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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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Word格式.docx

鼓励各地利用存量土地及闲置房产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对闲置工矿厂房、仓储用房等资产进行盘活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

允许电子商务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权属和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对存量的工矿厂房、仓储用房等进行提质改(扩)建及综合再利用;

提质改(扩)建及综合再利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提高容积率的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广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商金融服务,强化对电子商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的支持。

(四)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

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监管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

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利用电商平台虚拟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类网站经营行为、互联网广告发布和推送行为、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非法集资和非法直销等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监管工作机制,加大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

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严厉打击依托网络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加快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从源头防止问题产品进入电商交易环节。

探索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搭建以商品条码和物品编码管理为基础的质量追溯平台,推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建立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处理各类消费纠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电商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信息,电商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保护电商企业的商业机密,除履行法定统计职责外,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要求电商平台报送数据;

涉及司法、行政执法办案取证的,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

二、促进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发展

(一)优化电商物流园区布局。

依托郴州高新区、郴州经济开发区、湘南国际物流园等重点区块的开发建设,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物流高端运营商集聚发展。

通过功能优化、空间调整、合理规划,在城区范围内适当加强适合电子商务物流需求的功能配置;

大力引进淘宝、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在物流园区设立区域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成后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提升电商城乡配送物流水平。

鼓励发展同城物流配送和冷链物流配送。

支持农村、社区、学校的物流(快递)投送服务网点建设,进一步构建覆盖城乡的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在农村、社区、城市重点商圈新建物流(快递)投送服务网点的,每个项目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关物流(快递)企业一次性补助2019元。

依托现代物流发展政策,加大城市配送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辆扶持力度,鼓励物流企业发展适合电商物流业需求的清洁能源及新能源箱式配送货运车辆。

加快仓储物流的发展,重点扶持高科技智能分拣仓储体系,统一快递物流配送标识(服装及配送车辆),加强“最后一公里”的体验。

鼓励小区内设置智能快递箱。

(三)完善电商物流供应链管理功能。

推进本市农业、工业等传统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传统物流企业深化与电子商务的业务融合,从传统的递送、运输服务延伸至产业链多个环节,拓展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引导物流企业主动与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易趣等国内外电商平台合作,建立电商物流信息无缝连接机制,利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自动化水平和揽货能力。

(四)拓展电商物流运营服务网络。

继续推进快递企业抱团发展,注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企业在上门提货、在途追踪、代办保险、代收货款、代收运费、代理包装、到站配送、信息反馈等方面服务质量,深化本地干线运输企业网点资源共享。

依托全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扶持设立一批城乡一体化的电商物流公共集散点,拓展农村地区电商物流网络服务范围。

(五)搭建电商物流服务平台。

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以全市交通物流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建立跨县市区、跨行业、覆盖全市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等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

加大流通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冷链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加大对口岸平台建设的投入

1.依托省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平台,由财政投资建设郴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息化平台),建成关、检、税、汇、商、物、融参与的规范统一、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监管互助、协同高效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2.财政投入建设郴州电子口岸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大对口岸跨境快速通关系统、郴州出口加工区、铁路口岸、公路口岸、国际快件中心互联互通公共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3.支持联检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辅助人员,增加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

1.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优先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和“一机双屏双控”查验,实行口岸联检单位一站式作业。

2.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实行全年(365天)无休日通关监管,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

3.优化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流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

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备案管理制度。

4.简化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和购付汇业务的单证审核。

对有真实交易背景,但无法提供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或虽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但经营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跨境电商交易,允许企业依据跨境电商交易清单在银行办理收结汇、购付汇业务。

(三)支持政策

1.鼓励引进龙头企业。

对落户本市,并进行工商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首次跨境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5000万美元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鼓励本市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年销售额。

对上年跨境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超过2019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同比增幅超过20%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同比增幅超过50%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打造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

(一)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及渠道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知名电商平台建立农村电商县级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站。

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鼓励特色农产品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

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二)支持政策

1.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分别给予示范县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用于完善示范县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2.支持利用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开展“农产品进城”,提高农民的收入。

支持各县市区公开选定并依托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整合地方农特产品优势资源,推广“互联网+农特产品”的电商模式,打造“一村一品”和“一县多品”,开设地方特色馆。

通过线上线下设立电商扶贫o2o专区,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万元以上,且利用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原则上由受益财政予以其不超过其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3.对经各县市区公开选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其所建立的县(区)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后,原则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000元、2019元、1000元补贴。

已享受全国、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补贴政策的,不再给予补贴。

4.对已建立了县(区)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逐步整合下乡物流和仓储,具有较好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城域电子商务发展

(一)打造城域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1.编制电商产业发展规划。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功能布局和重大项目做战略研究和规划,明确产业重点引导与扶持的系列工程和保障措施。

2.促进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以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为载体,鼓励本市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及商户向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聚集,落地一批创新型项目,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园区,并借助产业链聚合效应,促进产业集聚,发挥规模效应,促进协同发展。

引导基地企业积极参与构建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积极推动电子商务产学研用战略合作,建设电子商务孵化基地。

3.加强配套支撑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人才培训,以及交通、办公、生活服务、物业管理等多层面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

注重中小电子商务企业的培育和小微创业者的扶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电商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功能上实现高低搭配互补、协调发展。

积极为中小企业和青年网商提供校企对接、物流配送、项目推介、政策引导等配套服务。

4.引导电商产业特色化发展。

结合区域产业特色,鼓励电商产业特色发展,创建具有区域特点的品牌园区。

建设专业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帮助工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

结合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功能区建设,探索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发展模式,引进专业服务商,帮助市场内经营户利用网络拓展销售渠道。

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园。

鼓励实力雄厚、经营良好的产业基地通过品牌输出和管理输出,帮助和带动其他产业基地提升经营和管理能力。

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供应分销、渠道拓展、托管代运营等业务上的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实现产业基地和电商服务的同步发展。

1.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鼓励县市区、园区电商园区(基地)提档升级,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且园区建筑面积2019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每年新增入园企业满20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且至少具有一家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核心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200万元/年(国家级)、100万元/年(省级)连续三年的奖励;

满足以上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主办方还可同时申报以下项目:

⑴鼓励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及商户向本市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聚集,凡引进1家电商企业入园,且其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原则上由受益财政予以园区(基地)主办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的入园补贴。

⑵鼓励吸引优秀电商运营团队入驻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其电商运营团队中本科大学生占40%且研究生占20%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⑶鼓励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主办方打造、创建本地品牌,对成功获批国家商标注册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对成功获批省级品牌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予以园区(基地)主办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个;

对成功获批国家级品牌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园区(基地)主办方一次性奖励60万元/个。

2.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公司(需提供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关联性证明)。

正常经营且其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司原则上由受益财政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

支持本地企业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其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销售额(需提供本地产品采购单据)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对通过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提供完税证明,原则上由受益财政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给予奖励;

对通过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营主体,提供完税证明,原则上由受益财政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奖励。

5.对本市相关单位或企业建设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发布、法律援助、数据统计、仓储、分捡、代发货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达30家(含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服务企业数量、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效果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单位或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个人电子商务自主创业。

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

7.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原则上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电子商务人才培育

(一)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创业

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

将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创业列入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除享受上述政策和创新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创业贷款扶持对象的电子商务的创业者,可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或认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对经营稳定及信誉良好的,给予最高限额的贷款和贴息支持。

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较为集中的基地、园区,在认定省级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时予以支持。

支持创业者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创办电子商务企业。

支持市内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育示范基地,支持大学科技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和公共服务,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创业。

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创业导师队伍。

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

(二)加强培训平台建设

1.搭建公共培训平台。

邀请国内电商知名权威机构、培训机构在我市举办电商论坛、电子商务大讲堂,对我市工商企业进行电子商务能力提升培训;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培训平台作用,鼓励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2.搭建专业培训平台。

支持鼓励我市高职类学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

扶持鼓励我市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及培训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基地),与高等院校及淘宝大学等培训机构合作,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1.提供培训补贴支持。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经招投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对按规定组织人员、开展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b类工种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2.提供创业培训支持。

从事电子商务的劳动者,均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免费获得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3.支持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市内高校、民间有关培训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

对每年举办2次(含)以上、每次规模不少于30人的培训活动,原则上由受益财政按照每个培训班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承办主体最高可达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4.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引进。

引进人才政策参照郴州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对外来高端电商人才,适当降低标准,享受税收、住房、户籍、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

七、电子商务申报入统

(一)申报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中,批发行业年销售额达到2019万元以上,零售行业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住宿行业或餐饮行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四上”企业申报。

2.电子商务平台中,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法人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四上”企业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将达到申报条件的电商企业或平台的详细资料按月定时反馈给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通知各县市区进行“四上”企业申报入统。

2.市统计局将全市初步审核和“四上”申报资料上报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认定。

对经过国家审核认定并新进入国家联网直报系统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能够按月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并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统计基层基础设施补助资金。

其中市中心城区(含两区两园)新进“四上”企业基层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合计按8000元/户进行补助;

其他各县市按照各自相应规定参照执行。

八、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商企业或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依规经营,发生制售假、侵权、欺诈、非法集资、商业贿赂、偷税等违法犯罪案件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申报资料

申请郴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版或pdf版):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年度郴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

4.已取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的icp证号的证明材料;

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扫描件;

5.涉及到申报项目标准中列出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电子商务销售额、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电子商务项目投资额等指标的数据证明材料;

6.申报项目范围及申报标准对应的其他证明资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审核及绩效评价程序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初步审核项目基本情况、查验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剔除多头申报的项目,并将复核条件的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考察、审核、汇总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

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各企业。

市商务局将于资金拨付的次年对支持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要考核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后对电子商务发展、企业绩效指标、纳税以及就业等方面予以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对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将依法予以追回,并取消其企业及法人再次申报本资金项目的权利。

(五)企业当年度同一事项可享受上述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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