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对策建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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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条例出台后也带来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有鉴于此,今年我们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了专项调研。

  二、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一专业或产品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采购、销售、加工、储运、开发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是农民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户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互助合作的愿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

  根据调查和不完全统计,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82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24个,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的%;

专业联合社3个,占%;

各类专业技术协会138个,占%;

行业协会17个,占%。

已登记注册157个,占专业合作组织总数%;

已制定章程的124个,占总数%;

有农产品注册商标品牌的89个,占总数%。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固定资产总额达5862万元;

全年销售各类农产品万吨,年经营性收入亿元,平均每个组织万元。

全市入社员人数16980人,平均每个组织60人左右,带动农户15万多户。

  按产业划分:

种植业148个,占%;

畜牧业67个,占%;

水产业44个,占%;

林业16个,占%;

农机业及其它7个,占%。

  按服务方式分:

综合服务的占40%;

以购销服务为主的占%;

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

以加工服务为主的不到1%。

  按地区分布:

其中市本级2个;

南湖区、秀洲区分别为14个和18个;

平湖、桐乡、海宁市分别为80个、43个和39个;

嘉善、海盐县各为43个。

  按服务范围分,同一乡镇内的243个,占%。

跨乡镇的39个,占%。

  按组织领办方式分:

由农民牵头领办的15个,只占总数的%;

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技部门或其他部门牵头领办的267个,占其总数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组织类型多元化。

很多地方依托农村丰富的组织资源,改造和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政策引导下,多种社会资源按市场机制多渠道向农业领域配置和流动,在组织方式上,表现出多部门、多类型、多层次兴办的特点。

特别是乡镇农业系统及基层供销合作社,出于自身改革的需要,领办或合办专业合作社;

近几年新培育的组织资源,如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经营大户、营销大户、农业园区管委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与种养大户自愿联合起来,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发展态势,很有生气和活力。

据调查,目前市主要有规模经营大户带动型、农技部门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股份合作型等4种不同形式的合作社。

  2、产业种类多样化。

市的农业产业优势比较明显,尤其是通过多年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增加投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乡镇”和“特色专业村”,这些专业乡、村绝大多数依托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开展产业化经营,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传统的粮、畜、桑向特色产业拓展;

从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拓展;

从专业生产向加工、营销流通拓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产业更加多样化。

  3、组织方式坚持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和为社员服务的原则。

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在发展上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是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

三是在经营方针上,坚持组织与社员共同发展的宗旨,努力帮助社员解决一家一户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

由于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不一,服务的内容和手段灵活多样。

目前有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也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合作社法人;

有以纯服务为主的无经营实体,也有以服务与经营并重有经营实体的,按农民的需求灵活运作。

  4、政府引导,“民办官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交错,一定程度上还受部门间的制约,单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有不少困难。

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步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保护。

这种做法,概括起来叫“民办官助”。

市绝大部分专业合作社也是这样兴办的。

  5、利益联结机制以松散型为主。

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实力差,因而多数没有与农民建立起成员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

据调查,目前实行二次返利的组织不到5%,合作经济组织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会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有的组织尽管与农户签订了订购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规范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发展也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就整体而言,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

这既有内部因素,如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

又存在外部因素,如正确理顺与农村其他组织的关系等。

既有宏观的原因,如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也有微观的原因,如内部活力不足、民主氛围有待加强等。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行政色彩较浓,缺乏农民广泛参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应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乡镇部门牵头,机关干部领办,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部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经营方面的事往往由政府部门包揽,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农民对这些组织的依赖心理很强,很少参与经营管理,什么事都是这些组织说了算,容易变成“二政府”,这也是造成农民只能接受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的一个重要原因。

个别组织甚至为了“肥水不外流”,享受所谓的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官员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兴办。

这些做法在组织发育初期给于扶持是值得提倡,但只能是“民办官助”,而不是政府包办,这是农民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行政干预过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社员很少参与管理,农民不能从中获得稳定的市场销售、增加收入,对组织的发展也不太关心,组织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难于培育成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

首先,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没有制定组织的章程、制度等,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

目前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上虽有增加,仅就新增42家,但有实力、活动多、能有序开展工作的只占1/3左右;

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的占1/3;

其余1/3基本上有名无实,个别组织挂牌后没有开展过任何活动。

其次,一些组织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机制等不够健全,还有近45%的组织没有登记注册,大多数组织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对农户遭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时保护不够;

第三,服务比较单一。

多数组织的服务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服务、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薄弱,缺乏系统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能力直接影响组织功能的发挥。

组织能力建设薄弱的表现: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自己的示范基地,影响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只能帮助农户解决常规的技术问题,在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显得无能为力;

二是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服务手段落后;

三是缺乏一定的资金,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且收缴困难,由于缺乏资金,服务设施简陋,限制了组织活动的开展和功能的发挥,无力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一些组织出现活动萎缩的趋势,缺乏影响力。

对运作较规范的合作社在收购农产品时资金经常严重不足,各地虽有信贷扶持的政策,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致使运行不畅,难于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是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不一,给规范建设造成一定困难。

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法律地位等还没有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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