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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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
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锡商院办[2008]2号)。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三公”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应严格执行《预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锡商院财[2010]6号)。
第八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附件2: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附件3:
预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节约公务接待经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或由学院邀请的宾客、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部门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院办公室提供协助。
3、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和外事纪律做好接待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系)做好配合工作。
4、二级学院、系(部)来客接待,由院(系)自行安排,必要时由院办公室提供帮助。
(二)对口接待
1、根据宾客身份、来访目的、要求和内容,本着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原则,分工负责,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2、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系)在接待过程中,确须邀请院领导出席的,应提前与院办公室联系,以便统一协调安排。
(三)勤俭节约
接待工作要做到既热情周到,又防止奢侈浪费。
第二条公务接待办法
(一)迎送。
根据来宾性质,分别由院办公室、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系)按分工做好迎送工作,各级领导或重要宾客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迎送。
(二)介绍。
学院情况介绍务求从简,初次来院宾客在参观前,可由院领导或接待部门作简要介绍或观看宣传片。
(三)住宿。
来院宾客需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住宿费原则上自理,住宿费减免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四)用餐。
一般公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园内部的酒店,国内外重要来宾接待,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在校外。
来宾用餐在工作日间,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如确需宴请须经院领导批准。
(五)参观。
宾客实地参观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系)应予以支持配合,并安排人员负责接待和现场讲解等。
第三条公务接待审批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来访,由学院邀请的宾客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由院办公室接待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院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人员来访,部门接待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对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二级学院、系(部)来客接待,由院(系)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但须符合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分别由院办公室、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系)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未经审批、先行接待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接待费用结算
(一)院办公室、职能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住宿等项目)实行预算经费总额控制,具体数额以年初核定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为准。
职能部门应对预算经费总额实行有计划的掌握和使用,以避免前松后紧、费用超支等现象。
公务用餐接待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二)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用餐、住宿等接待费用,1000元以下须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须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在院办公室归口管理的“业务招待费”项目中列支。
(三)职能部门的公务接待,必须落实经费来源,事先做好接待费用的计划安排,发生的接待费用一律在其当年度财务预算中的“业务招待费”项目开支,年度内不得超出核定总额,超支部分不予报销,接待经费使用完毕不再另行追加预算,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其他预算项目。
(四)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系)对口接待、又确须邀请院领导出席的,接待费用由所在职能部门或院(系)的预算经费或自有(创收)资金承担,不得以院领导出席或学院工作为由,在院办公室归口管理的“业务招待费”中报支。
(五)职能部门在校园内部的酒店签字用餐,也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校园内部酒店应将用餐单据于月末汇总后及时报送财务处结账,在院办公室、职能部门的预算经费和院(系)的自有或创收资金中结算。
职能部门的预算经费或院(系)自有(创收)资金使用完毕,校园内部的酒店有权拒绝安排,否则用餐费用由接待的酒店自行承担。
(六)晚上接待确需安排在校外酒店的,除院办公室在定点酒店的授权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接待酒店签字。
凡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一律以现金直接结算,除特殊情况外,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提前向财务处申领转帐支票支付结算。
接待费用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公务接待规定
(一)严格执行“三禁止”:
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禁止酒后驾驶。
(二)自觉遵守“三不准”:
不准以检查评比、考察培训、联谊聚会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宴请或相互宴请;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或朋友。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须赠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做出安排。
来宾接待可区分对象赠送学院宣传册、院报、学报和其他宣传品,由院办公室统一提供。
来宾馈赠礼品一律上交院办公室。
第六条其他
(一)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察和检查。
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预算经费的审核和控制。
审计处要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后勤集团的公务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接待费用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基建接待费用按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轿车、商务车、小型面包车和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的中小型面包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范围
(一)学院党政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接待上级、其他单位领导和国外贵宾等的公务用车。
(三)举办全院性会议和活动、邀请专家和学者等来院作报告等的公务用车。
(四)职能部门人员赴市内办事的定时、定点公务用车。
(五)二级学院、系(部)由自有或创收资金支付的公务用车。
(六)特殊情况(如5万元以上的大额取款、提取保密试卷等)和紧急情况(如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下的市内和市外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审批
(一)实行“事前审批、统一调度、严格管理”原则,公务车辆(后勤集团除外)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审批、调度和管理,院领导不派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和车辆出车,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一律不得出车。
(二)严格控制用车范围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一律不予派车。
必须派车的,要切实履行审批手续,做好合理安排、出车登记和用车记载。
(三)除紧急情况外,所有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到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二级学院、系(部)领导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
未按规定提前申请的一律不予派车。
(四)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向后勤集团申请用车的,需由财务处对可用经费进行审核,并在“公务用车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派车。
(五)职能部门人员赴市内办事实行定时定点派车制。
根据用车情况,定时(上午8:
30和下午1:
00)从学院大门口出发把办事人员送达市内的固定地点,不再安排等待。
其它时间可乘坐学院区间车(上午9:
50、下午2:
50)和流水车(周三、周五)往返。
(六)职能部门人员赴市外办事,一律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不再安排接送。
第四条用车费用结算
(一)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单”签字制度,由办公室汇总统计后,于月底报财务处统一结算。
除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外,职能部门的交通包干经费使用完毕即行停止派车。
(二)职能部门公务用车实行经费包干制,谁使用谁承担,按实际使用额在本部门的交通费中扣除,实行市内定时、定点制派车的按单程计算,职能部门间合并市内用车的按单程均摊计算。
二级学院、系(部)用车费用在自有或创收资金中开支。
(三)结算标准:
小面包车和轿车2.0元/公里,商务车和中型面包车2.5元/公里。
第五条公务车辆管理
(一)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为车辆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1.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车辆的购置、验收和报废等工作。
2.办公室、后勤集团负责相应公务车辆的调配和管理。
3.财务处负责对车辆运行经费实行控制和监管以及职能部门、院(系)向后勤集团申请用车的经费来源审核。
4.纪委、监察处负责党政干部、部门公务用车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违反公务用车规定的教育和查处。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扣除驾驶员当月津贴200元。
严格车辆安全责任制,凡违规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扣发当月津贴和半年度安全奖,并调离工作岗位。
(三)加强车辆日常管理。
驾驶员要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切实做好用车纪录,据实填写“派车单”,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后,将其及时报送办公室。
(四)实行定点维修和分级审核制度。
所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非定点维修(紧急情况除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
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预算单,并报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同意;
所有车辆的大修费用,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大修预算单,并报院长审批,否则一律不得报支。
第六条
其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明确预算经费使用责任,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财务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强化预算经费管理,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类别
(一)部门经费
部门经费指直接下达到各二级学院、系(部)和部门的经费,包括办公费(不包括办公室)、学生实习费、实验实训耗材费、培训费(二级学院、系部控制部分)、学生活动费(二级学院、系部控制部分)、专业建设费、学生就业费(二级学院、系部控制部分)、电话费(不包括电话补贴)、差旅费、心理咨询费、交通费(各部门控制部分)、业务招待费(各部门控制部分)、学报编辑费。
(二)归口经费
归口经费指由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经费。
项目见下表:
归口管理部门
经费名称
办公室
会议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行政印刷费、办公费
人事处
人才引进费、调剂津贴、劳务费、培训费、探亲费、人员支出、离退休金、其他奖励
工
会
救济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休活动费、独生子女费、关工委
学工部(处)
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征兵费、军训双拥费、学生活动费
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购房补贴、水电费、绿化费、租赁费、支付后服、租车费、排环费、物业管理费、其他
科技处
科研、职教集团及校企合作费
党委宣传部
宣传费
教务处
技能活动费、毕业证书费、公共课程补贴、教师教材费、争创费、招生费、督导办公费、教材建设费、课程建设费、其他、网络运行费
图书馆
图书购置费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教学仪器购置及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及维修费
团
委
业务费
保卫部(处)
治安费
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中心
创业教育、就业费
基础教学部
群体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外事费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
通讯补贴、廉政文化、审计业务费
党委组织部
党务工作经费、党建评优、党员活动费
财务处
利息
二、经费借款和报销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指工资、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劳务费等的支出。
由人事处造表,分管院领导批准,财务处办理。
(二)部门经费
1、职能部门流程为:
由借款人填写有关单据或“请款单”,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办理。
报销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
各部门负责人经办事项的费用,须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方予办理。
2、二级学院(系、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支笔”由二级学院(系、部)指定一名副职,并报学院批准。
具体流程为:
承办人(原则为行政秘书)填写有关单据或“请款单”,“一支笔”审批,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
(三)归口经费
归口经费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为:
1、1000元以内由归口部门承办人填单,使用人证明,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2、1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归口部门承办人填单,使用人证明,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3、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由归口部门承办人填单,使用人证明,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和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4、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由归口部门承办人填单,使用人证明,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后办理。
5、100000元以上的,由归口部门承办人填单,使用人证明,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经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委托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同时附党委会决议执行单后办理。
归口经费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事项发生的费用,必须自行填单,根据权限按上述流程办理。
归口经费的借款,权限、流程与使用办法相同。
三、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指除办公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以外的其他费用。
1、专项经费除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列支工资、津贴、加班费、福利等人员费用。
2、专项经费中业务招待费要从严控制,最高不得超过总额的20%。
其中,实验实训耗材费、购房补贴、学生奖助学金、网络运行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教学仪器购置及维修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3、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教学仪器购置费等,由有关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进行招投标,签订合同,根据合同付款进度,由有关部门承办人填写付款单据,使用人证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4、救济金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由有关部门承办人填写付款单据,救济人证明,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5、学生奖助学金等由二级学院、系(部)制表,负责人签字,学工处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机动经费
相关部门提出预算方案,财务处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列入预算,具体使用按费用性质和金额,按上述权限和流程办理。
五、其他规定
(一)所有经费凡单笔和单批次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下达给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实验实训耗材和印刷费等项目,由各系(部)提出学期使用计划,包括品名、数量,教务处汇总并负责组织申请招标,实行统一采购或定点采购的办法管理。
(二)报销单据
1、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校内单据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收据,并盖有财务专用章。
4、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5、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6、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7、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8、报销时应将各种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后,按鱼鳞式粘贴。
9、原始单据报销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10、报销时如有相关协议、决定、上级文件、合同的必须附在报销凭证后。
(三)现金支出
1、凡是办理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
2、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结转,不得支付现金。
(四)报销时间
1、各类出差借款在出差返校后10天内办理。
2、各部门领取人员经费借款的,应在1周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清单予以冲销。
3、攻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及教职工非学历进修借款的:
短期学习的,在学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跨年度学习的,在年底前办理报销。
4、其他各类业务性报销或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1个月内予以报销或冲账。
5、暂付给校内报账部门的备用金,应于年终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办理借款手续。
六、监督管理
1、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故意将单笔支出金额化大为小,或一次报销分填多张报销单,以逃避院领导的审批。
2、经费使用必须明确、细致、合理,凡有悖逻辑、明显浪费的一律不予办理。
3、坚持预算刚性原则,超支不报,节余留用。
4、财务处牵头,审计处、监察处配合,进行年度财务检查,并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