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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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重应在8∶2左右。

2.课程结构比例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毕业要求

课程类型

学分

比例%

1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训)25周25学分。

2军训与军事理论3周3学分。

按各专业具体要求设置学分,总学分为135-137。

公共基础课

40

36.36

专业基础课

25

22.73

专业课

专业选修课

20

18.18

合计

110

100%

课程结构比例中除公共基础课学分为统一要求外,其他可根据专业具体情况变动。

3.学分计算及毕业规定

(1)“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某些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应执行学校规定的学分,未规定学分的参照下列方法计算:

理论教学课学分:

16学时为1学分;

实验课学分:

20学时为1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一周1学分;

学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并圆整到0或5。

(2)毕业规定

专科学制三年。

应满足以下要求方能毕业:

①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②计算机达到或相当于二级水平;

③英语水平要求英语专业达到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其它专业达到或相当于三级水平;

④取得任一种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基础课程学时及学分

公共必修课、主要基础必修课,应按学校统一规范的课程名称和教学学时执行(见《公共必修课和主要基础必修课学时建议》)。

五、培养计划的内容

培养计划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培养目标

2.基本要求

3.主要课程

4.实践性教学环节

5.毕业合格标准

6.学制

7.各项教学活动实施安排

(1)教学进程计划表(含课程类别、序号、课程编码、课程名称、主要课程、学时、学分、考试学期、实验、上机、各学期教学时数)

(2)选修课程

(3)各类课程学时分配表

(4)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表

(5)教学周历

六、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

各专业都要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加强实习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要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做好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切实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1.各专业在第一学期安排3周的军训与军事理论课,计3学分;

2.各专业安排集中社会实践1次,时间不少于2周;

3.第六学期安排毕业实习,时间4-5周;

4.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按10至12周安排。

七、二00八级教学计划时间表

学期

起止日期

教学周数

假期周数

2008.09.03-2009.01.15

19

5

2009.02.25-2009.07.04

8

2009.09.01-2010.01.11

2010.02.16-2010.07.05

9

2010.09.07-2011.01.30

21

4

2011.03.01-2011.06.26

17

八、考试考查安排

培养计划应说明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以4-5门(不含体育)为宜。

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2007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院录取的普通教育专科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学分制,是指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管理制度,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成绩考核、学籍异动、毕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我院学生工作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先将证明交院系时,应于到校销假时补交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学生经济困难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学设施,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学分为零。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专科学制三年。

不论实际修满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三年。

在校学习年限,按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二至四年内浮动。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提前一年毕业。

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在校时间,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保留入学资格、试读、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学费等费用。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条我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原则上理论课16学时1学分,实验课程20学时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入学教育、品德教育、操行评定等不计学分,但应当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为限选课)与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限选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

任选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

第五章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课程修读应当遵守“先修后续”的原则,即在同类课程中,首先修读基础课程,然后修读其它关联课程。

允许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内根据自己的特点多修或少修课程,但每学期应修学分,一般情况下,最低不少于18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三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1、免修:

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可以申请免修。

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系主任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

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免听:

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由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系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学生对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3、间断听课: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

申请手续同“免听”。

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4、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或间断听课。

第六章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重修,学校给予一次免费重修机会;

若重修仍不及格,则应缴费重修。

重修课程学时与原计划学时相同。

第十五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应当重修原课,任选课可以重修原课或者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1—3周内根据学校开课情况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

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

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上的课程,独立开班授课;

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第十七条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或间断听课;

获准免听或间断听课的学生必须按照“免听”或“间断听课”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第一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考核合格,低于8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高于80分的按80分记载成绩。

第二次重修或改修课程考核合格的,一律按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体育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后由体育部具体安排重修。

第七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试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

每学期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

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进行。

体育课的考试在期末两周前结束。

第二十二条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具体比例由院系确定。

1-1.5周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

两周及以上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除单独评定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应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

考查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五级制(即优秀:

90-100分;

良好:

80-89分;

中等:

70-79分;

及格:

60-69分;

不及格:

59分及以下)。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进行,或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学时数1/3的,或缺交实验报告(含调查、实习报告)及作业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当学期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并带出考场者,均以“旷考”论处,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凡无故旷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考试时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上课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教育部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综合评定。

因特殊疾病或残疾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同意,可以免予执行《标准》,但应当填写《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要在体育教研室的安排下转修保健课,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转专业应当在学校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专科一年级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因成绩不合格有课程未取得学分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本人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

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寒假前两周各系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可接纳的转专业学生数。

教务处汇总后向全院学生公布。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专科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审查批准,交教务处复核。

逾期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2、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相当,则成绩有效。

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原专业所学课程超出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时,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2、一学期因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办理休学的程序为:

填写《武汉科技学院外经贸学院休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因病休学还应由学校医院同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系同意、学生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若原专业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要进行审核。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警告:

1、一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总学分1/2的;

2、一年级学生当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低于28学分的;

3、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学生退学警告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退学警告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提示。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已修而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的;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累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五年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同意后呈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公告期为60天。

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第21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七条因第四十三条第l款面临退学的学生,如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对学习有新的认识态度,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准其随下一年级自费试读,学校按培养成本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予以保留学籍。

试读课程全部合格后,恢复学籍。

试读不合格者,即予退学。

第十一章学习纪律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考勤时应当认真清点人数,如实填写考勤记录,每周末将考勤本交班主任(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系办公室。

系办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请假。

学生请假,应写请假条。

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3天及以上由系负责人严格审批。

准假的学生,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并出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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