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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作业开口防护

湿式、干式作业混凝土作业

水中作业

三、每日作业前告知施工人员,有关工作场所环境及相关分项工程当日有变动之可能危害因素后,以「包商入厂证」办理更换「施工人员识别臂章」,依规定配戴妥当,安全器具装备等检查确认,合格后始予入场施工,收工后施工人员须至工程经办单位换回「包商入厂证」始予出场。

四本工程包括共项分项工程告知作业类别

一、工作场所可能危害因素有缺氧、粉尘、中毒、火灾、爆炸、坠落、感电、烫伤、化学性灼伤、车祸等危害。

二、高架作业,如配管、线棚配设、电缆铺设、储槽制装、钢构组配、高架上油漆施工等,若未做好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网),或固定架松脱,可能会有意外墬落的危险。

三、地下工事作业:

如地下管施工;

电气接地网埋设施工;

营建深基础开挖、扎筋、版模、灌浆;

营建厂房地下室,电梯pit,RC集水坑等土方开挖施工等,应做好防止土方坍陷之安全防护措施等。

(如施打钢板桩、土方运离现场、夜间警示灯措施、甲种围篱等)

四、高压电(接近界限距离:

161KV>170㎝)、高压电(69KV>80㎝、34.5KV>70㎝、22.8KV以下>60㎝)、低压电(110V、220V、380V)等配电设备接近会有感电(电击)危险。

五、电气设备作业如果未作好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可能会有意外感电(电击)危险。

六、局限空间作业可能引起之危害包含缺氧、中毒、火灾、爆炸、坠落、感电、烫伤等。

七、转动设备慎防被卷入,严重时会致死。

八、明火作业如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可能会有火灾、爆炸或感电危险。

 

一、承揽商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之环境及可能危害因素须确实了解,并遵守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相关法令,以及总管理处颁订之承揽商出入厂管理规定、承揽商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作业规定

二、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工地),一律须配戴安全帽、安全鞋等防护配备,另应依该作业内容特性,配备必要之个人安全防护器具及急救器具(防护衣、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带),其所需之防护器具及急救器具由承揽厂商自备,且品质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三、承揽厂商使用自有与自行承租、承借之危险性机械、设备或器具应实施自动检查之定期检查及重点检查。

四、施工前应采取之安全卫生措施应依照本工作场所环境施工前安全告知及分项工程告知中内容规定办理。

五、工作场所环境分区及分项工程告知后,于相关安全防护器具装备等检查合格后始予入场施工。

承揽厂商签认

本项工程(作业)之安全卫生事项,包括出入厂区管理规定、厂区共同性安全卫生规定事项(已于承揽合约相关附件中载明)及工作场所之安全卫生事项等,均已于年月日经业主告知并充分了解,承揽商保证对所属人员(含再承揽商及其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前详实说明告知上开规定及应注意事项,如有违反愿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负责人或

工地负责人:

工地安全

卫生管理人:

2/

厂房、设备配置图

承揽商施工前安全告知单(分项)

作业类别:

机械灾害防止(P.1/1)PAGE:

/

一般规定:

1.冲剪机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圆盘锯、堆高机、研磨机应有安全防护设备。

2.对于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飞轮、传动轮、传动带等有危害之虞之部分,应有全罩式护罩、护围、套胴、跨桥等设备。

3.对于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在施工前,应会同监工向设备管理部门确认,防止因接触、振动等或其它意外原因,致使机械骤然开动使用动力运转之机械,具有显著危险者,劳工应知悉紧急制动装置,能立即遮断动力并与制动系统连动,能于紧急时快速停止机械之运转。

4.对于动力传动装置之轴承,运转中禁止注油。

5.承揽商对于传动带,应依下列规定装设防护物:

对于机械开始运转有危害之虞者,应指定指挥人员负责指挥。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断、切削或本身缺损,于加工时有飞散致危害之虞者应于加工机械上设置全罩式护罩或护围。

6.对于钻孔机、截角机等旋转刃具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并佩用适当之防护具,如护目镜等。

7.对于机械之扫除、上油、检查、修理前,应使该机械停止运转;

为防止他人操作该机械之起动装置,应会同工程经办人员向设备管理部门确认采上锁或设置标示等措施。

8.施工时,人员之项链、领带等物品,如有遭机具卷入之危害时,须予取下。

一般工作机械:

1.研磨轮使用时,须佩戴目镜等防护具,且除该研磨轮为侧用外,不得使用侧面。

2.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一分钟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三分钟以上。

木材加工机械:

1.木材加工用带锯锯齿(锯切所需之部分及锯床除外)及带轮,应设置护罩或护围等设备。

2.木材加工用带锯之突钉型导送滚轮或锯齿型导送滚轮,除导送面外,应设接触预防装置或护盖。

但设有紧急制动装置,能停止突钉型导送滚轮或锯齿型导送滚轮转动者,不在此限。

3.有自动输送装置以外之截角机,应装置刃部接触预防装置。

但设置接触预防装置有阻碍工作,且劳工使用送料工具时,不在此限。

起重吊挂作业(P.1/1)PAGE:

设备及操作证照:

1.法定起重机具须取得设备安全合格证件,操作人员应有操作执照,并将证照影本挂于驾驶台。

2.从事吊挂作业人员及吊挂指挥人员需具备特殊安全卫生训练合格证照。

3.辅助吊杆(焊道须退火处理)应具备构造图面、强度计算书,并经工检机构核准。

4.吊车、卷扬机等设备,须装设过卷扬装置。

作业协调:

1.作业前须先了解作业步骤程序、作业方法并协调统一「指挥信号」及安全确认就序。

2.指派专人担任指挥工作,其指挥位置须能就安全且可完全看到全部工作进行及起重机操作员容易看见之处。

护围安全标示:

1.起重吊挂作业半径有效范围区内,应设置拒马或安全警戒绳等,严禁人员、车辆入内。

2.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安全警告牌。

四.吊举重量限制:

1.「额定荷重」须标示吊杆两侧或明显易见处。

2.「荷重能力表」须标示于操作台或作业场所。

3.吊举前须先确认「荷物重量」及「吊具吊举能力」。

4.吊重量不得超过「荷重能力之75%」及「额定荷重」。

五.拉索及其固定部:

1.吊举庞大对象、超高、超长、易摇动、旋转之荷重物时,应使用导向拉索控制,严禁以手或身体任何部位企图推动或控制吊荷物之方向。

2.吊杆固定部(接头)良好,无龟裂、锈蚀,无漏油。

3.吊钩之开口度在管制范围内,防滑舌片无脱落。

4.钢索等吊具使用前检查是否有磨损、断股,如损坏或有危害之虞,须予更新。

5.停工、交接班或吊车行驶中,吊钩上的荷物或抓斗、工作架、磁盘等应放下,严禁悬于半空中。

六.防止翻覆措施:

1.移动式吊车须将前、后两边之外伸撑座完全伸出,并撑于坚固地面或加衬枕木(钢板)垫稳,无倾斜、下陷,轮胎应离开地面(检视水平仪判定)。

2.枕木应坚固且宽厚,并妥善垫置,撑座不可接近坑旁,邻旁地基夯实

吊挂作业安全:

1.吊挂作业中,吊挂作业半径有效范围内严禁人员、车辆站立或通过荷物之下方。

2.驾驶离开驾驶座须配戴安全帽,操作人员须戴安全帽。

3.禁止吊挂人员或其它人员站于车上或乘座站于荷物上。

4.配重旋转器与设备、建筑物、墙保持公分以上距离。

5.吊举物之形状不规则型时,吊钩须处于重心之正上方。

6.吊挂作业时,吊索与吊钩必须处于吊荷物之正上方,保持垂直状态,严禁侧拉吊举、横抓、倾斜或晃动。

7.必须使用吊篮时,须具备强度计算书经结构技师验证合格,并直接固定于吊杆主杆,不可有摇晃、翻覆之虞。

钢构吊挂作业安全:

1.钢构组配作业主管、吊举作业人员需具备该项特殊安全训练合格证照。

2.作业前安全检点:

C型夹钳确认型式、额定荷重、夹钳之具有齿之凸轮或圆弧形旋转颚不得磨损、吊物板厚度、宽度。

3.C夹钳吊挂作业中,以两组以上夹钳挟住重心位置,挂安全锁夹牢,使吊物平稳无摇幌、倾斜、翻转(倒)、掉落之虞。

4.吊举过程中勿碰冲击,禁止横抓、重迭吊举或多任务件合吊、段吊。

防止感电措施:

1.邻接高压电之吊车须接地,吊车移动行进路线应事先调查清楚,邻接高压线时应予协调断电,或加设绝缘披覆,或加装感电自动警报装置

2.作业半径须距离带电路3.5公尺以上安全距离及安全高度。

强风地震后安全检点:

人字臂起重杆于瞬间风速可能超过米/秒,或四级以上地震后,应检查过卷预防装置、制动器、离合器及钢索通过部位状况,检查不合格禁止复工。

车辆机械(P.1/1)PAGE:

1.作业之车辆机械,驾驶者或有关人员应执行下列事项:

(1)除非所有人员已远离该机械(驾驶者等依规定就位者除外),否则不得起动。

车辆系营建机械,除乘坐席位外,于作业时不得搭载劳工。

(2)车辆系营建机械作业时,禁止人员(驾驶者等依规定就位者除外)进入操作半径内或附近有危险之虞之场所。

(3)应注意远离带电导体,以免感电。

(4)应依制造厂商规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5)禁止停放于有滑落危险之虞之斜坡,禁止夜间停放于交通要道。

(6)不得使动力系挖掘机械于铲、铗、吊斗等,在负载情况下行驶。

(7)不得使动力铲或铗、吊升货物供人员之升降或供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8)人员不得搭载于堆高机之货叉所承载货物之托板、撬板及其它部分(乘坐席除外)。

(9)驾驶者离开其位置时,应将吊斗等作业装置置于地面,并将原动机熄火、制动,及安置煞车等,防止该机械滑走。

(10)堆高机于驾驶者离开其位置时,应采将货叉等放置于地面,并将原动机熄火、制动。

2.于工作场所之自设道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应能承受拟行驶车辆机械之荷重

(2)危险性应设有标志杆或防御物

(3)道路(括桥梁及涵洞等)定期检查,如有危害车辆机械行驶之情况,应予消除。

(4)坡度须适当,不得有使拟行驶车辆机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5)应妥予设置行车安全设备并注意其保养。

3.堆高机非置备有后扶架者,不得使用,应依下列规定:

(1)使用托板或撬板时,须确定其具备承受积载货物重量之强度。

(2)无显著之损伤、变形或腐蚀者。

(3)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堆高机,应特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人员操作。

(4)荷重不得超过该机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堆高机操作使用作业规定:

1.作业区规划

(1)非固定临时作业区应设警戒索、围栏(或活动拒马)管制人员进入作业区内。

(2)邻作业区附近之储桶、电(仪)气、侦测及消防等设备或活动阶梯备前面应设置适当之防撞设施(如护栏、矮堤等)。

(3)作业区域应保持平坦无突出物,行驶路线或回旋范围有阻碍物时应即予清理。

2.安全防护设备

(1)堆高机后扶架,应经常检查及维护保持良好。

(2)桅杆与驾驶台间应设安全护栏,以防桅杆后倾,货物掉落危害操作人员。

(3)堆高机应设置前照灯与后照灯,左右侧均应各设置方向指示器(灯)。

(4)堆高机必要时得设置警示(旋转闪红灯)装置,且后退蜂鸣器应与车辆行驶连动,蜂鸣器因量不受周界背景杂音影响。

(5)堆高机应设置顶蓬,其强度应可承受堆高机最大负荷之二倍之值。

(6)堆高机于烟道排气出口应装设灭焰器。

3.堆高机驾驶作业安全管理

(1)驾驶人员应取得操作合格证。

(2)驾驶员须配带安全帽并扣妥帽带,行驶中须使用安全带,严禁搭载其它人员。

(3)行驶中应使桅杆垂直,货叉上端距离地面30公分高度。

(4)应于安全区域划设停车格,供堆高机停放,堆高机停放时,应将货叉面向墙壁侧并置于地面。

(5)堆高机停放后应确实拉取手剎车,并取下车钥匙。

(6)使用人应依堆高机每日作业前检点表实施检点,经保管人签认后方可使用。

(7)应标示制造厂商、公司名称、最大荷重、联络电话、管制编号、保管人。

(8)堆高机夜间与假日需停放于指定地点。

爆炸、火灾及腐蚀、泄漏之防止(P.1/1)PAGE:

1.于有引起火灾及爆炸危险之场所,不得设置有火花、电孤或用高温成为发火源之虞之机械、器具或设备等,并严禁烟火及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非经申请核准不得使用明火。

2.有危险物或有油类、可燃性粉尘等其它危险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储槽、油桶等容器,从事熔接、熔断或使用明火之作业或有发生火花之虞之作业,应事先清除该等物质,并会同监工人与明火监督人员确认无危险之虞。

3.对于从事熔接、熔断、金属之加热及其它须使用明火之作业或有发生火花之虞之作业时,不得以氧气供为通风或换气之用。

4.对于作业场所有引火性液体之蒸气或可燃性气体滞留,而有爆炸、火灾之虞者,应依下列规定:

指定专人对于前述蒸气、气体之浓度,于作业前测定之。

蒸气或气体之浓度达爆炸下限值之30%以上时,应即刻退避至安全场所,并停止使用烟火及其它为点火源之虞之机具,并应加强通风。

对于存有引火性液体之蒸气、可燃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致有引起爆炸、火灾之虞之工作场所,应有通风、换气、除尘、去除静电等必要设施。

5.对于通风或换气不充分之工作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及氧气从事熔接、熔断或金属之加热作业时,为防止该等气体之泄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气体软管或吹管,应使用不会因其损伤、摩擦导致漏气者。

气体软管或吹管相互连接处,应以软管带、软管套及其它适当设备等固定确实套牢、连接。

拟供气于气体软管时,应事先确定在该软管装置之吹管在关闭状态或将软管确实止栓后,始得作业。

气体等之软管供气口之阀或旋塞,于使用时应设置标示使用者之名牌,以防止操作错误引起危害。

6.从事熔断作业时,为防止自吹管放出过剩氧气引起火灾,应有充分通风换气之设施。

作业中断或完工离开作业场所时,气体供气口之阀或旋塞应予关闭后,将气体软管自气体供气口拆下,或将气体软管移放于自然通风、换气良好之场所。

7.对于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等作业所须使用可燃性气体及氧气之容器(氧乙炔作业等),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容器不得设置、使用、储藏或放置于下列场所:

通风或换气不充分之场所。

保持容器之温度于摄氏四十度以下。

容器应直立稳妥放置,防止倾倒危险,并不得撞击。

容器使用时,应留置专用板手于容器阀柄上,以备紧急时遮断气源。

搬运容器时应装妥护盖。

容器阀、接头、调整器、配管口应清除油类及尘埃。

应轻缓开闭容器阀。

应清楚分开使用中与非使用中之容器。

容器、阀及管线等不得接触电焊器、电路、电源、火源。

搬运容器时,应禁止在地面滚动或撞击。

乙炔熔接装置及气体集合熔接装置:

1.使用乙炔熔接装置从事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作业时,应规定其产生之乙炔压力不得超过表压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2.对于乙炔熔接装置,为防止氧气背压过高、氧气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险,应于每一吹管分别设置安全器。

乙炔熔接装置之导管及管线,应依下列规定:

凸缘、旋塞、阀等之接合部分,应使用垫圈使接合面密接。

为防止氧气背压过高、氧气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险,应于主管及分岐管设置安全器,使每一吹管有两个以上之安全器。

雇主对于使用溶解乙炔之气体集合熔接装置之配管及其附属器具,不得使用铜质及含铜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铜合金制品。

3.对于使用乙炔熔接装置、气体集合熔接装置从事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作业时,应依下列规定:

距离乙炔发生器及气体集合熔接装置五公尺范围内,禁止吸烟、使用烟火、或从事有发生火花之虞之作业,并加标示。

应将阀、旋塞等之操作事项揭示于易见场所。

移动式乙炔熔接装置之发生器,不得设置于高温、通风或换气不充分及产生强烈振动之场所。

4.为防止乙炔等气体用与氧气用导管或管线之混用,应采用专用色别区分,以资识别。

熔接装置之设置场所,应有适当之消防设备(灭火器等)。

从事该作业者,应佩戴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

对于以乙炔熔接装置或气体集合熔接装置从事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之作业,应经特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合格人员方可操作。

5.使用乙炔熔接装置从事金属之熔接、熔断或加热作业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对使用中之发生器,禁止使用有发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击。

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测试乙炔熔接装置是否漏泄。

发生器之气钟上禁止置放任何对象。

再装电石于移动式乙炔熔接装置之发生器时,应于屋外之安全场所为之。

6.自车上卸下容器时,应有防止冲击之装置。

自容器阀上卸下调整器前,应先关闭容器阀,并释放调整器之气体,且操作人员应避开容器阀出口。

7.气体钢瓶之固定存放场所应设于温度低于摄氏40度以下之阴凉、通风之场所,并标示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且有适当之消防设备(灭火器等)。

坠落、飞落灾害防止(P.1/1)PAGE:

人体坠落防止:

1.于高度二公尺以上或有坠落之虞之工作场所作业时,应以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设置工作台有困难时,应采取张挂安全网,并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坠落之防护器具。

以上场所作业时,遇强风、大雨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

2.施工架作业高度二公尺以上或有坠落之虞时须符合:

(1)栏杆高度≧90公分,

(2)上栏杆断面须≧30㎝2

(3)中栏杆断面≧25㎝2

(4)脚趾板宽度须≧10㎝,厚度≧1㎝且密接于地面、

(5)杆柱断面须≧30㎝2、间距≦2公尺

(6)需具有足够之强度(施加75公斤之荷重,无显著变形)。

3.地板之小开口(长宽≦60公分),得以18mm以上夹板铺盖固定,且须有效防止滑溜、掉落或移动,及需具有使人员及车辆安全通过之强度,并标示「开口处危险」标语。

4.楼版固定开口、楼梯开口四周安全防护栏杆得采钢管(直径≧3.8㎝,杆柱间距≦2.5公尺)或木材等非弹性材料。

5.于石绵板、铁皮板、木板、塑料等材料构筑之屋顶从事作业时,为防止踏穿坠落,应于屋架上设置适当强度,且宽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装设安全护网。

6.对于高差超过一.五公尺以上之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能使人员安全上下之设备。

7.对于使用之移动梯,应符合下列之规定:

(1)具有坚固之构造。

(2)其材质不得有显著之损伤、腐蚀等现象。

(3)宽度应在三十公分以上。

(4)应采取防止滑溜或其它防止转动之必要措施。

8.对于使用之合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材质不得有显著之损伤、腐蚀等。

(2)梯脚与地面之角度应在七十五度以内,且两梯脚间有系材扣牢,并有安全之梯面。

(3)使用时,应至少两人一组,其中一人进行必要之安全维护措施。

9.对于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适当之强度。

(2)置于座板或垫板之上,并视土壤之性质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稳落地,并将梯脚适当扎结。

(3)以一梯连接另一梯增加其长度时,该二梯至少应迭接一.五公尺以上,并扎结牢固。

电气危害之防止(P.1/2)PAGE:

电气设备及线路:

1.对于电气设备装置及线路,应依电工法规规定施工,所使用电气器材及电线等,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格。

2.对于高压或特别高压用开关、避雷器或类似器具等在动作时,会发生电弧之电气器具,应与木制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质保持相当距离。

3.对于连接于移动电线之便携式电灯,或连接于临时配线、移动电线之架空悬垂电灯等,为防止触及灯座带电部分而引起感电或灯泡破损而引起之危险,应设置下列规定之护罩:

(1)灯座露出带电部分,应为手指不易接触之构造。

(2)应使用不易变形或破损之材料。

4.对于使用对地电压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或于湿润场所、钢板上或钢筋上等导电性良好场所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及临时用电设备,为防止因漏电而生感电危害,应于各该电路设置适合其规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确实动作之感电防止用漏电断路器。

5.电动机具合于下列之一者,可免设漏电断路器。

(1)在绝缘台上使用之电动机具。

(2)双重绝缘构造之电动机具。

6.对电焊作业使用之焊接柄,应有相当之绝缘耐力及耐热性。

于作业中或通行时,有接触绝缘被覆配线或移动电线或电气机具、设备,应有防止绝缘被破坏或老化等致引起感电危害之设施。

7.对于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检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灯及工具,其使用电压不得超过二十四伏特,且导线须为耐磨损及有良好绝缘,并不得有接头。

8.于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于高度两公尺以上之钢架上作业时所使用交流电焊机,应有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9.对于易产生非导电性及非燃烧性尘埃之工作场所,其电气机械器具,应装于具有防尘效果之箱内,或使用防尘型器具,以免尘垢堆积影响正常散热,造成用电设备之烧损。

对于有发生静电致伤害人员之虞之工作机械及其附属对象,应就其发生静电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电剂、或装设无引火源之除电装置等适当设备。

不得于通路上使用临时配线或移动电线。

但经妥为防护而车辆或其它物体通过该配线或移动电线时不致损伤其绝缘被覆者,不在此限。

停电作业:

1.对于电路开路后从事该电路、该电路支持物、或接近该电路工作物之敷设、建造、检查、修理油漆等作业时,应于确认电路开路后,会同经办人员向设备管理部门就该电路采取下列设施:

(1)开路之开关于作业中,应上锁或标示「禁止送电」、「停电作业中」或设置监

视人员监视之。

(2)开路后之电路如含有电力电缆、电力电容器等致电路有残留电荷引起危害之

虞者,应以安全方法确实放电。

开路后之电路藉放电消除残留电荷后,应

以检电器具检查,确认其已停电,且为防止该停电电路与其它电路之混触、

或因其它电路之感应、或其它电源之逆送电引起感电之危害,应使用短路接

地器具确实短路,并加以接地。

2.停电作业范围如为发电或变电设备或开关场之一部分时,应将该停电作业范围以蓝带或网加围,并悬挂「停电作业区」标志;

有电部分则以红带或网加围,并悬挂「有电危险区」标志,以资警示。

前项作业终了送电时,应事先确认从事作业等之人员无感电之虞,并于拆除短路接地器具与红蓝带或网及标志后为之。

电气危害之防止(P.2/2)PAGE:

活线接近作业:

1.于接近低压电路或其支持物从事敷设、检查、油漆等作业时,施工人员应戴用绝缘用防护具从事作业。

于接近高压电路或高压电路支持物从事敷设、检查、修理、油漆等作业时,为防止接触高压电路引起感电之危险,在距离头上、身侧及脚下六十公分以内之高压电路,应在该电路设置绝缘用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应戴用绝缘用防护具。

2.于接近特别高压电路或特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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