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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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变更,须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学校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实施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依法实施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承担实施继续教育;

(四)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教育教学为核心,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依法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根据教学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干部任免、职务评聘、津贴调整、工资分配、奖励或处分等工作;

(九)依法自主开展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教育国际化;

(十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

(二)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基本职能;

(三)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四)建立职业发展制度,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五)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保护学校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八)实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九)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基本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培养面向教育、生产、服务第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掌握基本理论、实践能力较强、具备就业创业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政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注重学校、家庭、社会的密切配合,加强政校之间、校企(校、园)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文本,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终身成长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将创新创业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专科生教育发展规划。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校生规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定位和类型结构;

(二)适度开展学历和非学历的成人教育、自考教育,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在提升本校专科生的学历水平和职业素质的同时拓展大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的专业设置以文化艺术大类和教育体育大类为主,将专业建设作为教育教学的“龙头”工程,加大建设力度,努力办好骨干专业和特色专业。

在专业建设上突出专科层次学前教育的地位,同时兼顾基础教育和艺术教育等特色专业的协同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和学科发展需求,统筹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专业设置和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师范专业为主体,非师范专业为补充的专业架构。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相应的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适时调整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公开、公平、透明、有序的原则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并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等人员参加,严格按照《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委员会章程》监督招生活动,裁决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现状、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自主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机制,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注重知行合一,鼓励学生参与勤工俭学、行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坚持教育教学与行业锻炼、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专业技能实习、实训教学,广泛开展职前专业实践活动,全面实施职业素质拓展课程和创新创业课程,构建与学生专业成长相配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体系。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理念,健全育人主导机制、协同机制和联动机制。

坚持教育教学与行业实践相结合,树立教学与科研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举措,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学历证书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满足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与国际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节应用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学校把学术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坚持创新驱动、产学研结合,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管理和激励考核评价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广泛调动教职工多渠道参与科研、争取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努力提升科研的总体规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充分发挥学前教育师资职前职后培养基地的作用,致力于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教育事业、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立足于发展社会文化生产力,面向文化教育战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和技能服务,开展项目合作。

学校积极承担国家、重庆市、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的培训项目,搭建职后教育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学校坚守文化定位,坚持文化引领,坚持文化育人,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和振兴学前教育事业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深入挖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师范文化、养育文化等为主题主线,探索校史文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途径,倡导“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范精神和“一切为了孩子”的幼教精神,吸收借鉴巴蜀文化、三峡文化优秀成果,继承和弘扬三峡移民精神,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继续抓好“学子讲堂”和“书香校园”建设,通过课堂教授、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等方式,深入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列活动,不断提升师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共鸣,增强对国家、民族、文化的高度自信。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议事决策机构。

党政职能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党组织(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按照自身职责职能依法履职尽责。

党政职能机构的增设或调整由组织人事处提出、研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相应的系部,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其增设及调整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学术委员会组织咨询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学术管理体系。

学校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

系部设立系部学术分委员会。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需要,设立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党员代表、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学生代表等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按照其运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加强对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党委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听取党外副校长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会议纪要应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四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按程序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校长

第四十九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

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校长、副校长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学校行政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解决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须一半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如遇讨论重大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在充分听取处室、系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

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班子其他成员先发表意见,校长最后发言作出决定,如有争议的事项,一般应推迟议决,但对于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四节系部

第五十二条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基层组织,是提高育人质量、深化教学改革的直接载体。

系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教研室及内设机构。

第五十三条系部接受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系部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报审及执行,保证各专业课程设置科学、合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有序、高效;

(二)构建系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认真落实各种教学活动,切实提升教学质量;

(三)负责系部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及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教学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师德高尚的专业教师队伍;

(四)以教研室为依托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在全系内开展日常教学研究活动,提升各项教科研活动质量;

(五)做好系属专业发展规划,促进专业能力提升,有序推进质量工程建设;

(六)加强系部党、团组织建设,发挥党团组织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党、团组织生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七)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体系,切实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八)学校赋予的其它自主权及相应的职责要求;

第五十四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讨论决定系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重要议题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系部党政负责人为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其他参加和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量确定。

第五十五条系部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按照系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运行管理,系部主任是全系行政负责人,主持全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系部书记是全系党务工作负责人,主持全系党务工作,师生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系部根据办学需要优化内部分工,设置和调整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二级管理。

第五节学术组织

第五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合作与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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