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增压风机技术规范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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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设备是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招投标双方共同商定。
当主机参数发生变化时而引起的变化要求,设备不加价。
1.7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图纸)和设备铭牌上标识到设备级。
管道系统需编至阀门、滤网、仪表及管线。
投标方对KKS标识代码的唯一性、规律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负全责。
标识原则、方法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由招标方提供。
1.8本招标文件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9供方在2009年月日必须提供可供设计院设计要求的基本资料。
1.10卖方提供给设计院的电子文件必须是Word2003、Excel2003或Autocad2004及以下版本,Autocad图纸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绘制(建议采用1:
100,局部放大图除外),设备尺寸标注齐全、准确。
•2.工程概况及工程气象
2.1工程地址
本工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2.2供热站规模
本期工程新建3×
18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6台减温减压器,向纯碱项目提供三个压力等级的蒸汽向周边部分企业供汽。
锅炉由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生产。
2.3厂址海拔高程
主厂房绝对海拔标高(1985年国家高程):
38.96m。
2.4地震烈度: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
2.5工程气象
全年平均温度:
13.9℃
绝对最低温度:
-20.3℃
绝对最高温度:
40.7℃
年相对湿度:
68%
年平均降雨量:
736.3mm
一昼夜最大降雨量:
324.6mm
最大冻土深度:
290mm
最大积雪厚度:
160mm
常年主导风向:
ES(12%)
平均风速:
2.1m/s
最大风速:
29.0m/s
雷暴(徐州地区)
历年平均雷暴日数:
25.5d
最多雷暴日数:
41d
•3.设备规范
3.1设备名称:
增压风机
3.2设备台数:
6台
3.3型式及型号
3.3.1型式:
单支单吸离心式
3.3.2型号:
3.3.3风机进/出口角度:
轴向/90°
3.3.4布置方式:
二台/炉左旋(暂定)
3.3.5风机旋转方向:
从电动机一端正视,叶轮顺时针旋转,为右旋风机,反之为左旋风机。
3.4设备参数
3.4.1设计工况和选型工况参数(单台风机)
名称
流量
全压升
介质温度
m3/h
Pa
℃
设计工况
4800
7800
20
3.4.2工作介质相对湿度:
80%
3.4.3风机全压效率(无进气箱):
%(设计工况点);
3.4.4距风机入口1米处噪声:
80dB(A)
3.4.5冷却水工作温度:
正常:
℃、最大℃
3.4.6冷却水量:
m3/h
3.4.7冷却水工作压力:
MPa
3.4.8调节装置型式:
变频调速
3.4.9介质类型:
空气
3.4.10风机叶片处的工作介质密度:
Kg/m3(设计工况点)
3.5驱动装置
3.5.1电动机型号及规范
电动机型号:
额定电压:
380V
额定频率:
50HZ
额定容量:
KW
额定转速:
r/min
转动惯量:
kg.m^2(风机)
冷却方式:
防护等级:
IP54
旋转方向:
同风机一致
•4.设计和环境条件
4.1锅炉参数
锅炉型式及制造厂家:
18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每台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180t/h
每台炉最大燃料消耗量:
37.40t/h(燃煤和白煤渣质量比6:
4)
4.2安装地点:
锅炉房零米
•5.技术要求
5.1对风机性能的基本要求
5.1.1供方保证满足需方提出的风机性能设计工况点参数,并能在第3条各条指明的环境下长期安全运行。
5.1.2风机性能曲线的允许偏差,应限制在:
(1)在保证点的风量0%
(2)在保证点的全压0~+2%
(3)在保证点的效率,不得有负偏差
(4)轴功率-2~-5%
5.1.3每台风机第一临界速度至少高于设计速度的25%。
5.1.4风机主轴承能承受机壳内的紊流工况所引起的附加推力,并在长期运行时不发生事故。
5.1.5风机及其辅助设备,有良好的可控性能,合理的运行操作方式及就地启停、调试和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所必须的测量、控制调节及保护等措施,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5.1.6风机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基础和支座在内,能经受得住所在地区地震力的作用。
供方利用以往设备经受地震的经验向需方证明:
在设备地震烈度级的地震作用下,设备均能承受,并保持结构上的完整性。
证明方法。
5.1.7风机的设计,考虑到稳定工况和不稳定工况下的离心力、压力、热应力、地震力以及风机自重和隔声层重量的同时作用。
5.1.8设备的噪声水平遵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采用保护听力和身体健康的容许连续噪声级检验,距设备外1米处的噪声不大于80分贝(A)。
5.1.9供方提供最大噪声水平处的噪声频谱特性,倍频带的中心频率为31.5~8000Hz。
5.1.10供方明确设计参数的允许变动范围(Q:
±
5%,P:
5%),需方在设备正式制造前有权在这一范围内变更设计参数。
供方不增加风机本体价格,配套件价格另计。
5.1.11当需方订购数台具有相同特性的风机时,供方提供的及备用件是可以互换的。
5.2对风机制造的基本要求
5.2.1风机机壳及进气室和进风口、考虑到运输、安装、检修时的方便,并有利于转子的拆装。
5.2.2风机带有必要的密封人孔门,以利检查机内零部件情况。
5.2.3为了消除机壳和进气室刚性不足产生的振动,在它们的内部和外部均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5.2.4风机的进、出口部位配供反法兰。
5.2.5风机设进口风箱。
5.2.6联轴器处设置钢制联轴器保护罩,该保护罩是可拆卸的和封闭的。
5.2.7如在运行中发生涡流诱导振动,制造厂负责采取合理的消振措施,避免风量、风压和功率的大幅度波动。
5.2.8主轴承采用滚动轴承,其正常工作温度不大于70℃,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并设置80℃以上的报警措施。
轴承使用进口瑞典SKF。
5.2.9必须配进口消音器,其性能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5.2.10为了便于轴的校正和轴承拆装,D式风机轴承座为水平剖分式,无需单独的底板和调整螺丝。
5.2.11轴承箱采用水冷式能适应封闭式冷却系统的设计要求。
5.2.12为避免轴承箱由于温度和压力的升高而漏油,有放气塞。
5.2.13风机的各个组件和部件、备有吊攀或吊孔。
5.2.14风机机壳、进气室等焊缝,进行直观检查,风机转子,包括转子叶片及凸缘的焊接,均进行直观检查,并用液体渗透检查或用磁粉探伤及超声波探伤。
5.2.15设备和支撑的焊接,按DL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5.2.16对于组装后整体发运的风机,力求做到使现场的安装工作量达到最小。
5.3对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5.3.1供方提供风机与变频电动机的总装配图和基础图。
每一台电动机的设计与构造,与它所驱动设备的运行条件和维修要求一致。
配套电动机的选型为沈阳电机厂、湘潭电机厂、上海电机厂三家。
5.3.2电动机基本性能保证值和容差要求:
效率:
保证值%;
容差:
-0.1(1-)
功率因数:
保证值:
;
-cosφ(1-cosφ)/6,最少-0.02最多0.07
最初启动电流:
保证值的+20%
最初启动转矩:
N.M;
保证值的-10%
最大转矩:
N.M;
容差:
5.3.3当频率为额定,且电源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
5%时,电动机能输出额定功率。
5.3.4当电压为额定,且电源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
1%时,电动机能输出额定功率。
5.3.5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不小于电动机所驱动设备长期连续运行所需的能力,其值至少大于最大的制动功率。
5.3.6电动机的电压为380V。
5.3.7电动机能在65~100%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启动,并加速所启动的设备。
5.3.8在设计的环境温度下,电动机能承受所有热应力和机械应力,当端电压保持在额定值的100%时,电动机能达到满意的运转性能。
5.3.9鼠笼式感应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如果没有得到需方同意,不超过全负载电流的650%。
5.3.10所配各电动机是全封闭,冷却方式为空-空冷,电动机的防护等级为IP54。
5.3.11室内布置的电动机,是防滴漏的。
5.3.12任何通风口的滤网能拆装,并抗腐蚀。
5.3.13电动机有固定需方接地导线的合适装置。
若采用螺栓连接,在金属垫片或是电动机的底座上,有足够数量的螺栓保证连接牢固。
5.3.14电动机接线盒的方位,按需方要求,可布置在左侧或右侧。
5.3.15导线接地装置设置在电动机主接线盒的一侧。
5.3.16电动机采用F级绝缘结构,温升按B级考核,在周围环境温度为40℃时,B级绝缘电动机的温升不超过80℃。
电动机设有电加热装置。
5.3.17电动机的轴承结构是密封的,能隔绝污物和水,并不使润滑剂进入线圈,轴承为瓦房店电机专用产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3.18轴承的使用寿命:
与电动机直连的轴承不少于15年。
5.3.19卧式电动机配备的为滚动轴承。
5.3.20电动机的轴承有加注润滑油的设备,这一设备能在电动机运行的情况下,把润滑油注入轴承箱。
5.3.21电动机随轴承箱一起装运,并在轴承箱内灌注由电动机制造厂认可的润滑油。
为了适应运行前调整的需要,需配备放油阀和附带说明卡。
5.3.22供方提供的接线盒,装在电动机的机壳上。
该接线盒能沿对角线分开,并可从电动机上拆下来。
5.3.23接线盒能防日晒雨淋和抗腐蚀。
5.3.24电动机的所有引线,都接到各自的接线盒,并带有标记和识别符号。
5.3.25电动机的内部引线孔足够大,使与引线相连的任何接头都能通过。
5.3.26电动机有吊环或其它起吊设施,使电动机能够简便安全地起吊。
5.3.27电动机有标牌。
标牌上标注电动机的名称、型号、接线方式和额定数据,如额定功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转速、转动方向和绝缘等级等,还要标写制造厂家、出厂编号和出厂年月。
5.4对仪表和控制的技术要求和供货条件
5.4.1随风机和其配套部件配套供应的通用仪表、检测元件应选用国家标准产品;
在没有国家标准产品可选用的情况下,制造厂配套供应质量可靠、性能符合工艺要求,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不可配供含水银等有毒物质的仪表以及国家宣布淘汰的产品。
5.4.2风机和其配套部件配供的检测仪表应满足DCS对其启动、停止、运行和事故处理过程的安全监视、控制、调节、报警、联锁和保护的要求。
5.4.3供方设计出一台风机系统启、停过程的顺序控制系统(SCS,简称顺控)框图,提出顺控要求,供需方使用。
5.4.4当电压为额定,且电源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
5.4.5电动机的额定功率,不小于电动机所驱动设备长期连续运行所需的能力,其值至少大于最大的制动功率。
5.4.6配供的热电阻采用三线制、Pt100分度。
其元件结构,采用铠装型;
当检测控制需要时,采用双支分列绝缘铠装型。
5.4.7无
5.4.8供方在风机和其配套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中列述其运行中各项参数的正常值、报警值、联锁和保护装置动作值,出力调节机构的驱动力矩值。
5.4.9风机、驱动电机本体配供下列测控设备:
各轴承温度指示表(带上限接点);
各轴承箱油位指示器;
驱动电机三相线圈测温用热电阻。
•6.设备性能保证及考核试验
6.1规程、规范和标准
6.1.1风机、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标准和部颁标准。
这些标准和规范至少包括以下项目的最新正式版本:
6.1.1.1风机与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3235;
6.1.1.2通风机通用技术条件JB1416;
6.1.1.3通风机基本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GB3235;
6.1.1.4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1236;
6.1.1.5风机用铸铁技术条件JB/TQ336;
6.1.1.6通风机电焊工考核标准JB/TQ338;
6.1.1.7通风机焊接质量要求JB/TQ330;
6.1.1.8通风机振动精度JB/TQ334;
6.1.1.9通风机转子平衡JB/TQ337;
6.1.1.10通风机油漆技术条件JB/TQ332;
6.1.1.11通风机包装通风技术条件JB/TQ331;
6.1.1.12电动机介电性能试验GB755;
6.1.1.13产品标牌,JB8;
6.1.1.14包装储运标志,GB191。
6.1.2如果本规范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供方及时通知需方进行书面解决。
6.1.3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供方遵守这些要求。
6.2风机性能保证值
6.2.1风机的运行,满足本技术协议第3.3条提出的设计参数要求,性能允许偏差符合第5.1.2条的规定。
6.2.2风机的临界速度,最大允许振幅,以及噪声水平等,均遵守第5.1节《对风机基本性能的要求》有关条文的数据。
6.3风机的性能保证
6.3.1每台风机的主要零部件均进行工厂试验,并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
6.3.2用于转动零部件的材料,有材料质量保证书或试验报告。
6.3.3叶片采用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内在质量符合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6.3.4风机主轴、联轴器及风门轴等转动件的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和图样规定,进行材料机械性能和无损探伤试验。
6.3.5风机转子动平衡符合JBTQ337-84<
<
通风及转子平衡>
>
的要求。
6.3.6供方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
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2)主要零部件材料检验合格证书;
(3)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4)6.4条规定的各项试验报告;
(5)电气试验报告。
6.3.7风机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因供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坏,或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时,供方免费为需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6.4风机试验
6.4.1供方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下述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试验前,必须将试验程序和试验装置(包括仪表校准曲线和检验证书)通告需方,需方视情况可派人参加试验。
6.4.1.1动平衡试验;
6.4.1.2空气动力性能试验(在供方现场进行模型试验,在用户现场进行全尺寸试验);
6.4.1.3振动试验;
6.4.1.4转子无损探伤检验;
6.4.1.5调节驱动装置全行程试验;
6.4.2供方对下述试验提出书面要求,交给需方,并派人参加试验:
6.4.2.1风机运转试验;
6.4.2.2轴承箱、油箱等设备的渗漏试验;
6.4.2.3风机机组的噪声测量;
6.4.3风机转子的运转试验,在最高转速下进行满负荷连续运转,时间从轴承温升稳定后起算,不小于1小时,轴承温升最大不得超过供方规定数值,并测量轴承振动,检查主轴承箱不得有油泄漏。
6.4.4风机的空气动力性能试验,由供方按(GB1236)《通风机空气动力性能试验方法》进行,并绘制工作状态下的P—Q、N—Q、η—Q的特性曲线。
6.4.5供方对所供的电动机负责使其与所驱动的设备运转达到合格。
6.4.6供方负责电动机与所驱动设备的基座设计,并供应基座,保证电动机与所驱动设备能在基座上正常运转。
•7.供货范围
7.1供方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提供需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并保证符合标书的条文和需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7.2供方提供的设备包括:
(1)风机及电动机;
(2)所有的联轴器、保护罩及其附件;
(3)进出口法兰(含反法兰);
(4)调节装置及其驱动装置(进口一体化电动执行机构);
(5)供方按“5.4.1”~“5.4.13”各条的要求,供应属风机和其配套部件配供范围内的测控设备,包括:
a.风机、电动机、和其配套本体安装的一次指示表、开关量仪表、热电阻、检测装置、传感器,其在本体范围内的支承件、连接件、取压装置,仪表阀门、接线盒、接插件、连接导管和导线等。
b.供方为提高风机产品的可控性、完善其测量控制联锁保护、提高其热工自动化水平,可配供超越“5.4.1”~“5.4.13”各条要求的测控设备。
(6)冷却水管连接件;
(7)地脚螺栓、螺母和垫圈、垫铁;
(8)基础底板;
(9)风机、电动机的弹性联轴器;
(10)随机供应备件:
包括主轴承、轴螺母、止推垫圈等;
(11)安装检修的必要专用工具;
(12)其他必要的附件;
(13)所有配套仪表设备由供方提供清单和分项报价,由需方确认。
•8检验和监造
8.1检验
8.1.1供方保证需方在需要时能进入设备正在加工和正在试验中的所有供方工厂和外购件制造厂。
8.1.2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试验验证将遵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8.1.3经工厂试验验收后的产品,供方仍然保证现场试验验收达到要求的性能和可靠性;
对于工厂的检查验收,不认为是解除制造厂所负的责任。
8.1.4为了减少需方检查工作量,供方向需方提供全部材料证明书和工厂试验数据。
一些重要的检查和试验项目,需方有派代表参加的权利,供方在试验前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代表参加。
8.1.5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现场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全过程全面负责。
8.1.6供方所提供的设备保质期自合同设备热负荷试车成功备忘录签署之日起12个月。
8.1.7供方对保质期内因质量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坏实行无偿的修复和零件配制,直至产品更换。
8.1.8保质期后供方满足需方对产品的技术咨询(无偿)和零件的供给(有偿)。
8.2监造
8.2.1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需方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的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供方有配合义务,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且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8.2.2供方为需方代表提供下列方便:
8.2.2.1提前7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
8.2.2.2需方代表有权通过供方有关部门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提供方便。
8.2.2.3供方将向需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2.3需方代表如不能到场,供方的工厂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8.2.4需方代表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供方将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和问题,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擅自处理。
8.2.5无论需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及出厂检验,均不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免除需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2.6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附有供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9.包装、保管、运输要求
9.1因设备装配后体积较大,无法运输,故供方采用分体运输的方法。
9.2在运输前,供方将对设备各部分进行适当、稳妥的包装。
9.3供方将在设备设计时就考虑装箱、运输方案,每个部件外形尺寸控制在允许的运输范围内。
9.4为便于控制交付进度,供方对设备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9.5为减少货物堆场,供方在发运前与需方联系,如果允许,将按工程进度要求,在保证安装进度的前提下分批发货。
9.6在合同设备任何部分交付运输前,供方按照规定和本条款所述的要求,对所要交付的该部分合同设备进行包装,该包装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9.7供方保证对合同设备的所有包装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9.8供方提供的包装能保证合同设备在现场的保管与维护,包括在合理时间内有有效的防潮、抗氧化、耐蚀的措施。
对于可以进行露天堆放的合同设备,能保证在合理时间内的露天堆放不会对合同设备造成损害。
9.9如果国家有关包装的标准或规范所述的包装技术规范及合同设备承运人的包装要求之间不一致,则供方按照前述各项规范或要求中的最高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