有人担心企业法人的投资者继而引起连带责任问题。

现在,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外,其他企业法人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为,法律确认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其财产是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离的,他们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负责,不对法人(包括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而,不存在引发企业法人与出资人双层连带责任的问题。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一般人认为,法律所表述的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有其特定内涵:

一是股东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它突破了合伙企业的范围,直接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就这一意义而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个人责任的,只不过是限于出资范围而已。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

就本质而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它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仍是根本的。

在此前提下,才在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上对无过错合伙人给以有限责任保护。

反映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采取了分类、分层确定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二、经济法学习心得通过一个学期《经济法》的学习,让我们意识到经济法对我们生活以及将来步入社会工作作用是非常大的。

通过开设这门课程,让我长了不少见识,应该说学到了很多应该懂得的生活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了我们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意识,为我们将来步入社会作了一定的铺垫。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开始的。

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合法赚钱。

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

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在短短的几周学习过程中,让我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是课本知识教会我很多经济法常识,其中给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我觉得邓老师授课很尊重学生的意见,有特色,上课很有经验和技巧,而且不照本宣科,能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加深我们的理解,拓宽我们的视野,又能引导我们自行思考,有时书本上有些概念讲得不好的,老师还会纠正并以自己的理解来讲,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培养了我们批判性地接受知识文化的观念。

上课的内容,如民事责任、诉讼、合同法、公司登记管理、劳动法等,都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方面的内容让我们受益匪浅。

而且老师对对我们要求也比较严格,比如说对某个知识点或上节课上的内容进行提问等。

虽然法律不是我们的专业课,但它的实用性实在太强了,所以我们还是希望可以尽可能地把它学精,希望能从老师这里加上我们自身的学习而更加知法、懂法,以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通过学习这一个学期的经济法。

知道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也让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好经济法可以让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经济法有重要社会地位。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

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

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

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

其次,我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总之,经济法让我们受益良多。

篇二:

经济法毕业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品市场也随之繁荣,消费市场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而使他们的一些权益在遭受损害的时候,现有的法律无法给与救济。

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即,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从约定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否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学界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全,若消费者购物后恶意退货,经营者的利益则无从保护,此时建立反悔权制度为时尚早。

还有观点认为建立反悔权制度立意虽好,但反悔权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更有反对观点认为,反悔权制度违背了合同的基本精神,一旦确定相当于变相鼓励消费者任意撕毁合同,给消费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无条件退货必然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经营者会不会将一些消费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装,然后放在货架上公开出售呢?

假如经营者这样做,那么,势必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他们不得不使用已经被购买者使用过的商品,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编辑:

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出发,也应该禁止建立反悔权制度。

[1]相对于强烈反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观点,我国更多的学者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法律保护向弱者倾斜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源于信息的不对称,经济实力的不对等。

反悔权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促使经营者为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货及因货物积压带来的损失,而更详细、真实的披露商品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切实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笔者认为,反悔权制度到底要不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当要考察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正当性,如果反悔权制度在我国有设立的正当性基础,则就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则,则不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法律中都设立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那么我国是否也应当设立反悔权制度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

第一,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与“三包”责任制度相比,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经营者承诺的“无因退货”制度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规定反悔权制度,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一些类似反悔权制度的条款。

我国最早的类似于反悔权制度的条款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gt;

的规定》第12条:

“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

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反悔权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律的高度,然而,2004年8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却将这一内容废止。

现在看来,这不失为立法的一种倒退。

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制定的《直销管理条例》、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及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BtoB、BtoC、上门兜售、直销、食品流通和特许经营等领域明确规定了反悔权的内容。

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反悔权法律制度,但是,立法等级不高、效力层级低、内容粗糙、法规分布散乱、适用领域狭窄、未涵盖一些亟须救济的新兴消费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

但这并非是要否认这些条款的积极意义。

这些条款为我国将来在法律中规定反悔权制度提供了立法经验。

由于地方立法的区域差异、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相互之间的立法冲突短期内无法消除,而且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需要在国家法律这一位阶上确立反悔权制度,以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效用。

四、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所产生的可能的弊端

(一)经营者利用反悔权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最新公布的新收费规则引起了淘宝商城中的众多中小店家的不满,淘宝商城发布《2012年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表示,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现行的每年6000元调整到3万元或6万元两档,此外,商家作为服务信誉押金的消费者保证金将从现行的1万元,调整到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新规很快在网商群体中引发反响。

许多中小卖家表示,即便能够达到全额退返年费,高额的冻结款项也增加不少压力,“不如开个实体店”“不如存银行”。

有专营店在网上挂出标语直指淘宝商城收费“暴涨”,并称“即日起暂停营业!

”更有商城店铺称淘宝为“殇城”。

为抵制淘宝商城的提价行为,许多中小卖家在网上成立了“反淘宝联盟”。

11日晚间开始,淘宝商城受到数万名自称“中小卖家”的网民集体攻击。

批量拍货再申请赔偿,或是宣称要收货、给差评、再申请退款,截至13日中午,共有数十家大型淘宝商城店铺被网民“攻陷”,包括韩都衣舍、七格格女装等在内的多家淘宝商城大店相继出现热卖产品下架情况。

[2]而这些中小店家之所以能够对淘宝商城的那些大型店铺进行这样的“攻击”,就是因为淘宝商城承诺的消费者享有在七天内的无因退货制度。

于是有人便担心如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反悔权制度,会有经营者就如同淘宝商城的那些中小店家那样用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那些诚实守信的经营者的利益。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

可是我们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其所规制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与消费者以特殊的权利来予以保护。

如有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而是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对那些利用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经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进行规制。

(二)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制度我们在探讨要不要把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基于另外一个考量:

中国消费者的诚信问题。

在中国,安利公司是最早提出“无理由反悔”的经营者,许诺消费者可以随时退货。

但是1997年7月安利公司针对中国消费市场的消费者的道德问题,对其通行全球38年的无因退货政策进行了修改。

这个事件不得不让人们对中国消费者的诚信问题产生了担心。

面对这个问题,法律必须慎思:

是确立法定反悔权,理性接受它的负效应,还是对它保持缄默,以避免可能的道德溃败?

[3]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立法创建。

因为在创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时,知假打假牟利的道德质问不断出现,“以恶制恶”的危机后果成为质疑的重点,但是这些质疑声最终没能阻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创设,法律正视了这些可能的副作用,并积极的进行引导和调整。

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也可借鉴这样的思路:

客观承认法定内容的负效应,然后寻找法律配套制度来作对应性改造。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设立的反悔权制度,不是和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一样的一般性权利,而是消费者在一些特定的消费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事先的限定,从而尽可能避免其所可能产生的弊端。

五、结论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论是英美法中设立的冷静期制度,还是德国法中设立的撤回权制度,根本动因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导致的消费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

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化而产生的特有的现象。

[5]纵观我国的消费市场发展历史,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策,将物资按计划配给,限制商品生产与交换。

当时的问题不是消费者保护,而是消费品不足。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加大了市场自由力度,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市场上的消费品逐渐增多。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我国消费品交易市场呈现空前繁荣的状况,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增多,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通过的,这部十多年前的法律无法适应消费市场众多新情况的出现。

上门销售、远程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已经普及,在这些交易中消费者处于特别不平等地位却难以得到救济,亟需通过国家调控或法律的主动介入来实现实质的合同自由。

此外,我国经济结构特点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产品质量普通、利润较低,这就使得不少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想尽办法从消费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润,或隐瞒产品信息、或极力鼓吹诱导,消费者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签订不公平合同的几率大大增加了,而这些情况往往不足以构成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消费者在醒悟过来后只能吃“哑巴亏”。

因此赋予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是我国经济和商品交易发展到现阶段,维护合同实质自由和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乔新生:

“冷却期制度的法律性质”,载《法治论坛》,第16辑.[2]摘自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10月14日第007.[3][4]金励: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之研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1.[5]王源扩等:

《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经济法学专题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284篇三:

经济法专业毕业选题参考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

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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