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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

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计薪天数×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劳动部门人士说,以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为例,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每日工资为31元,依此折算,小时工资为3.9元。

也就是说,从现在起,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和休息日加班,要求所在单位按此“月计薪天数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0%。

比如,按照今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主城区680元/月为例,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93元;

如果职工在休息日加班一天,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62元。

08年之前的算法 

天数会计的算法是20.92天,不管什么月份。

如果请假超过15天,全月工资扣除。

每月上班20.92天,是指全年平均每月上班20.92天,它是这样算出来的:

全年日历天数减去公休天数,再减去法定节日天数,然后除以12个月。

全年日历天数:

365天 

公休天数:

全年52个周,每周休两天,52*2=104天 

法定节日:

元旦1天 

春节3天 

五一节3天 

国庆节3天共10天 

每月应工作天数=(365-104-10)/12≈20.92(天)

1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

问题如:

新劳动法规定,月工作时间是20.83,月月计薪天数是21.75,那么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到底是月工资/20.83*3,还是月工资/21.75*3呢?

解析:

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

 

年工作日定为250天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12月=20.83天/月

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信息;

2、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

为什么他不是20.83呢?

因为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现在的清明中秋端午十一和春节)工作单位也是要给劳动者发工资的!

所以,其计算方法来源是: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这个104仅仅是休息日,因为休息日劳动者休息,工作单位不发工资。

3.日工作时间、周均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

按新劳动法,具体计算公式是:

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或小时数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所以,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

月工资/21.75*3

补充:

1。

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

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

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

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

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

25%的工资赔偿金。

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赔偿金?

法院在处理实践中,主要是把握企业的辞退是否成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

如前所说,工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工资赔偿;

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2、关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1、经济补偿金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如果地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

应当明确一点,除了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无需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属于解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期满没有补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般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金 。

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

3、 赔偿违约金 

1、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

同时,如果赔偿实际损失金额超出约定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但在实际处理中,有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这需要据理力争。

2、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

双方对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及仲裁和诉讼增加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等);

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满的工资损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实践中有判例。

3、用人单位反诉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的情况。

在一些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反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等。

司法机关主要也是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责任,进行认定处理的。

如果企业辞退不成立,劳动者没有责任的,那当然不需赔偿经济损失;

至于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

但是,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或者培训费且劳动者有部分过错的话,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过错大小、培训费数额及服务期等情况,以便准确、完善的提出请求和相应的理由。

4、专题: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原劳动部的规定:

如果双方有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服务期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但培训费必须是单位实际出资并要求有凭证。

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必赔偿培训费;

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期内,合同有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社会保险费

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 。

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

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

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

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在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期间也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关于企业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可要求企业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前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可取得的失业救济费,此外还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都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

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

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

174小时(即21.75天×

8小时)×

20小时×

150%=345元。

前几天在长春一家公司签定劳动合同,3月15号签的,签的匆忙

但是要在4月15号开始接受培训,在这期间交纳了一个个人劳动保障金500块,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已经算是公司违法让我们交纳保障金?

劳动合同附上

第一条、合同期限

2009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13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佣工合同期限.

合同生效日期2009年4月15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劳动纪律

1)甲方主要从事经营项目业务.结合乙方的技能特长,乙方同意在经理助理岗位工作,具体内容为:

学习和实践商务营销以及商务管理知识,同时协助经理完成所安排的工作.

2乙方按要求,准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3耕具甲方项目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4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办公设施,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管理.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5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甲方信息机密,技术机密资料,私拿劳务费以及公司财产,并与项目提供不符,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罚款或接触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应最手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培养培训.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方牺牲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具体内容:

甲方规定每周休息2日,具体休息由甲方人事部门详细说明.由于乙方自身状况或其他状况所请事假或病假,甲方按照规定扣除乙方相应的酬劳(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包括以下内容:

1底薪1000元/月.(完成当月工作任务.即可拿到底薪)

2奖金按甲乙双方规定:

以全国名次为基础排名或甲方其他项目奖金给予奖金

3出差补助乙方自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3依法接触或终止劳动用工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中指合同时根据业绩付清乙方工资.

4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任务.甲方每月制服乙方一次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和延期发放工资,最迟不可超出7个工作日

5乙方在岗位期间内未完成业绩任务.甲方可以按业绩标准完成比例给予酬劳

6乙方拒绝完成甲方规定任务,甲方有权利终止给予乙方一切酬劳及待遇.

7员工需在正式商港前参加岗前培训,需要严格遵守培训制度.

第五条处罚与奖励

1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适当现金奖励.

2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3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事物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2A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损失

4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6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B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3经甲乙双方写生一致或劳动届满,或依法终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为经过甲方同意,单方接触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登记制度培训和其他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由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需进行法定裁决,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本合同.

5乙方由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需辞职,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在合同上,并没有交代违约金的问题,而交纳的那500块个人劳动保障金却是签定一个合同,由保障局协调和保障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具体细节

,我想知道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

在这期间在网上发现和很多关于公司的一些消息,说公司如何的存在骗局,如何的存在问题,那我们又如何去查对这样的公司是否存在骗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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