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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招标文件Word文档格式.docx

27.中标费用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2.合同标的

3.供货范围

4.合同价格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6.交货

7.包装和标记

8.技术服务和联络

9.质量监造和检验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1.保证和索赔

12.合同的变更、修改和验收

13.不可抗力

14.合同争议的解决

15.其它

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

附件二合同设备交货进度

第三部分、技术规范及要求

第四部分、附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2.投标函(格式)

3.投标价格表(格式)

4.投标保证金格式

5.资格审查文件

6.投标设备情况汇报

7.技术商务偏差表

1、概述

1.1本工程

业主单位:

招标联络单位:

常州供电公司招投标管理部

招标代理:

1.2本次电梯设备招标,由业主单位苏源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委托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苏源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作为本次招标设备的买方,负责与卖方签定技术经济合同。

1.3被邀请参加本次电梯设备招标投标的厂商,均是该批招标设备的潜在卖方,故以下简称卖方。

2、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采购的范围详见本标书第三部分。

2.2投标厂商所投标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自身的生产能力,按照供货一览表中所规定的交货进度进行测算。

2.3买方有权对所购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

2.4安装、验收、维护、维修的服务等级和标准。

3、投标商资格

只有受招标单位邀请的才是有资格的投标商,才能对本工程所需设备进行投标。

投标商必须向买方购买招标书,必须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

4、投标费用

投标商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商承担,包括投标书编制、寄(送)标书的费用。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中已经阐明所需设备及其附件、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包括:

5.1.1投标商须知

5.1.2合同条款

5.1.3技术规范及要求

5.1.4附件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二、投标函(格式)

三、投标价格表(格式)

四、投标保证金格式

五、资格审查文件

六、投标设备情况汇报

七、技术商务偏差表

5.2投标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要求。

投标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若提交的资料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全面的响应,那么投标商将承担其风险,并根据第21款规定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商,应在投标书发出之日五天内按投标邀请函中注明的联系方式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

6.2招标代理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正式寄送已经邀请的每一个投标商。

6.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的投标商,对方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的形式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

6.4为使投标商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7、投标语言

投标商准备的标书和投标商与买方之间往来的所有与标书有关的函电文件以中文书写。

如果投标商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其它语言书写,投标商应将其译成中文作为投标的语言,如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商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8.1.1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

8.1.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二;

8.1.3投标价格表,格式见附件三;

8.1.4投标保证金,格式见附件四;

8.1.5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见附件五;

8.1.6投标设备详细情况汇报,格式附件六;

8.1.7投标设备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偏差表,格式附件七。

8.1.8证明投标商提供的产品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

8.1.9证明投标商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8.1.10招标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文件。

8.2投标商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一经提出即表明投标商已经充分理解,完全确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投标商确认的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招标单位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能影响投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9、投标标书编写

9.1投标商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标书(格式)、全部附件、表格及其第8款所要求的文件。

9.2投标商应准备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本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生差异,以正本为准。

9.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商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商有约束力的人签字。

后者须将“授权证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

9.4投标文件中一般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字,若有修改须有签署投标文件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9.5投标商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逐条作出响应,明确表示能否达到,对能达到的,应明确说明实施措施。

9.6投标商如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有增加、删除或更改,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否则视为同意并遵守合同条款。

10、投标价格

10.1投标商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上写明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单价和投标总价。

10.2投标产品的单价包括制造和装配该单位产品所需的生产制造费、原材料费、各种试验费、包装费、增值税及其它税费。

10.3若投标产品需配备备品备件,请详细列出备品备件清单,清单中应注明数量、单价、生产厂商和总价。

10.4若投标产品需配备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请详细列出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清单,清单中应注明数量、单价和总价。

10.5投标商必须明确技术服务费,包括工厂检验费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等费用。

10.6若投标产品需运输费,投标商必须明确。

10.7服务期内的维护、检修费应明确。

10.7投标总价是指上述七项的总和。

10.8本次招标采用公开开标一次报价方式,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第一阶段开标后,与会专家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本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各投标厂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并书面提出需要投标厂商答疑澄清的问题,各厂家在澄清会后,进行第二阶段投标报价公开开标。

11、投标货币

投标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中的报价应用人民币表示。

12、投标商资格的声明文件

12.1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商须提供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12.2投标商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到达买方要求:

12.2.1投标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2.2.2投标商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中和技术条件要求中规定的维修、保养、修理、储存备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13、产品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条件

13.1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产品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声明文件。

13.2产品的合格性和辅助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3.2.1产品的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13.2.2一份说明所有细节的清单。

包括:

投标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必要的图纸资料说明。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商应提交不少于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以银行保函、支票或汇票形式开出。

名称:

帐号:

5072390002891

开户行:

建行城中支行

地址:

常州市局前街2号

14.2投标保证金是用来保护买方由于投标商的行为而遭受的风险,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没收。

14.2.1投标商在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14.2.2中标商拒绝按规定签订合同。

14.2.3投标商不接受21.1款的规定。

14.3未中标的投标商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在评标结果出来后三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投标有效期

15.1自规定的开标之日起180天为投标有效期。

15.2若遇特殊情况,买方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商同意延长有效期。

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

投标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应书面同意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16、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信封密封。

16.2信封应:

16.2.1注明项目名称,正本和副本及规定的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

16.2.2派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招标文件的指定地点。

16.2.3写明投标商名称和地址。

16.2.4投标保证金应单独密封。

16.3如果信封未按规定递交、密封和标注,买方对投标文件的误寄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买方可拒绝提前拆封的投标文件。

17、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7.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派人送交至开标现场。

17.2根据第6款规定,由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因此,业已规定的买方和投标商的一切权力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

17.3买方拒绝任何迟到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8.1投标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销,但买方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2投标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应按第9和第16款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18.3投标商不得在截止之日起至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买方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9、无效的投标

19.1投标文件未密封;

19.2投标文件或投标保证金未按时递交;

19.3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19.4未提供投标函;

19.5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单独密封;

19.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印章和签字;

19.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

19.8在招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报价,并未明确那个报价有效;

19.9电报报价;

19.10公开开标时,参加投标的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仪式或投标问题的澄清,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工作组将此视作投标者自动弃权。

19.11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20、开标

20.1买方将按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20.2第一次公开开标,查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包括:

20.2.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0.2.2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20.2.3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20.2.4检查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函;

20.3第二次公开开标,包括:

20.3.1检查投标报价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

20.3.2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具有授权代表签字或盖有投标人公章;

20.3.3宣布投标商名称、投标产品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

21、投标文件的审查

21.1开标后,买方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经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单价和总价有差异,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改。

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做相应修改。

如投标商不接受上述修改,买方有权按14款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21.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议前,买方将决定每一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21.3实质性的响应系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权。

21.4重大偏离或保留权系指实质上影响到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指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买方的权力和投标商的义务。

而该重大偏离或保留权将影响投标商的竞争地位(视作废标)。

21.5买方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的补充证据。

21.6买方将拒绝被定为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22、对投标文件的评议

22.1买方将按第21款规定对被定为实质响应的投标进行评标。

22.2评标是买方的责任和权力,为集思广益、公平竞争,买方将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22.3买方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和服务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22.3.1交货到最后目的地所需的综合运杂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

22.3.2投标文件中所报交货期。

22.3.3合同条款规定的技术条件要求的附带服务费。

22.3.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

22.3.5所报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

22.3.6中标以后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

22.3.7产品的性能是否满足技术条件要求。

22.3.8评标工作组根据以下公式进行标价的评定和中标价的选择:

评标价总值=A+B+C+D+X,其中

A投标产品的出厂价;

B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

C工厂检验费、安装费、技术服务费和售后服务费;

D产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运输费;

X技术规范超出规定要求,买方将估价列入公式加以补偿。

22.4中标商的确定是根据报价、产品质量、服务、交货期、投标商的信誉以及其它各方面因素综合评定的结果。

22.5报价最低的投标商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的原因招标方不予解释。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买方有权要求投标商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23.2澄清的书面资料必须经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与投标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24、保密原则

24.1从开标日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24.2投标商以任何办法去影响买方进行投标评议或授予合同工作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被废除。

25、中标通知

26.1招标文件有效期满前,买方将书面通知中标商其投标被接受。

26.2在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买方将通知落选的投标商其投标未被接受,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6.3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成立。

26、签订合同

中标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在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与买方按中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中标费用

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中标单位需向业主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1%作为中标服务费,费用支付方式在技术经济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1.1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1.1.1“合同”指的是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协议,它被录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包括所有的附件和由证明体现的所有文件;

1.1.2“合同价格”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1.3“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及与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有关的、安装、交工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文件(以下叫“技术文件”);

1.1.4“服务”是指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的所有技术服务;

1.1.5“买方”是指项目业主,

“卖方”是指供应合同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司和实体。

2、合同标的

2.1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设备。

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附件一中列出。

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附件二中阐述。

2.2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之中。

技术文件的交货内容和时间在附件三中陈述。

2.3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设备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合同价格中。

2.4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2.5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间和之后,在买方的请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设备必要的部件。

2.6在合同有效期和之后,在买方请求下,卖方应在合同下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设备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8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及设备监造,按本合同技术规范执行。

2.9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2.10本合同包括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

附件与合同有矛盾时,以合同为准。

附件一供货范围及价格

附件二技术规范

附件三合同设备交货进度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

4、合同价格

4.1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卖方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卖方供应的合同总价为万元(大写:

)。

该价格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技术资料和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运输、安装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等合同下的义务。

4.2合同分项价格在本合同的附件一中逐条叙述。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电汇或汇票。

5.3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

5.3.1买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全部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万元)作为预付款。

5.3.2合同交货期前一个月,买方支付全部合同设备总价的40%(万元)。

5.3.3设备制造完毕后,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在10天内无异议后,15天内由买方向卖方付清所交设备货款的40%(万元)作为交货款。

5.3.4剩余合同总价的10%(万元),做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待试运行之日起一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满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在一个月内结清。

5.3.5每批合同设备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12条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5.3.6买方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6、交货、运输和保险

6.1本合同的交货进度见附件三。

买方预付款迟交时间在1个月以内时,其交货期不变,迟交时间超过2个月则交货期顺延。

具体分步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三。

6.2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的发货票时间戳记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11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间的根据。

6.3对于重量超过20吨,尺寸超过9米长、3米宽和3米高的大型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概要单,此单应说明重心和支点并且另外两份随同火车运输。

6.4如果合同设备是易爆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5份说明合同设备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设备温度有特殊要求,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5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在签定合同时明确。

6.7收到预付款后1个月内卖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

6.8卖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和保险,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车辆计划,运杂费、保险费、押运费由卖方承担。

6.9在每批货物备妥装运火车车辆出发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传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合同号/产品工号

□货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重

□外形尺寸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交货车站名称、车号

□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

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6.10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

6.11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2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设备安装期间,发现供应设备或部件损坏,卖方应在3日内补交),运到指定的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12卖方应按附件二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

术文件及按附件二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2套。

6.13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

6.14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则按11.13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5买方有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的权力。

卖方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6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须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备品配件、资料等补上,且不再发生费用问题。

6.17到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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