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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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特等奖数量根据每届成果质量严格控制,可以空缺。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特别贡献奖和荣誉奖。

第八条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第九条为鼓励青年优秀人才,获奖成果中,青年作者的成果总量不低于获奖总数的25%,青年作者获一等奖的数量不低于一等奖总数的10%。

第十条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获奖结果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省社科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成果应属社会科学研究范畴;

(二)申报者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

(三)著作、论文应公开出版,研究报告应已结题或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版、结题时间为当届评奖前3年的1月1日至前2年的12月31日;

(四)历届评奖中从未申报的作者,其成果可放宽至规定时限之前5年内。

第十二条申报者向各省级社团、各市(地)社科联、各系统(高校)社科组织申报成果。

申报者以第一作者申报的成果,只限1项。

第四章评选

第十三条成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成果质量为依据,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过专家审读、量化打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成果获奖等级。

第十四条成果评审按初评、复评、终评三级程序逐级进行。

第十五条终评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成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奖办提出申诉或投诉。

评奖办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如申报成果,须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评委会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

如违反工作纪律,评委会将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申报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评委会取消其当届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允许申报参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评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实 

施 

细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奖工作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评委会由省委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或主席担任。

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设主任1名,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或主席兼任,副主任2-3名。

第三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奖)参评成果主要类别:

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

编译著包括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科普作品等。

研究报告包括立项课题和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以上各类成果可以是电子出版物。

第四条 

以下成果不在申报范围:

教材、教学参考书、年鉴、志书、文学作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大事纪、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

著作权有争议的研究成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力,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授予特别贡献奖。

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的优秀成果可授予荣誉奖。

第六条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专著:

对某一领域的现实或历史问题能够进行比较深入、系统、全面地研究,有学术创见和理论创新,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编著:

对现有理论进行梳理完善,有独特见解,有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译著:

译文准确流畅,表意贴切,忠实于原著,对解决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学科发展有积极作用。

古籍整理:

注释准确,修辞严谨,有补阙拾遗,钩沉补漏的作用,对历史考证、研究有价值。

工具书:

数据、资料准确齐全,内容编排科学,检索方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实用价值。

科普作品: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应用性,通俗易懂,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积极作用和贡献。

论文:

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观点、内容有创新,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研究报告:

能够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领导和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经实践,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大小程度不同,综合比较,优中选优,列为一、二、三等奖和佳作奖。

第七条 

青年作者指出版成果时年龄在39周岁(含39周岁)以下。

第八条 

对获得省社科奖的成果,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表彰奖励,以评委会名义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申报的成果获奖,证书、奖金授予单位,其参加人可发给“获奖证明”;

多人合作成果获奖,证书发至论文的前2名作者、著作的前3名作者和研究报告的前5名作者。

其余作者可发给获奖证明。

合作成果,奖金发给申报者,由合作者根据劳动量和承担的责任协商分配。

第十条申报者以第一作者申报的成果只限1项,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申报人。

(一)合作成果:

1.合作成果应以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并注明“×

×

等”字样。

如果第一作者不能以其名义申报,可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作者申报。

2.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成果,作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申报。

3.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

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

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二)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整体申报,只允许其中的某一篇文章单独申报;

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如论述同一课题的或坚持同一领域同一研究方向的,可按专著申报;

否则只可取其中一篇文章申报。

(三)成果的作者死亡,申报权属于继承人。

第十一条 

申报者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交纳申报费。

第十二条 

申报者向评委会指定的初评单位申报成果。

评委会指定的初评单位包括:

市(地)社科联,各系统(高校)的社科联及社科组织,部分省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初评评审组的组建。

初评评审组由评委会指定的初评单位推选各学科专家组成。

初评组在评选工作中,遇到问题须同评奖办联系,严格按操作规则进行评选。

初评评审组的任务:

接受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按要求打分,分类排序,并按比例推荐入选成果,报送评奖办。

第十四条 

复评评审组的组建。

复评评审组由评奖办根据各类成果的学科分布情况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省内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省外专家由所在省(市、区)的社科联推荐。

复评评审组的任务:

对初评入选的成果进行分类评审,按照条件与设奖数额,评定三等奖、佳作奖,差额推选二等奖以上成果。

第十五条 

终评评审组的组建。

终评评审组由省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从终评专家库中遴选。

终评评审组的任务:

审核复评评定的三等奖、佳作奖;

评选二等奖以上成果。

第十六条 

终评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15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奖办提出申诉或投诉。

申诉程序为:

申诉者本人需提供两名所属学科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经申诉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提交评奖办。

投诉程序为:

投诉者以书面形式据实向评奖办投诉,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评奖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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