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回校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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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回校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校委会成员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

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

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

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

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

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5.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6.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务会议议事要求

1.校务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中央、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2.校务会议要讲实话、讲真话,把贯彻落实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本校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要集思广益。

3.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除按规定程序公示、传达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对违反组织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要按党纪处理。

4.会议记录有专人负责,全程记实,完整规范。

会议决定需发文件或会议纪要的,要由校长审阅后签发。

5.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要存档。

临河回校校务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实践“十八大”重要思想激发广大教职工的智慧和创造力,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制定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一、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推进的原则;

2.尊重教职工的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的原则;

4.依法办事、照章执行的原则;

5.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二、校务公开组织机构

组长:

王文忠

副组长:

马克强

成员:

樊哲礼张美兰俞瑞霞陶丽屈太文吕小霞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郭虎成

张军吕沛玲王成贵耿玲马冬燕于奉灵黄友琴

四、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校务公开的制度规定。

(2)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及时发现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1)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2)及时纠正违反实行校务公开制度的行为。

(3)有权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实施校务公开的情况。

六、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收费公开:

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把具体收费项目上栏公布。

2.重大事项公开:

(1)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2)大型物资添置公开。

(3)财务中各项收入及大额经费支出公开。

3.校务管理:

事关学校内部管理事项都已公布。

(1)教职工聘任

(2)评优评先(3)领导廉洁自律情况(4)各项规章制度,出勤情况等(4)纪律、卫生评比情况(5)工资和各种补贴、奖金的分配(6)教学上人事安排、课程编排(7)招生情况及学籍管理规定(8)期末考试情况(9)教研活动的安排、承担人。

4.财务公开:

(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学生缴费及结算情况,(3)财务收支公布情况,(4)增添教学及生活设施,(5)其它必要的开支。

5.凡是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和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事情,都经教师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开。

七、校务公开的形式

(一)召开会议

1.按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向教职工通报一次校务公开情况,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公布要求且可以公布的事项及执行情况。

(二)设立专栏

学校设立永久性布告橱窗。

布告橱窗设两块,一块面向教职工,一块面向学生、家长和社会。

布告橱窗设在校内醒目位置。

布告橱窗和布告栏旁设立举报意见箱,公布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三)书面公告

通过印发校务公开简报、下发公开信、致家长信和收费票据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公开。

(四)舆论宣传

借助校内广播、校报、致家长信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校务公开的力度。

(五)其他形式

通过学校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公开校务。

(六)公开内容的实施办法

八、校务公开的程序

1.校务公开办公室要认真确定校务公开的内容,在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将公开的内容经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每次校务公开后,校务公开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校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整改后将结果再次公布,使群众满意。

4.校务公开办公室将每次公开的有关资料存档。

5.每学年做好校务公开工作专题总结。

临河回校财务公开制度

为营造民主管理的人文氛围,促进教师人人参与学校的财务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更加有利于学校的廉政建议;

进一步强化财经纪律,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对象:

1.学校年度预决算向教代会公开。

2.每学期学生收费向社会公开。

3.每学期代管费、代办费使用情况向家长公开。

4.预算外经费的安排向校务会公开。

5.物品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赔偿和注销等制度向教职工公开。

二、公开的程序及规定:

1.年度经费预算时,领导班子及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应进行集体讨论,尽可能地合理安排各项经费预算。

2.财务人员每年向教工大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

3.每月在财务公开栏公布差旅费、招待费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4.根据有关文件,期初,向家长公布一学期收费项目及标准;

结束后,及时填写收费登记证,交家长验收签名后由班主任统一保管。

期末时把代管费、代办费使用情况向学生、家长公布,接受监督。

5.物品采购需加强计划性,对大宗物品的采购需报财政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次性购物在3000以上,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临河回校规范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

“收支两条线”是指这样一种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代政府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财政资金和有执罚收入的单位)将其依托政府职能所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其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核算核拨。

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下,单位的资金收缴与支出使用分渠道运作,其收支活动处于财政部门直接、全面的监督之下,有助于防止执收执罚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滥收乱支。

学校收费(伙食费等)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收费收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积极推进委托银行收款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临河回校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条,对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预算外资金,严格支出管理。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收入管理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

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严格控制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执行。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收取、提取、募集预算外资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得将预算外收入作为预算内收入。

第八条部门和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未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收取的,缴费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得报销,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

本省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并根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部门和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不得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该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款项,不得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银行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帐户。

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或者未足额缴入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一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管理,禁止内设机构多头设户。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结入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也不得将其用于平衡预算。

(二)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

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拨付。

(三)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设立该项目的用途安排使用;

确有结入的,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财政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统筹调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农业、教育、科技财政预算支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增长比例的,财政部门不得对该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银行设立或者指定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用于接纳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核算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六条银行对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款项,应当及时解付到位,不得压汇压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收到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按收入缴户进度和支出计划在3日内拨付资金,不得推诿、拖延。

  【章名】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编列。

支出计划应以依法取得的收入为基础,禁止少报多支、套取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在审核本级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对预算外资金项目与帐户设立、票据使用、收支执行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收、乱支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工作,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各种违纪行为。

银行依法做好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的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物价部门责令将违法金额限期退还原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上一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违法金额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越权审批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或者标准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征收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金额,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一)非财务机构管理预算外资金的;

(二)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

(三)截留、坐支预算外资金的;

(四)擅自处理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的。

第二十七条将预算外资金转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违法金额收缴同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卖、转让以及违反规定印制、销毁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票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金额的,没收违法金额;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收违法资金和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收缴其违法违规资金;

对直接责任人,依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拖延、拒绝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以及内设机构多头开户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临河回校制止乱收费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三乱”,减轻学生负担,特制定该措施:

1.任何班级在收费前,必须报告学校,学校再报教委审批后,方可收费,否则就是乱收费。

2.各班各种收费要通过公开栏或开条等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公开。

3.学生收费一律要使用《收费通知单》,学生凭单缴费,无单拒付。

4.各班要定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情况,虚心听取深长意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5.学校将对各班每月检查一次收费情况,有乱收费现象的,将对责任者作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认真落实上级物价局有关规定,坚决执行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服务性收费指:

校服、教辅材料、体检费、水费等。

2.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批制度。

3.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交费,并及时向家长发出通知书,必须遵循自愿、节约、公开按时结算的原则,不准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4.不经批准擅自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给学校造成影响要追究其责任。

临河回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安全事件信息通畅,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一、重大安全事故

1.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政治性案件(如邪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建筑质量事故、校内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重大火灾、校内意外伤亡事件、学生活动意外伤害事故等,出现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向120、110及相关单位求助,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途径:

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四小时),校领导(含民办学校)向教育局各块分管领导报告

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单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

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学校应及时进行补报。

事情紧急可先采取口头报告形式,但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呈送书面报告。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

一般性安全事故:

包括学生在校外受到“清钱”、“交通事故”、斗殴伤害则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告。

报告途径、内容同上。

三、安全隐患

学校发现校内建筑物安全隐患,由学校直接向教育局安全办报告;

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由学校向教育局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四、学生外出活动报告制度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实行申报制度,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查阅相关证件、签订营运合同(含保险),要有安全应急预案。

中小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必须要由校领导带队,并配备充足的师资、医护人员,注意对活动进行全程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五、责任追究

发现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不及时、不如实报告或者隐情不报,造成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临河回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

樊哲礼、俞瑞霞、张美兰、张军、孙建春、付裕、

李文兵、王希民、李智、张永宽

二、安全职责:

王文忠:

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组织召开学校的安全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展开工作。

马克强:

分管校园安全具体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评比工作。

樊哲礼:

领导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俞瑞霞:

负责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办好安全知识园地,搞好校园保卫,负责值周教师和班主任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综治工作。

张美兰:

负责学校的财产、水电以及食品卫生安全。

张军:

组织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电教课、活动课、体育课等的安全。

孙建春:

负责安全知识的宣传,会议记录,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及时负责报送安全信息。

付裕、李文兵:

做好学校门卫安全管理工作。

临河回校行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的力度,确保师生的身心健康,为师生创设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环境,特制定行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学校安排校级领导和环节干部24小时值班、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师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和夜间住校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工作。

三、24小时值班领导要按时值班,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查巡校园内的安全工作,协助生活指导对住校生进行全面管理。

四、在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校园内发生意外,值班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工作,由于未及时妥善处理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当班领导要承担60%的责任。

临河回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领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学校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

出现事故除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外,为使其他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有据,特制订我校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值周领导:

严格执行《临河回校领导值周制度》,负责一周内教育教学管理检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出现事故负间接责任,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承担事故费用的1%--5%。

二、班主任(包括幼儿园):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临河回校思想政治工作实施细则》中对班主任的具体要求,经常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外出一切活动班主任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出现事故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承担事故费用的5%--10%。

三、科任教师(包括幼儿园):

当堂课教师是该节课班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要严格执行《临河回校思想政治工作实施细则》中对科任教师的具体要求,特别是第三条提出的科任教师上课前要清点学生人数,问明缺勤原因,并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掌握学生去向。

出现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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