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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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
∙A.享有债权
∙B.负有债务
∙C.享有债权或负有债务
∙D.既享有债权,同时又负有债务
D.
4.抵销权属于()
∙A.绝对权
∙B.形成权
∙C.支配权
∙D.处分权
B.
5.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______时消灭。
()
∙A.抵销权发生时
∙B.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时
∙C.抵销通知作出时
∙D.抵销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时
6.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
∙A.由债权人负担
∙B.由债务人负担
∙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负担
∙D.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负担
7.提存之债视为清偿的日期是()
∙A.提存之日
∙B.提存之次日
∙C.原债权届满之日
∙D.提存受领人受领提存物之日
8.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导致增加清偿费用时,增加的费用由()
∙A.债权人负担
∙B.债务人负担
∙C.债权人和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或债务人负担
9.下列情形中,不得适用提存的是()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C.债权人即将破产
∙D.债权人下落不明
10.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生孳息归()
∙A.国家
∙B.提存部门
∙C.提存人
∙D.提存受领人
11.因债权转移而增加的清偿费用,应由()
12.在标的物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者为()
∙A.提存人
∙C.提存受领人
∙D.国家
1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之间还应遵循()
∙A.合同合法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14.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可以()
∙A.主张抵销
∙B.直接提存不动产
∙C.抛弃占有
∙D.将不动产拍卖或变卖后提存所得价款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
8,分数:
16.00)
15.清偿受领人可以为()
2.00)
A.债权人
B.债权人的代理人
C.债权凭证的持有人
D.债权人的近亲属
E.债权人直系亲属
16.下列各项中,不得抵销的有()
A.因故意侵权所生债务
B.不作为债务
C.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D.非金钱债务
E.自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债务
17.下列有关混同的观点中,正确的有()
A.混同为一法律事实
B.混同为一法律行为
C.混同涉及三方主体间关系
D.混同消灭债
E.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18.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是()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由于债权人原因,使履行费用增高
D.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债权人死亡又未确定继承人
19.下列有关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B.抵销不得附条件
C.抵销可以附期限
D.抵销可以消灭债
E.抵销为法律行为
20.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的条件是()
A.债权人同意的
B.标的物不适于提存
C.标的物提存费用过高
D.提存物市场价格稳定的
E.标的物为不动产的
21.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
A.清偿
B.债权债务混同
C.抵销
D.免除
E.提存
22.下列有关免除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免除为法律行为
B.免除可以附条件
C.免除不可以附期限
D.免除为处分行为
E.免除发生绝对消灭债的效力
三、简答题(总题数:
10,分数:
50.00)
23.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
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24.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停止的区别。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不同。
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
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
25.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一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26.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
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
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7.简述代为清偿需要具备的条件。
(代为清偿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债务主要有:
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和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28.简述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
(代为清偿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
(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
如果第三人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
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如果仅为一部分的清偿代位,则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担保权的位序,应后于债权人剩余部分债权的担保权;
其二,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其三,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
其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
其五,对于选择债务,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有选择权。
(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规定处理,第三人有求偿权。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
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
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和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
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
29.简述清偿抵充的条件。
(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30.简述清偿抵充的方法。
(
(1)合同上的抵充。
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给付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
(3)法定抵充。
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时,民法规定有抵充次序:
其一,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尽先抵充。
其二,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无担保或担保最少者尽先抵充;
担保相等者,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
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
其三,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时,各按比例抵充一部。
31.简述抵销的法律效力。
(
(1)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一方的债权额大于对方的债权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权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2)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所谓得为抵销时,是指抵销权发生之时。
如果双方债权的抵销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为准。
32.简述提存的原因。
(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尽早摆脱不合理的拘束,合同法允许债务人提存。
(2)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又无代管人等情况。
债权人下落明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也达不到合同目的,故合同法允许债务人提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论述题(总题数:
1,分数:
10.00)
33.试述抵销须具备的要件。
(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销。
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
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作抵销。
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
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销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杭辨权,可以抵销。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所谓给付种类相同,是指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
但是如果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
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
但是只是受动债权未届清偿期,受动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五、案例分析题(总题数:
30.00)
某豆油厂与某粮油公司于1999年6月2日订立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粮油公司于同年8月底之前向豆油厂提供大豆10吨,豆油厂于9月1。
日向粮油公司支付货款1.6万元。
合同订立后不久,双方又订立了一份豆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豆油厂于同年7月底向粮油公司提供豆油5吨,价款也为1.6万元,约定粮油公司于9月1日、10月1日向豆油厂各支付价款1万元和6000元。
7月20日,豆油厂向粮油公司供货时,向粮油公司借了800千克面粉,约定10月20日归还。
同年8月中旬,粮油公司向豆油厂送货时,向豆油厂借了1吨豆饼,约定于同年9月1日归还。
1999午9月1日,豆油厂函告粮油公司,表示愿意以其大豆款1.6万元与粮油公司的豆油款1.6万元相抵;
其所借的800千克面粉与粮油公司欠其的1吨豆饼相抵。
粮油公司不同意,表示在1999年9月1日只能抵销1万元,剩余6000元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
而其所应支付的剩余豆油款也将于10月1日归还。
至于面粉与豆饼,粮油公司不同意抵销。
双方发生争执,粮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豆油厂支付大豆款6000元,归还面粉800千克。
(1).双方的债权债务可否抵销?
为什么?
15.00)
(双方的债权债务不能抵销。
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
但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②双方互负债务给付相同。
③必须是抵销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在本案中,豆油厂提出以豆油款来抵销大豆款不完全符合抵销的要件。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应判决支持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