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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3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临震应急响应

3.1.1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3.2震后应急响应

3.2.1应急期开始

3.2.2I级响应

3.2.3Ⅱ级响应

3.2.4Ⅲ级响应

3.2.5Ⅳ级响应

3.2.6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条件

3.2.7应急期结束

3.2.8区域联动应急响应

4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4.1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4.2地震谣传应急处置

4.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5附则

5.1总结

5.2预案管理

5.2.1预案实施

5.2.2预案演练

5.2.3预案备案

5.2.4预案修订

5.3预案实施时间

履行宁夏地震局在自治区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宁夏地震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共分四级。

凡符合下列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判定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该级地震灾害事件:

1.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300人(含)以上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含)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4.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且较严重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含)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或周边发生强烈地震造成我区Ⅸ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4)银川市、石嘴山市发生6.0—6.5级地震可视为重大地震灾害处理。

1.4.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含)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或周边地震造成我区Ⅷ度烈度影响时,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银川市、石嘴山市发生5.5—6.0级地震可视为较大地震灾害处理。

1.4.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含)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我区发生的有感地震和地震谣传及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震戒备。

地震事件发生后,局属各部门、单位、台站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并加强地震灾害现场科学考察和研究工作。

按照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局属各部门、单位和台站根据职能分工和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包括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特殊时期地震戒备等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宁夏地震局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局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事件发生后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和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组成,指挥部或现场工作队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灾区派遣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视情启动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向灾区派遣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2.1.1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组成: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

局属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应急救援处承担。

职责:

(1)统一领导局地震应急各项工作。

(2)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国地震局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3)建议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国地震局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

(5)指挥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台站和灾区市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协助来宁的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和专家开展工作,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配合来宁的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做好救援工作。

(7)视情况,协调邻市、县政府派地震工作机构协助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灾区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8)视情况,请求中国地震局协调邻省地震工作机构或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2.1.2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队长由宁夏地震局副局长担任,副队长由应急救援处负责人(或监测预报处负责人)担任。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采用两队备份制和缺位递补制,确保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切实有效。

队长负责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全面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为后续监测、预报、震害评估、科学考察等工作奠定基础。

(1)保证地震现场应急通讯畅通,负责向宁夏地震局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并适时汇报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

(2)指导市级及以下地震工作机构和台站,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全面负责地震现场工作,做好震区震情监视工作,处理紧急震情事件。

(4)组织实施现场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地震地质考察及烈度评定等项工作。

(5)指导、配合和协助震区市县政府做好震区地震应急各项工作。

(6)处置现场应急其他事项。

2.2.1局机关处室

(1)应急救援处:

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各项工作;

组织并审核提出灾情、社情、经济、人文和救灾等基本情况以及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汇总提出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调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议方案,具体组织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协调开展工作;

组织开展现场灾害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科学考察工作;

牵头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各级地震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

负责联系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地震救援装备;

总结地震应急工作。

(2)办公室:

负责地震应急行政值班管理;

根据建议方案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派遣救援队伍、救援设备和物资情况;

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汇总、分办地震应急各类信息;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等信息;

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地震应急情况;

负责地震应急现场资料的借用;

管理地震事件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

(3)监测预报处:

审核提供震情和地震序列等信息;

提出派遣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中监测预报人员和仪器设备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震观测;

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组织管理地震现场监测、震情会商、震后趋势判断和预报工作;

协调灾区地震工作机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视情况,组织实施临时观测和流动观测。

(4)震害防御处:

组织进行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经局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核后,向中国地震局速报,同时由办公室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社会宣传等工作。

协助灾区政府部门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预防,协同指导灾区重建工作。

(5)计划财务处:

负责地震应急救援经费的调整和追加申请落实工作;

负责应急装备、物资的调配。

(6)其他处室:

按照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地震应急工作。

2.2.2局属单位

(1)地震监测中心:

速报地震参数;

及时发送地震信息短信;

提供灾区社会、经济和人文等基本情况以及辅助决策意见;

保障信息网络的畅通;

派出本单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队员参加现场应急工作。

(2)地震分析预报中心:

迅速召开紧急会商、异常落实、判断震后震情趋势,并提出初步分析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预测研究所,同时由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负责震后趋势判断和预报;

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正常运作。

(3)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电力供应、电话通讯和生活服务;

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安排,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

(4)各专业台站:

震区所在台站除按规定做好日常观测工作外,要立即组织人员了解灾情,及时上报;

协助局地震现场工作队完成各项工作;

其他台站要坚持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做好日常观测等工作。

当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对于预报区可能造成地震灾害、或者涉及预报区周边重要地区的临震应急时,应急响应如下:

3.1.1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

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根据职责落实以下工作:

(1)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建议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并将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准备工作。

(2)组织、协调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和应急准备,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震情跟踪专家小组,加强震情跟踪。

(3)调配和调派监测力量和应急人员,进入预报区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落实宏观异常,加密观测、会商,并协助预报区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对预报区重大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和易发次生灾害源等进行应急危险评估。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备震和应急工作建议,视情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救援队伍和保障力量做好紧急救援准备。

(5)强化对预报区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级别,进行应急响应,启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的同时,宣布震后应急期开始。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I级响应,启动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3.2.2.1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1)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提请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向灾区派出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派遣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根据震情和灾情收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对自治区各单位、部门、行业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进行协调和调派。

(5)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来宁支援。

(6)视情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兰州军区驻宁空军部队调用飞机进行航空遥感、航空摄影,快速获取灾情信息。

(7)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8)协助灾区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和社会稳定工作。

(9)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

(10)视灾区地震应急需求和震中所在行政区域,提请中国地震局协调邻省地震局调派监测预报和应急人员帮助灾区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Ⅱ级响应,启动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3.2.3.1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和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派遣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根据震情和灾情收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对自治区各单位、部门、行业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并视情确定规模,调派赶赴灾区。

(5)视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6)视情协调兰州军区驻宁空军部队调用飞机进行航空遥感、航空摄影快速获取灾情信息。

(9)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Ⅲ级响应,视情启动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

向灾区派遣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3.2.4.1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1)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等信息;

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向灾区派出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加强震情监测、分析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

(4)视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启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履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派遣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根据震情和灾情收集情况,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对自治区各单位、部门、行业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保障队伍等的活动进行协调和调派。

(5)指导市、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速报地震参数,并及时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实施Ⅳ级响应,视情成立宁夏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向灾区派遣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3.2.5.1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

(1)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2)向灾区派出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4)根据灾区震情和灾情,协助市、县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派遣救援和保障力量支援灾区震后应急工作。

(5)指导市、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和续报震情、灾情、社情和震后趋势判断等信息。

视震情、灾害程度、灾区救灾能力、人口密度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可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基本完成、震情形势基本趋于稳定、灾情基本得到控制、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灾区政府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宣布我局震后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或自治区)级行政区划交界处,或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划边缘,但地震造成的影响或地震灾害损失波及或影响到相邻省(或自治区)时,由震中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级地震工作机构在本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实施区域联动应急,视情可由灾害损失较重的省(或自治区)级地震工作机构在本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实施区域联动应急,其它受地震灾害波及或影响的相邻省(或自治区)级地震工作机构参加区域联动应急,共同处置跨省间的地震灾害事件。

局地震应急指挥部协助牵头实施区域联动应急工作的省(或自治区)级人民政府进行指挥、协调。

当大中城市、人口较密集的城市群、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但没有造成灾害时,必须立即确定地震参数,会商震后趋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对和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

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视情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出现地震谣传并造成社会影响时,迅速调查、分析,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协助或视情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应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上报与核实、信息报送与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应急准备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准备情况适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局属各部门、单位和相关台站对应急工作中承担的任务进行总结。

应急救援处协调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负责汇总,并进行全面总结;

根据实战经验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宁夏地震局制定本预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处根据地震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演练。

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备案。

局属各部门、单位和台站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局应急救援处备案。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制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宁震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救援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

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宁夏地震局办公室2006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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