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修正法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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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款次變更。

4、明確定義申報時之輸入量及產製量依據,以利於繳費人申報。

5、因多數業者反應其整治費非污染者付費,係籌措不明場址污染整治之費用,屬公益性質,建議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正名為「土壤及地下水公益整治費」,惟因牴觸母法,故後續將納入下次母法修法時考量。

6、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為逐月申報廢棄物產出量,而整治費係以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申報前一季產生量,故整治費當季申報量需與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前三個月產出量之總和相同。

第三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種類、收費費率及行業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前項附表一所列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均含其異構物,繳費人應依表列之化學物質名稱申報。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徵收四年後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實際收支、場址調查、整治及污染管制標準修訂等情形,對公告之物質徵收種類、收費費率及行業別,提出檢討與調整。

第三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化學物質種類及其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所列應徵收化學物質均含其異構物,繳費人應依表列之化學物質名稱申報。

1、依母法修正化學物質為物質。

2、將汽油、柴油及燃料油增列以體積計價之收費費率,繳費人可擇一申報,以符實際。

3、考量重金屬為污染場址常見污染物,增列鎳、銅為應徵收物質,其徵收費率分別為新臺幣六十二、六十四元/公噸;

電力供應業及鋼鐵冶煉業依其廢棄物產生量對應所需徵收金額,改以煤及鋼胚為徵收物質,費率分別為新臺幣一、六元/公噸。

4、針對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等十二個行業別,增列有害事業廢棄物(採中間處理、最終處置者)、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者)、一般事業廢棄物(採中間處理、最終處置者)、一般事業廢棄物(採再利用者)及再生資源,其徵收費率分別為新臺幣一百六十五、八十三、十七及八元/公噸。

5、增列廢棄物處理業以固化物量徵收,徵收費率為新臺幣十七元/公噸。

6、明定物質徵收種類、收費費率及行業別之檢討與調整機制。

7、新增附表二。

8、徵收四年後係指一百零四年。

第四條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物質進口報單,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申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

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第四條 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整治費,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申報書後,檢具繳費證明,連同化學物質產生量統計報表或化學物質進口報單,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前項申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

依母法修正化學物質為物質。

第五條 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成本百分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免徵比例。

  前項免徵比例之計算方式如下:

1、由直接產製原料生產單一產品者:

免徵比例={Σ〔直接產製原料分子量×

化學反應方程式係數×

直接產製原料整治費費率(元/公噸)〕/〔(產品分子量×

產品整治費費率(元/公噸))〕}×

100%

2、由直接產製原料生產多種產品者:

直接產製原料整治費費率(元/公噸)〕/〔個別產品整治費費率(元/公噸)×

Σ(產品分子量×

化學反應方程式係數)〕}×

3、無法以化學反應方程式表示之製程,其免徵比例={Σ〔直接產製原料重量×

直接產製原料整治費費率(元/公噸)〕/〔產品重量×

產品整治費費率(元/公噸)〕}×

  前項免徵比例,其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大於百分之百以百分之百計;

分子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

第六條 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成本百分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免徵比例。

前項免徵比例之計算方式如下:

  前項免徵比例,其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大於100%以100%計;

1、條次變更。

2、繳費人若有產製化學物質時,為避免重複徵收,規範化學物質可申請免徵比例。

第六條 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例,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免徵比例前,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例後扣抵費額。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例,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例得續予適用。

  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例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

其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業者購買者,應提出原料購買證明。

第七條 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例,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免徵比例前,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例後扣抵費額。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例,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例得續予適用。

  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例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

2、修正引用條文。

第七條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

  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

費率(元/公噸)×

(1-免徵比例)。

  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輸入部分以進口報單個別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

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物質產生量總和計算之。

  第二項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第五條 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化學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

當季個別化學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化學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

  前項化學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輸入部分以進口報單個別化學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

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化學物質產生量總和計算之。

  第二項個別化學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2、依母法修正化學物質為物質。

第八條 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繳納整治費之結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依限期補足差額;

溢繳者,退還其溢繳費額。

第八條 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化學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繳納整治費之結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

依母法修正指定公告為公告、化學物質為物質。

第九條 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進、出口報單及該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七十,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退費之申請應於出口之下兩季結束前提出。

第九條 已繳納整治費之化學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出口數量,檢具出口報單及該化學物質已繳納整治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九十五,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前項出口化學物質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例扣抵整治費者,其直接產製原料繳納之整治費得併入其已繳納整治費費額計算出口退費。

  前項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業者購買者,出口業者應提出整治費轉嫁證明;

無法提出轉嫁證明,依出口業者實際繳納之整治費費額計算出口退費。

1、早期國內僅進口原油,國內除自用外,並無產製油品輸出過程及行為,故配合徵收制度而設立出口退費機制。

近期由於石油煉製業發達,國內產製及出口量大增,出口退費比例大幅增加。

基於製造及運輸風險考量,並回歸原立法精神,規範進口物質未使用完畢出口,才可申請出口退費,產製部分,不得申請。

2、考量行政成本、運輸及貯存等實際風險,出口退費比例調整為百分之七十。

3、出口化學物質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例扣抵整治費者,由於適用免徵比例業者均屬產製部分,不得申請出口退費,故刪除原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十條 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前項退費,繳費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若資料不全,致使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退費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人於接獲通知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兩次為限,未於時限內補件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之退費時,應檢具載有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金額之保險契約書、前一年度保險費繳費單據及承保單位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保險契約書條款中應清楚載明承保範圍包含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所致所有污染環境之必要移除、清除費用。

  申請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之退費時,應說明設備或工程目的,並檢附施工合約或購買合約、工程設計圖或設備規範、工程或設備驗收紀錄、完工前後照片,及其支出證明文件(包含發票或收據,不含營業稅之支出金額,並以開立時間為準)。

   設備或工程位於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區域內者,不得為第一項之申請。

  符合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如附表三。

第十條 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前項退費,繳費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檢具載有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金額之保險契約書及前一年度保險費繳費單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述兩項資料不全,致使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退費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人於接獲通知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兩次為限,未於時限內補件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第十一條 繳費人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所實際支出費用,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退還部分實際繳納之整治費。

  前項退費,繳費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檢具相關投資內容說明及前一年度費用支出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查核定者,其退費金額,以其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整治費費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得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第一項符合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如附表二。

  第二項投資內容說明至少需包含設備或工程目的、施工合約或購買合約、工程設計圖或設備規範、工程或設備驗收紀錄、完工前後照片。

支出證明文件包含發票或收據,以費用支出時間為準。

檢具資料不全,致使無法判定是否符合退費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繳費人於接獲通知二十日內補足申請資料,補提申請資料以兩次為限,未於時限內補件者,駁回其申請。

1、條次合併。

2、為鼓勵業者進行投保環境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及新投資預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合併其申請退費上限為百分之二十五。

3、明確規範申請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等同效益保險檢具之資料增加承保單位聲明書,並規範保險契約書中應載明承保範圍及內容。

4、明確規範申請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之退費應檢具之資料及明定其退費費用不含營業稅之支出金額及開立時間為準。

5、參酌九十一年、九十二年預防工程退費爭議,行政法院判例見解,預防工程必須有其事先預防之實質效益。

故對於明知已發生污染情事之地點,不得申請工程退費。

6、因新增附表二,故新投資於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有直接效益之設備或工程項目列於附表三。

另正面表列可申請退費之工程項目,刪除附表三之「其他」。

第十一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整治費:

1、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2、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3、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惟仍須申報。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十二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納整治費:

1、進口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2、進口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3、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台幣一百元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依母法修正指定公告為公告、化學物質為物質。

3、考量徵收行政成本,修正第一項第三款之起徵額度,惟仍須申報。

第十二條 繳費人未於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計利息;

計息日數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

  前項利息,以該季應繳整治費費額與其實繳費額之差額為計算基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第十三條 繳費人未於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計利息;

單次計息總額未達十元者,免繳利息。

2、引用母法之條次變更。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依本辦法規定所應行申報或申請之內容進行現場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現場查核及通知等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依本辦法規定所應行申報或申請之內容進行現場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現場查核及通知等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施行日期變更。

 

第三條附表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表

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表

一、依母法修正化學物質為物質。

二、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收費費率,改由重量(公噸)或體積(公秉)擇一申報收費。

三、因廢棄物納入徵收及取消產製出口退費後,合理調降既有化學物質費率,調降百分之二十。

四、銅及鎳為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項目,依

據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研訂計畫」徵收對象擬訂原則,列入新增徵收對象。

五、鋼鐵業及燃煤電力供應業為國內大宗廢棄物產源,廢棄物雖皆採再利用,但仍具污染潛勢,故列入徵收對象。

業界要求評估以產品或原料徵收取代廢棄物徵收方式,故以對應廢棄物需負擔整治費金額,換算鋼胚及煤量進行徵收。

編號

徵收類別

物質徵收種類

物質徵收種類之英文名稱

收費費率

(元/公噸)

化學物質徵收種類

化學物質徵收種類之

英文名稱

○一—○○一

原油

Crudeoil

(元/公秉)

crudeoil

○一—○○二

汽油

Gasoline

十二

gasoline

二十二

○一—○○三

柴油

Dieselfuel(Dieseloil)

dieselfuel(dieseloil)

○一—○○四

燃料油

Fueloil

fueloil

○一—○○五

潤滑油/脂/膏(用途類別及產品名稱如附表)

Lubricants

lubricants

○一—○○六

石蠟

Paraffinwax

paraffinwax

○一—○○七

有機溶劑

Organicsolvents

organicsolvents

○一—○○八

乙烯

Ethylene

ethylene

○一—○○九

丙烯

Propylene

propylene

○一—○一○

丁二烯

Butadiene

butadiene

○一—○一一

苯乙烯

Styrene

十四

styrene

十八

○一—○一二

Benzene(Benzol)

二十五

benzene(benzol)

三十一

○一—○一三

甲苯

Toluene

二十九

toluene

三十六

○一—○一四

丙基甲苯

Propyltoluene

十三

propyltoluene

十六

○一—○一五

二甲苯

Xylene

十九

xylene

二十四

○一—○一六

三甲苯

Trimethylbenzene

trimethylbenzene

○一—○一七

乙苯

Ethylbenzene

ethylbenzene

三十

○一—○一八

丙苯

Propylbenzene

propylbenzene

○一—○一九

丁苯

Butylbenzene

butylbenzene

○一—○二○

三級丁苯

Tert-butylbenzene

tert-butylbenzene

○一—○二一

丁烷

Butane

butane

○一—○二二

正烷屬烴(含碳數為5~16)

Paraffin

paraffin

○一—○二三

環丙烷

Cyclopropane

cyclopropane

○一—○二四

丙酮

Acetone

acetone

○一—○二五

己酮

Hexanone

hexanone

○一—○二六

甲基異丁基酮

Methylisobutylketone

methylisobutylketone

○一—○二七

丁酮

Butanone(Ethylmethylketone)

butanone(ethylmethylketone)

○一—○二八

乙二醇

Ethyleneglycol

ethyleneglycol

○一—○二九

丁醇

Buta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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