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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九、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

核查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食品小作坊。

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3)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

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6.4)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6.5),要求食品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

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二)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同时将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告知送达,业主或负责人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说明理由。

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2年。

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发生产许可证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式1份汇总报市局存档。

十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证书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格式,统一编号要求。

有效期届满一年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2年许可证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延续,申请时应提交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年度核查报告。

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加工;

拟再生产加工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后再重新申请发证。

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初次办理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地址迁移、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经营业主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变更表见附件8。

十三、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办证及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者向食品小作坊索贿受贿、有意刁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细则由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2、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会议签到表

6.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6.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6.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改进表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许可决定书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表

9、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10、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11、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手册指导范本

 

附件1: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可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场所有权使用及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4、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

5、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本申请人承诺:

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本人签字)

生产许可证编号

(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时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

业主或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从业人员数

场所面积

米2

食品品种

生产工艺及配方

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证(审查)意见: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完好状态

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4、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专业

负责领域工序

附件6.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核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

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

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一、场所、设备和设施

内容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结论

核查记录

1.1

场所环境

1.生产区应相对独立;

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

现场查看

□符合

□一般不符合

□严重不符合

*2.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

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猫狗等动物。

实地测量

*3.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1.2

设备和设施

*1.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设施,设备和设施摆放、布局合理、表面清洁;

涉及生、熟料的设备、工具应分开使用。

*2.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计量器具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由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使用。

现场查看查阅材料

3.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

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二、卫生防护管理

2.1

生产区卫生管理

1.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2.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3.墙壁应平整、光洁,无脱落;

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

4.屋顶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

5.应在生产区设置更衣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6.生产区内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有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定期进行消毒、灭菌。

2.2

生产过程卫生管理

*1.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

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三、生产过程管理

3.1

原辅料的管理

1.采购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或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查阅材料

2.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3.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应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2

食品添加剂

*1.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用途、用量等情况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自查申报。

*2.食品添加剂应独立存放,使用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3

回收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3.4

包装和标识

*1.食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2.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3.5

产品贮运

1.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贮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存放,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6

产品销售

产品只在规定的限定区域内销售;

应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从业人员管理

4.1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2

人员卫生管理

*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2.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头发、口鼻置于帽和口罩内。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

加工场所内禁止吸烟和吐痰;

在工作前和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3.使用特种设备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资质

附件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许可证编号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后情况概述

申请人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

□属于重大项变更,应重新申请许可证

□同意变更,许可证编号不变

(盖章)

年月日

此表一式二份。

市局、县区局各保留1份,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录入档案。

申报时应附小作坊许可证、工商变营业执照及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0: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附件1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质量手册指导范本

编制:

XXX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年月日生效日期:

XXX单位发布

备注:

具体质量手册目录及内容可根据小作坊实际情况作进一步改进,可增加目录及内容。

目录

1、任命书

2、组织机构图

3、质量职责

4、相关管理制度

一、任命书

为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要求,经研究决定、任命:

****同志担任本作坊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实施本小作坊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负责本小作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各项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负责协调、监督各部门的质量职能执行情况;

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与质量有关的问题,对最终质量负责;

提出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改进的要求。

业主(签字):

XXXX小作坊(盖章)

年月日

二、组织机构图

三、质量职责

(一)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指挥管理系统,对本公司的生产进行指挥,对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保证全体职工关注和满足顾客的需求,对产品、服务质量全面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抓好质量管理。

主持质量工作会议,亲自处理重大问题。

5、批准和颁布质量手册,聘任中层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6、组织将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产品检验报告。

(二)其他部门及负责人质量安全职责:

结合该小作坊具体情况制定。

四、相关管理制度

4.1采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原料、辅料、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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