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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城市总体规划

上犹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适应上犹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升上犹县的整体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的规定,结合上犹县发展实际情况,特编制《上犹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是指导上犹县各城镇(片区)发展的行动指南和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的重要依据,编制县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时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第3条

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县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其中县域为上犹县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544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包括东山镇与黄埠镇,面积为245平方公里。

第4条

规划区范围南至厦蓉高速公路,东至黄埠工业园区,北至东山镇行政边界,西至梅水河,包括东山镇的东门村、滨江村、南河村、茶亭村、高桥村、南塘村、城东社区、犹兴社区、和平社区、犹江社区、城南社区及黄埠镇的黄沙村、上丰村、丰岗村、南村、感坑村等,总面积约88平方公里

第5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9—2030年,

其中2009年—2015年近期,2016年—2020年为中期,2021年—2030年为远期。

第6条

文本中斜体并加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总体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

第一节

发展目标

第7条

发展总目标

大力实施“融入主城区、打造后花园、建设新上犹”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到规划期末将上犹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环境友好、基础设施高效、环境污染得到严格控制的“生态经济示范区”。

第8条

经济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县GDP达到57.5亿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20:

45:

35;

第13条

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指标

指标    近期    中期    远期

森林覆盖率(%)    ≥80    ≥80    ≥80

中心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10.0    11.0    12.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95    ≥98    100

城区噪声达标区面积覆盖率(%)    ≥95    ≥98    10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0    ≥80    100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85    ≥95    100

单位GDP能源消耗(吨标煤/万元)    —    —    ≤0.8

单位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    ≤180

第二节

县域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控制标准

第14条

水环境功能区

(1)饮用水源功能区

一级保护区:

上犹自来水厂以及规划的上犹二水厂、各乡镇水厂的取水口周围半径200米水域,包括陡水水库营前河入口处赣州市联网供水取水口周围半径200米水域、陡水水库和南河水库为备用饮用水水源。

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

上述水库各取水点周围半径1000米水域。

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准保护区:

包括水域保护范围和陆域保护范围。

水域保护范围指上述各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各2000米水域;陆域保护范围指以自然防洪堤为界,取水口上、下游各2000米,纵深至水厂一侧500米形成的区域。

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2)工农业用水区

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外的水域,主要分布在黄埠镇、营前镇、社溪镇等镇区。

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

第15条

大气环境功能区

(1)一类区:

包括五指峰自然保护区、五指峰国家森林公园、陡水湖国家森林公园、各类疗养区、主要大中型水库及其他特殊区域。

(2)二类区:

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其它一、三类不包括的地区。

(3)三类区:

包括黄埠工业区、营前工业小区和社溪工业小区。

一至三类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相应的一级至三级标准。

第16条

声环境功能区

(1)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的是疗养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保持安静的地区。

主要包括五指峰自然保护区、五指峰国家森林公园、陡水湖国家森林公园、各类疗养区、各主要大中型水库以及其他特殊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50db,夜间噪声限值为40db;

(2)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昼间噪声限值为55db,夜间噪声限值为45db;

(3)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昼间噪声限值为60db,夜间噪声限值为50db;

(4)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主要指黄埠工业园区、营前工业小区和社溪工业小区等。

昼间噪声限值为65db,夜间噪声限值为55db;

(5)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昼间噪声限值为70db,夜间噪声限值为55db;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17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

(1)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源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陆域范围原则上为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200米),应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二级保护区内(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范围)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的排污口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使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准保护区要严格控制新排污口,需新建的,在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下执行DB426-2001一级排放标准。

(2)加快、协调城镇生活污水厂建设。

按照区域协调原则和共建共享要求,突破行政界线,协调建设污水处理厂。

加快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保本微利运行,大力培植从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专业公司,提高运营和管理水平。

(3)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实现环境准入制度,大力控制工业污染。

提高工业中水回用率,规划期末工业废水回用率应达到35%,远期工业废水回用率应达到60%。

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对于造纸、钢铁冶炼等高污染型企业应坚决予以关闭。

进一步强化县域内特别是库区集水流域范围内的小型矿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远期关闭营前矿业或推动其搬迁转型。

继续监管县域内玻纤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对不达标的锅炉等工程设备应要求限期更新,逾期不更新者应予以坚决关闭。

(4)加强非点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

城市新建小区应充分利用绿地系统延滞暴雨径流的产生,对暴雨径流中的污染物进行净化;对于陡水宾馆、京明度假村等库区内旅游度假设施,应采用生态建设与景观建设乡结合的方法,通过生态措施处理净化初期暴雨径流中的污染物;清理整治水上餐饮设施,严格管理污水、污物排放,逐步实现水上餐饮岸上营业。

(5)积极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对水体产生的污染。

探索开展农业生态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种植—养殖—果蔬、花卉苗圃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业;在上犹江水库常年水位以外1000—1500米范围内,划定水体防污缓冲区,逐步迁移缓冲区内的居民点,禁止在缓冲区内进行耕种与畜牧养殖;积极推广生物灭虫技术,鼓励使用农家肥,减少农药与化肥对水体质量的影响;合理指导上犹江水库内的网箱养殖,避免过密分布。

第18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层层落实,在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2)引入环保产业,淘汰落后产能。

禁止吸纳三类工业项目;严密监管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工业企业,督促其改善生产工艺流程与设备,控制小燃油、燃煤锅炉的发展,对现有锅炉进行整治,增加除尘脱硫设施,保证工业燃烧废气达到国家相关污染排放标准。

(3)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充分发挥上犹县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入LNG,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控制能源消耗总规模。

(4)综合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改善道路交通条件,保证行车顺畅;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和监测,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车辆和老旧车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明确公交导向,逐步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鼓励公交使用清洁能源。

(5)抑制扬尘污染。

加强建筑与市政施工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二次扬尘,完善小区绿化建设配套工程,消除建成区内裸露地面,对开挖山地进行复绿,减少地面扬污染。

第19条

声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噪声管制。

对城区主干路实施交通噪声管制,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限期治理、拆除不达标的工业噪声源设备;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噪声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防治产生新的噪声源。

(2)充分利用生态绿地系统减少噪声污染。

完善道路绿化系统,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进行绿化植树,建设防护林带,建筑物积极进行垂直绿化,工业区与居民小区间应设置多层次、立体化的绿化隔离带,减少噪声源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20条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1)防治城镇生活垃圾污染。

逐步实现市场化和社会化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对县城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回收利用;加快垃圾填埋场的标准化建设,在重点城镇建设封闭式垃圾转运站,减少城镇生活垃圾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

(2)强化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和医疗垃圾的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

(3)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

规范化回收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形成区域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场所,对资源性利用价值较高、易形成规模效益的固体废物应作为新兴环保产业加以孵化、培育。

第四章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

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21条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

2020年与2030年,上犹县将形成城镇人口大于10万的城镇一个(东山镇-黄埠镇),人口大于1万的城镇两个(社溪镇、营前镇),其它城镇人口均小于1万人

等级    人口规模

(万人)    数量(个)    城市(镇)名称、城镇人口规模

Ⅰ级    >10    1    上犹县城(东山镇-黄埠镇)

Ⅱ级    1~10    2    社溪镇、营前镇

Ⅲ级    <1    10    寺下乡、陡水镇、梅水乡、安和乡、双溪乡、平富乡、紫阳乡、五指峰乡、油石乡、水岩乡

第22条城镇职能结构

职能地位    数量(个)    城镇名称(职能类型)

县域中心城镇    1    上犹县城-黄埠镇(A)

地方性中心乡镇    4    营前镇(C、D)、社溪镇(C、B)、陡水镇(D)、寺下乡(E)

一般乡镇    8    梅水乡(D)、油石乡(E)、五指峰乡(D)、水岩乡(E)、平富乡(E)、安和乡(E)、紫阳乡(E)、双溪乡(E)

注:

城镇职能类型:

A-综合型;B-工业型;C-商贸;D-旅游;E-三农服务型

(1)县域中心城镇:

上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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