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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世纪到19世纪)----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并存.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0世纪初到二战)----超保护贸易

四.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贸易自由化倾向

五.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新贸易保护主义

六.20世纪80年代中至今----贸易自由化谈判

第2节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GATT(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关贸总协定1947年10月成立,1948年1月正式生效.GATT是二次大战结束以后作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另外两个分别是国家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

二.GATT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初,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交叉的作用促使英、美、法等国改变其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错误地实施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严生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在客观上提高了世界各国业已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程度。

接着,这种已经被恶化的贸易环境连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拖入一片混乱的历史深渊,使得整个世界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深刻的历史教训给人们提供一个代价昂贵的反省机会,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开始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不但破坏他国的正常贸易,而且也阻碍了自身经济的发展,各国要通过扩大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很有必要进行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

实际上,1933年罗斯福政府上台后的一段时间,就着手制定并实施“自由型”的贸易政策(即“睦邻政策”)。

并与欧洲和拉美许多国家签定了一系列包括有降低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的协定,即使在二战期间,美国与其盟国英国就已达成有关互惠贸易的协定。

1944年,包括西方大国在内的44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BrettonWoods)集会,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贸易组织{ITO}。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工作,前两个组织终于如愿地得以建立,但是,由于旨在建立ITO的《哈瓦那宪章》按照国际法规则提交各国批准时,在美国被其国会否决了,因而ITO终千夭折。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只得采用变通办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各国已达成的123项有关关税减让之协议,起草一项单独协定,以供临时适用。

这项协定一直“临时”适用到1995年1月1日。

截止此时,GATT已有缔约方125个。

3.GATT的宗旨

从GATT的法律文本来看,其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其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其宗旨为“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4.GATT的作用

1.制定国际贸易活动的行为准则2.逐步扫除自由贸易发展的障碍

3.充当国际“商务法庭”缓和国际贸易摩擦4.发展中国家有了表达自己意愿的场所

第三节WTO的产生

一.GATT的不足

40多年来,GATT为实现其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获得迅速增长。

然而,在GATT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最突出的可数各国普遍实施的非关税壁垒问题尤其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这些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越演越烈。

尽管为了进一步弥补和改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CATT主持并进行了多轮贸易谈判,但是这些问题始终阻碍CATT宗旨的实现。

这与GATT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的局限性不无关系:

第一,GATT的许多规则不够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漏洞,有些则缺乏法律拘束力;

第二,GATT存在着可绕开其第19条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即“灰色区域措施”;

第三,缺乏法律拘束性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第四,历届多边谈判的决策权被一些西方大国所操纵;

等等。

因此,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

应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较彻底地解决国际贸易体制之诸多问题。

2.WTO建立

经过80年代初的几年酝酿,决定在GATT主持下发动第八次多边贸易谈判。

与会方1986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通过该谈判回合的《部长宣言》,并确定谈判的宗旨为:

决心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

决心维护GATT的基本原则的促进GATT的目标;

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在这个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产生了一揽子协议,其中作为重大的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决议以及《建立WTO的协定》。

根据规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运作。

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WTO)(世界贸易组织)1995年1月1日成立,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

现有成员150个,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

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3.WTO的基本职能

----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和运作----为涉及的议题和新议题提供谈判场所

----执行争端解决的谅解----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与世界银行和IMF合作以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融合。

4.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是: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5.WTO的目标

WTO的具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6.WTO的地位

WTO的地位是:

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7.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还设有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贸易与环境四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8.WTO的法律文本

WTO为其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服务,这些贸易关系涉及各种协议和包括在总协议附录中相关法律文件。

附录1:

94年的GATT,GATS,TRIPS附录2:

有关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和谅解规则

附录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录4:

多边贸易协议,是东京回合的一些规则,对签字国有效。

第3章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方就任何一个产品或服务给予另一成员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将这些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

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

国民待遇指民商事方面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三.互惠互利贸易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互惠互利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的贸易优惠待遇。

互惠有两大类:

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

世贸组织就是通过成员方以对等减让及相互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四.扩大市场准入原则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准许外国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五.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国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中。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75%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其中60多个发展中国家自主实行贸易自由化改革,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世贸组织也认识到,只有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经济改革,才能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为此,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贸易领域大体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更多的优惠。

这是世贸组织处理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七.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

八.世贸组织的主要例外规定

世贸组织的原则以及许多的协议中都有例外规定,主要有六类:

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反进口严重冲击例外、国际收支保障例外等。

一般例外:

指出现某些情况时,成员方可以背离对其他成员方的义务,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贸易限制措施:

(1)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3)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4)有关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5)有关劳改产品的措施;

(6)在国内的原料的价格被压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经济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7)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法令或条例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

(8)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9)如果国际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第4章我国与GATT和WTO

一.我国与GATT简介

二.我国与WTO简介

三.WTO现在的困境和自由贸易区(FTA,FreeTradeArea)新兴起.

(为什么FTA热,从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来看)

第5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简介

第一节关税壁垒

关税是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

1.进口税

1.普通税最高关税率,使用于没有签定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

2.最惠国税较低关税,使用与WTO成员国之间,和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之间.是互惠的.

3.普惠制税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

二.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正常的进口关税以外,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1.反倾销税:

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和产业。

2.反贴补税:

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3.差价税又称差额税。

当本国生产的某种商品国内价格高于进口同类商品的价格时,为了抵销进口商品的竞争优势,保护国内产品的国内市场,按国内商品价格与进门商品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4.报复关税:

是指当别国在关税上对本国商品或内本国船只运输的商品实施歧视待遇时,为报复别国而征收的较高税率的额外关税。

第2节非关税壁垒

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各种国内税、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进口押金制、专断的海关估价、其他(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环境标准、SA8000和WTO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3节鼓励出口的措施

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出口补贴、外汇倾销、其他(组织措施、经济特区等)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摘要:

本章主要讲述贸易术语的含义,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重点讲述《2000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其中FOB、CFR、CIF、FCA、CPT和CIP等六种术语是学习的重点。

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案例思考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货物有被水浸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因包装破裂导致运输过程中里面货物被水浸泡。

问题:

1、FOB条件成交意味着什么?

2、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国际贸易的特点,使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1、贸易术语的概念(!

 贸易术语(TradeTerms):

又称价格术语。

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1)表示交货条件

(2)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

例:

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每公吨1100美元CIF伦敦二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制订机构:

国际法协会2规则解释的贸易术语:

CIF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主要用于解释的6种贸易术语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INCOTERMS

国际商会(ICC)2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

1994年

3INCOTERMS公布与生效的时间生效时间:

2000年1月1日,

4、两个非常普遍的误解。

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

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不包括所有权转移、违约及处理等)

《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该货物是有形的,不包括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

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

5、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在合同中订明“subjectto《INCOTERMS2000》”

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一)FOB的含义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注意:

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的负担、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适用的运输方式等要点,学习其他贸易术语时也要注意这几点。

卖方义务-P33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主要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主要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1、风险界限问题:

“船舷为界”(!

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上后,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只是风险划分的界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

注:

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案例分析: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水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货船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小麦发生变质,共损失了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不承担损失。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

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

 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如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3、卖方代买方租船问题  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

但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理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

  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而且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消合同或索赔。

案例分析: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导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

(1)表达方式不同

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

FOBVesselNewYork.

(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船上)(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不同

5、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

*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P64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时由卖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

(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

美国A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B公司购买200公吨葡萄牙松节油。

在签约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原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

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原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

于是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结论:

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的规则,英国

公司需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公司败诉。

  分析提示:

本案例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了FOB贸易术语,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各自承担的义务、费用、风险等都应使用FOB贸易术语下的有关规定。

按照FOB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为:

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应办理出口结关的一切手续。

提交相关单据。

   而买方主要义务有: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超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人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卖方与供货商间的约定不影响其在FOB贸易术语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卖方因未能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而使货物无法装船,构成了违约行为,所以英国上议院判决英国公司败诉是有理有据的。

二、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价

(一)CFR的含义

  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同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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