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高速公路B合同段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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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

4.2三级重大安全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重伤2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4.3二级重大安全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

4.4一级重大安全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五、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并且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组织队伍,统一指挥,有效的控制事故的扩大,为此,项目部成立了抢险领导小组。

组长:

刘永阔

副组长:

徐英豪、郁光林

组员:

李湖(项目部成本经理)

管力鹏(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长)

杨宪亮(项目部工程部部长)

杨伯荣(项目部财务总监)

卫苏辉(项目部物资部部长)

于金刚(项目现场经理、工区长)

周培剑(项目现场经理、工区长)

王延朝(综合办公室、通讯联络组)

主要职责:

负责督导、检查整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情况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2物资保障

各项目部、施工工区必须针对各自施工特点,准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处置。

六、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6.1事故报告与报警

重庆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和专业预案,同时向工作站、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火灾事故同时向119报警。

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了哪些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6.2应急程序

6.2.1接到事故报告后,各工作站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请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6.2.2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6.2.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任务。

 

6.2.4各专业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整改措施。

6.2.5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长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6.2.6事故发生所在工作站要组织事故发生的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纪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2.7若进出现场道路被损毁,事故发生项目部、施工工区应当尽快恢复被损的道路,提供抢险救灾物资和特种装备,并请求相关单位尽快恢复水电、通迅等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2.8事故得到控制后,由指挥部统一布置,组织相关专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七、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7.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7.2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本单位(部门)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并将分预案和专业预案有关人员和名单报省指挥部备案。

分预案和专业预案是本预案的具体化,与本预案共同构成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7.3熟悉预案、组织演练。

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本预案,分预案和专业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并组织训练和演习。

7.4特大事故发生后,工作站、监理、及施工单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力,凡因救援工作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7.5特大事故发生后,工作站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服从省指挥部应急小组的指挥。

7.6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其它事项

8.1本《预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案》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

8.2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应急救援小组决定。

8.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8.4应急救援经费由项目部设立专项应急救援经费,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5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6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缙云山隧道瓦斯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成渝高速公路复线项目部B合同段,缙云山隧道瓦斯段施工建设。

1、瓦斯和煤尘爆炸

隧址区有毒有害气体为T3xj含煤地层瓦斯。

据收集的隧址区及附近煤矿的瓦斯鉴定报告拟建隧道穿过的T3xj煤系地层中,煤层的瓦斯成分主要为N2,次为CH4、CO2,均为低瓦斯矿,具有爆炸危险性。

2、煤巷采空区对隧道的影响

隧道掘进中可能遭遇盐井沟煤矿、中和煤矿和邹家湾煤矿采空区,开挖时可能产生塌方和采空区突水。

3、穿煤与采空区的处理

(1)穿煤:

隧道穿越温塘狭背斜两翼及轴部三叠系上统须家河含煤地层,共有煤层12层,一般厚0.1~0.2m,但煤层厚度变化大,不稳定,没有工业储量。

隧道开挖接近须家河组含煤层前,必须进行超前探测,标定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石门揭煤宜用微震动爆破法,煤层掘进应检验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突出,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

穿煤段施工应加强通风和瓦斯检测,隧道穿越煤层及其前后各20m采用沿衬砌外轮廓满铺防水板及无纺布的全封闭以隔绝瓦斯渗入隧道,沉降缝和施工缝采用止水带和膨胀水泥砂浆封堵严密,初期支护喷混凝土及二次衬砌中需掺加气密剂,气密剂采用抗腐气密共效的YBQK抗腐蚀气密混凝土泵送剂,掺量为10~15%(内掺法,等量替代水泥),要求混凝土透气系数不大于10-11cm/s。

(2)采空区的处理

根据地勘资料,隧道洞身多次穿越采空区。

通过采空区时采取以下措施:

采空区段衬砌采用Va型,辅助施工措施、初期支护及加劲措施按Va型衬砌进行。

采空区回填土石可利用洞渣,仰拱以下土石回填应夯实。

边墙两侧回填土石宜选用洞渣中的片块石码砌;

采空区底部圆管进出口不应堵塞,出口顺接原采煤巷道排水通道。

采空区段施工应加强通风和瓦斯检测,隧道穿越采空区及其前后各20m采用衬砌外轮廓满铺防水板及无纺布的全封闭以隔绝瓦斯渗入隧道,沉降缝和施工缝采用止水带和膨胀水泥砂浆封堵严密,初期支护喷混凝土及二次衬砌中需掺加气密剂,气密剂采用抗腐气密共效的YBQK抗腐蚀气密混凝土泵送剂,掺量为10~15%(内掺法,等量替代水泥),要求混凝土透气系数不大于10-11cm/s。

二、编制目的

提高对瓦斯隧道施工安全风险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并为此制定周全妥善的安全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不但是我们优质高效地履行对业主的承诺的需要,而且对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文明,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关爱生命高于一切,确保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重大事故,能够迅速、快捷、有效的启动应急救援系统。

三、设计瓦斯段里程桩号

左线:

K4+409~K4+450,长度为41m;

K4+689~K4+705,长度为16m。

右线:

YK4+395~YK4+436,长度为41米;

YK4+674~YK4+690,长度为16米。

四、瓦斯段应急小组及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

2.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

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组织指挥全项目部的应急救援;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现场经理:

负责事故处理时车辆调度工作,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安全环保部:

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综合办公室:

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及现场医疗救护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

物资设备部:

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协助总指挥负责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

财务总监:

为救援后方提供资金保障。

作业队伍:

配合保卫科的工作,部分工作人员现场救护,听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安排,供风、送水、供电的保障工作,为救援队伍提供保障。

3.瓦斯检测小组职责:

负责日常的瓦斯检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事故救援中进行瓦斯追踪检测和救护,并参与处理方案的研究。

五、危险目标的确定及潜在危险性的评估

1.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本项目部隧道工程所处地理位置、围岩变化、瓦斯施工的特点,进入瓦斯段施工,瓦斯溢出及爆炸为危险目标。

2.潜在危险性的评估

由于缙云山隧道地质构造复杂,围岩变化严重,给施工造成更大的困难,围岩破碎容易造成坍塌,同时瓦斯溢出的可能性更大,为此,瓦斯段施工是我们隧道施工的重点。

六、瓦斯段应急配备

应急人员:

初步安排缙云山隧道左、右洞施工队各20名工人。

储备的应急物资:

工字钢100T,方木100立方,钢管50T,钢筋50T,水泥50T,砂200立方。

应急设备:

装载机四辆,挖掘机二台,自卸车十四辆,砼运输车四辆,喷锚机六台,电焊机六台,指挥运输车四辆,矿用自救器10个,灭火器20个等。

应急资金:

设50万元应急资金,专款专用。

七、瓦斯段施工应急措施

(1)杜绝一切烟火进洞,洞口设立烟火检查站,由专人负责。

(2)进洞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后安全总结,并记录好“班前班后安全活动记录卡”和“隧道内工序作业记录表”,清楚地记录进出洞人数。

(3)洞内外设立安全标志警示施工人员。

同时组建洞口医疗救护队,备齐消防、抢险、抢救的各类工具、器具及车辆、通讯。

并与矿山救护队建立联系。

(4)该瓦斯地段施工时,隧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在施工掌子面风流中瓦期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在隧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在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待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送电和电机运转。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在装药和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放炮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8)炮眼的浓度为0.6~1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炮眼浓度的1/2;

炮眼浓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0.5m;

炮眼浓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9)在瓦斯地段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焊作时,作业点20米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0.5%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八、低瓦斯隧道安全施工措施

1、编制目的

1.1为防止瓦斯隧道的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及其他隧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措施。

1.2本措施适用于缙云山隧道左右线。

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业主、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

1.3瓦斯隧道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施工通风

2.1一般规定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2.2通风系统

2.2.1低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

2.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或隧道,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2.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

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2.4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连通风。

2.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2.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

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

有平行导坑的巷道式通风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75%以下。

2.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集聚的风速不得小于1m/s。

2.3通风设备

2.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

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2.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供电。

2.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

风管口到开挖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

3、电气与作业机械

3.1一般规定

3.1.1瓦斯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隧道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载。

3.1.2瓦斯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l)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1140v;

(3)照明、手特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

②高瓦斯工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Ⅴ;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3.1.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3.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

3.2电器与保护

3.2.l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3.2.2瓦斯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采用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3.2.3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3.2.4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3.3作业机械

3.3.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3.3.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必须是矿用防爆型。

3.3.3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开洞口50m以上,因条件限制,只能设在洞内时,必须有专门的通风系统。

4、钻爆作业

4.1一般规定

4.1.1瓦斯突出工区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

4.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

4.1.3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应须持证上岗。

4.2钻爆作业

4.2.1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l)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5%;

(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4.2.2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2)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面不得超过1/3;

(3)通风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爆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5)爆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2.3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

4.2.4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2.5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

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l/2;

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

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炮眼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4.2.6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2.7在非瓦斯突出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l%,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5、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5.1施工安全

5.1.1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瓦斯检测、洞口安全检查、抢险救护工作,应建立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安全负责人、专门机构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瓦斯检测机构原则上应保证3人/洞口以上,洞口警戒机构原则上应保证2人/洞口以上,且必须由企业员工担任。

5.1.3根据计算结果,配置足够数量的监测、检测、警报、自救、防爆、消防设施、设备和工具。

保证备用风机、发电机的完好性,必须满足隧道24小时不间断供风的需求。

5.1.4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检查制度;

(3)安全奖惩制度;

(4)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含通风设施设备管理、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计、审批、管理等);

(5)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6)瓦斯检测、监控、报告制度(瓦斯隧道施工单位应于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公司安质部);

(7)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含防尘管理制度、贯通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起爆制等);

(8)瓦斯隧道防火及安全警戒检查制度(含防火管理、洞口警戒、检查等);

(9)紧急救援与抢险制度(含紧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紧急抢险队伍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响应机制;

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等);

(10)瓦斯隧道用各种仪器、设备、设施等的检查维修检定制度。

瓦斯隧道除应建立健全上述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建设单位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5.1.5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60min检测一次。

(2)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

4)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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