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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Word下载.docx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_____________。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

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

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

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 

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 

(姓名)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 

____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

____________)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 

号)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______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__________;

(六)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_________区房屋主管部门和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_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

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

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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