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服务三方协议2篇适用于房贷交易垫资业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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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B)(实际垫资金额以借款借据的借款金额为准)的借款用于偿还乙方的原贷款银行欠款,且方自愿按照借款金额的比例支付利息。
(1)甲、乙、丙、丁方一致同意将此笔借款转入下列指定账户用于代乙方向原贷款银行归还借款:
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
(2)乙方、丙方一致同意将现贷款银行发放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RMB)划至以下指定账户,作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在扣除垫资金额及结清费用后,剩余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
2、(费用)甲、乙、丙、丁四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天内,丙方应向丁方支付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RMB)作为履约保证金,方应向丁方支付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RMB)作为预付垫资服务和代办服务等费用。
该保证金作为乙、丙双方履行房屋交易以及按时偿还甲方借款的保证金。
3、甲方承诺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本协议约定借款给乙方:
(1)乙方、丙方已向甲方提交以下真实完整的资料:
即
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原借款合同、原供楼存折(卡)及密码、提前还款清单、配偶同意出售房屋文件、放款银行存折(卡)、密码等;
(2)原贷款银行同意乙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乙方、丙方已向甲方提交办理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公证委托书;
(4)乙方、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向丁方支付垫资服务费、手续费、需由丁方代徼的交易税费等费用;
(5)乙方所提供用于交易的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对该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该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垫资的相关手续;
(6)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7)甲方同意本协议约定保证金由丁方代为收取。
4、借款期限为自甲方将此笔借款转入本协议第1
(1)指定账户之日起至现贷款银行将丙方贷款款项划入本协议第2(2)条指定账户之日止,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天(因丁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否则,乙方同意在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全部借款,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延长借款期限,如出现延期的,乙方同意每延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向甲方加付利息,其利息必须在甲方同意延期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完毕。
5、乙方、丙方未能满足第3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借款,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6、从甲方将该笔借款存入本协议第1(1)条指定账户内之日起,未经甲、丁方一致同意,乙、丙双方不可私自办理或委托第三人调档、过户、交易缴税、公证、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登记回执、证明)原件等手续。
7、乙、丙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借出款项,而乙、丙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因其它原因终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的借款,如乙方不偿还,则乙方同意委托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约定方式处置该房产及所得价款。
8、乙方的垫资申请若涉及提供担保的,乙方负责积极协助甲方与担保人就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的义务。
二、交易事项
1、乙、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丁方进行买卖交易过户,并代为办理包括房产评估、注销原抵押登记、归档、交易缴税、过户、公证、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等手续,该房产本次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RMB),定金为人民币(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RMB)。
2、乙、丙双方须接受丁方对其个人及与交易、贷款有关的所有关系人(含家庭成员、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的核实调查,积极配合丁方及银行人员的所有资信调查工作,保证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保证个人及家庭无其他债务纠纷,无担保纠纷,或存在任何有可能阻碍交易房产成功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事实。
3、乙方、丙方确认,乙、丙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与甲、丁方两方无关,乙方与丙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与甲丁两方无关,丁方仅提供交易递件过户手续和银行按揭中介服务。
4、本协议签订后,乙、丙双方之间的房产交易即不可撤销。
如乙、丙双方中一方或双方取消交易,则乙方、丙方同意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三、丙方贷款事项
1、丙方委托丁方向现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RMB)的个人房屋(公积金)贷款。
2、丙方所能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以现贷款银行审批为准,若现贷款银行所审批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未能满足丙方贷款申请要求的,不视为丁方未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丁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3、现贷款银行对丙方的其他相关要求,本协议未涉及到的,丙方同意依照相关要求办理。
四、保证及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
(1)乙方所提供用于交易的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对该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该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2)在甲方借款未收回期间,由甲方保管乙方在原银行的供款账户存折(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私自办理或委托第三人办理供款账户的挂失、开通银行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手续。
2、在甲方将该笔垫资款项存入本协议指定第一条第1(1)款账户内之日前,乙、丙双方约定由方按照原银行规定的供款时间按期存入供楼款项。
如因未按期还款而造成甲方损失,则违约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自行承担额外利息及费用。
3、如乙方、丙方有任何行为违反本协议全部保证及义务,致使甲方不能按时收回借款的,乙方须立即无条件向甲方归还垫资款项,并承担对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偿还甲方所垫付的全部代垫款的,则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委托丁方按本次交易价格的七成将该房产出售或抵押,所取得的售房款(抵押贷款)扣除甲方所付的全部垫资款及丁方为此次服务已支付的各种费用后如有余额,余额交付方,甲方退回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若出售(抵押)该房产及扣除方履约保证金后仍不能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向方追偿。
4、若乙方不偿还甲方所垫付的全部代垫款的,乙方愿意接受市区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接受甲方提出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也可凭借款借据向市区法院申请支付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提出异议,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不可撤销承诺(卖方)
本人(卖方)承诺:
1.委托贵公司办理该房产的提前还款、注销原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本人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文件交由贵公司保管,本人放弃向银行领取注销抵押资料、转移登记等权利。
2.保证在贵公司划款到本人原贷款银行的供款账号之前将身份证、供款存折和银行卡及其密码交由贵公司保管,并关闭与供款账号有关的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在原贷款银行成功扣款之前,本人放弃使用和索要上述证件的权利。
3.保证由贵公司代本人收取银行发放的贷款,待贵公司垫资款及应收的垫资服务费等全部收回后,由贵公司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扣除垫资款和应收垫资费等后剩余的全部款项划至本人账号。
本人放弃直接向银行领受该款项的权利。
4.①若因本人原因,导致房产买卖协议不能履行,造成贵公司损失的,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向贵公司支付购房定金总额50%的违约金,在个工作日内归还贵公司所垫资的赎楼款。
②若因买方原因,导致房产买卖协议不能履行,本人愿意撤消已办理的所有手续(包括银行、交易所的手续,如果产生其他费用由本人或买方承担)并在个工作日内归还贵公司所垫资的赎楼款。
5.本人确信所售的房地产在过户至受让方(买方)名下之前,不会因被查封或其他因素被限制、禁止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如此情形出现或因本人的其它原因,导致本人与贵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不能办理,而造成贵公司因向本人提供垫资而遭受损失的,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向贵公司支付购房定金总额50%的违约金。
以上承诺在本人(卖方)所售房产过户到受让方(买方)名下之前不可撤销。
以上承诺本人(卖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六、不可撤销承诺(买方)
本人(买方)承诺:
1.保证在(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人民币万元,在所购房产的产权过户至本人名下、并办理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之后,该款项以及在(贷款银行)监管的首期购楼款直接划入帐号:
,扣除赎楼款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卖方);
本人放弃直接向贷款银行领受该款项的权利。
2.保证将该房产的过户回执交由贵公司保管,在本人的房产办理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之前,本人放弃保管该房产过户回执、税单及房地产证的权利。
3.若因本人原因,导致房产买卖协议不能履行,造成贵公司损失的,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向贵公司支付购房定金总额50%的违约金。
4.本人确信所购的房地产在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至未完成贷款银行的设定抵押之前,不会因被查封或其他因素被限制、禁止设定抵押。
如此情形出现或因本人的其它原因,导致本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贵公司因向转让方提供垫资而遭受损失的,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贵公司支付购房定金总额50%的违约金。
以上承诺本人(买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七、通用事项
1、其他约定(如无须填写“本项空白”)
2、下列第项(可复选)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①垫资担保申请表;
②担保服务协议书;
③借款借据;
3、各方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须诉讼的,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自乙、丙双方签字并按指模,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
乙方签名(指印):
乙方配偶签名(指印):
住址:
电话:
丙方签名(指印):
丙方配偶签名(指印):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垫资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买方):
丙方(经纪方):
地址:
经合同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丙方借款办理垫资解押(赎楼)手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交易房地产座落:
(以下简称“该房产”)。
甲方将该房产出售给乙方,并与丙方三方一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
甲方持有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证件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买卖双方确认该房产之成交价格为¥元。
二、房产产状况:
甲方所出售之该房产己向中国银行南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原贷款行”)办理了总额为¥元抵押贷款,本合约签订时,甲方尚欠原贷款银行贷款本息约为¥元未还清(以银行凭证所载数额为准)。
三、为提前偿还原贷款很行的贷款并注销该房产抵押登记,甲方以该房产为担保向丙方借款人民币元正(¥元),期限为个月,用于偿还甲方尚欠原贷款很行之贷款本息,此笔借款由丙方以甲方名义直接支付给原贷款银行,甲方向丙方出具借据。
四、购房款支付方式:
合同各方确认习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向支付购房款:
A.银行按揭付款
1、首期楼款:
买方须于前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元交付【丙方】【资金是监管银行】托管。
2买方委托丙方身银行申请¥元年限年的按揭贷款用于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B.一次性付款
1、买空卖空方须于前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元交付【丙方】【资金是监管银行】托管。
2、买空卖空方须于前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元交付【丙方】【资金是监管银行】托管。
五、房款的算
1、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将所收到的乙方购房款代甲方优先用于偿还赎楼贷款,乙方购房款扣除甲方向同仁方的借款及垫资赎楼费用,如有剩余部分划转给甲方。
2、在偿还原抵押贷款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乙方支付的购房款。
3、如甲方向丙方的借款不足以偿还原抵押贷款,甲方应当及时向原贷款银行偿还不足部分。
4、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则表示甲乙双方同意:
乙方应当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银行指定帐户,该房产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后,买方授权资金监管银行及时将监管帐户的资金
作为购房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须在收到乙方购房款当日及时将购房款优先用于归还向丙方之借款;
5、如银行实际审核同意乙方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或不足以偿还甲方向丙方之借款,乙方需于甲方通知三日内补齐购房款。
六、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
1、丙方办理提前偿还甲方原抵押贷款并注销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该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交该房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
2、在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证(或习卖全同备案证明)办理出来后,甲方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房地产证等证件事宜,并及时和按揭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委托公证
为确保上述安排,甲方应当:
①委托丙方收取售房款;
②委托丙方向原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和注销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③委托丙方领取和保管该房产的房产证及相关文件;
④委托丙方办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乙方应当:
①委托丙方办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过户手续;
②委托丙方向贷款银行办理很行按揭贷款手续;
④委托丙方办理谬论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委托均应办理公证,受托人为丙方之指定人员,本合同各方均不得单方解除上述授权委托。
八、丙方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为甲方办理该房产提前偿还贷款手续
1、甲乙双方己按丙方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提交办理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事项的公证委托书;
2、原贷款银行己同意甲方提前偿还贷款;
3、乙方的申请贷款金额及年限己经通过银行审核;
4、甲方己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垫资赎楼费和相关费用;
5、乙方己向丙方交纳了首期款,或者甲方己与乙方和贷款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6、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甲方保证:
1、甲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甲方对该房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该房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己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若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该房产的现承租人己放弃优先购买权。
4、甲方须保证该房产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转让和抵押等情况。
5、甲方保证履行该房产之《房地产买卖合约》。
在委托事项办理期间,甲方如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丙方依据本合同办理受托事项仍然有效。
6、将该房产相关资料交丙方保管期间,不得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谎报上述资料文件遗失和办理挂失手续,否则丙方将以甲方施诈骗为由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乙方保证:
1、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房地产买卖合约》和本合同。
十一、合同解除
1、各方同意:
全合同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约定的适用。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本合同得以解除外,本合同各方均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