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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1文档格式.docx

较重大的如隆庆元年鲇鱼口等处山水暴决,漂没运船数百只[8],四年黄河决于小河口,“漕舟漂损八百余艘”[9]。

  人为原因大多是运军故意损毁。

运军常因干没漕粮,“妄称水火,至有凿船自沉者”[10]。

盗卖丢毁漕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常有奸旗觊北地楠板价贵,将船上装拆卸卖,市货南归。

急则仅依加罚余金抵偿,尤享厚赢也”,因而屡禁不止,甚至“通船尽卖,捏患漂流;

又或有回空在途,旗甲先逃,仅委之无赖水手,恣其丢毁”,这种现象在明中后期已是“卫卫皆然”[11]。

有的漕军如遇白粮民船,“漕舡以腐[烂]舡木故为挨擦”,造成漕船损伤,“以滋诈害”[12]。

每遇农民起义及其他战乱,漕船也常被大批焚毁。

正德六年刘六起义焚漕船1218艘[13],崇桢中山东“大盗李青山众数万,据梁山泊”,曾“截漕舟,大焚掠”[14]。

又如嘉靖三十一年倭寇“千余从太平寺骠至,焚上海漕船”[15],崇桢三年清兵“所焚漕船,一烧于通州,再烧于张家湾,三烧于三河地方,共九百七十七只。

”[16]

  为了防止运军损坏、盗卖漕船,明政府制定过一些处罚规定。

正德十六年规定:

“责成把总官员严加管束,各该卫所官旗务将船只爱惜,不许作践盗卖。

以后但有损坏缺少,以致雇买民船凑运,罪坐把总官员;

如是损坏数多,参究罢黜”[17],运军丢弃船只,要将行粮赏钞追还入官,并发边卫充军,了哨五年着伍[18]。

漕船南返时如有缺少,“总押官缺船五只以上降一级,十只以上降二级;

分押官各照所押船只如至五只、十只以上者一体参降;

把总官缺船至二十只以上者罚俸五个月”[19],如果运官“通同盗卖”,万历四年规定,“照问刑条例追赃重拟”[20]。

万历七年规定,运船南返“其军船什物交与该卫印官整理,有缺少者申究。

若无故缺坏,除驾运九年者只照例送底船赴厂,系八年七年者底船之外合船旗军每名罚银一两,六年五年者罚银半倍之,俱同底船解淮候该年成造;

各驾四年以下者依毁弃官物律追偿完造免罪,押空官仍照例拟惩,勿行姑息。

”[21]停运的减存船只,万历九年规定,“各总减存浅船见运官开单交付掌印委官督军留守,彼此取结,每年新运过淮册报漕司。

如有损失,委官缺十只者照例降一级,掌印官缺至十只以上者问罪降一级;

每十只加一等,降至三级而止。

船军照例问罪追赔。

”[22]

  木制船使用一定年限就需修理改造。

漕船按用木质量规定修造年限。

据《漕船志》载:

里河浅船及遮洋船“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小修,大坏则改造。

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

自成化十六年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23],又据万历《明会典》载:

天顺二年规定:

“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

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

”[24]

  各总船只所用木料不同,修造年限也不同,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

  卫所南京、中都、江北、直隶、山东、遮洋江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

  木材楠木杉楠杂木松木松木株杂松木杉木株杂松木

  年限十年十年七年五年五年七年五年十年七年五年

  由于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漕船往返需两次车盘瓜洲坝,原先规定为五年一造[25],万历元年瓜洲建闸,不再车坝,取消了这个规定。

如“浙江漕船先因瓜洲车坝,将杂木作底,五年一更”,瓜洲建闸后,万历五年改为七年一造,九年也改为楠木十年一造[26],万历十九年又因路途较江北船为远,改为九年一造[27]。

《通漕类编》还记载,遮洋船“查照原限十五年一次改造”[28],这可能是从隆万海运中退下来的海船,这种海船“板植坚厚,钉艌紧密,规制颇整”,可驾三十年,因用于海运,漕运总督王宗沐定为十五年一造[29]。

  二、漕船的修造制度

  洪武时的海运船,万历《明会典》记载,“如或新造海运船只,须要量度产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30],而据太祖、太宗《实录》记载,有沿海卫所与湖广、江西、浙江及徽州等地有司承造两种情况。

改为河运后的内河浅船,据《漕船志》载:

“永乐间肇造清江、卫河二厂督造运船”,当时造船“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31]。

宣德五年规定:

“南京、中都留守司、直隶卫所于淮安修,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湖广、江西、浙江都司皆回原卫修”[32],淮安指清江船厂,临清为卫河船厂,开始形成船厂团造和卫所散造两种修造方式。

但定制之初,仍有例外,如宣德八年增造浅船3000只,令“于湖广、江西、浙江三布政司支官钞市木造二千艘,四川布政司产木州县造五百艘,旧海船损敝者改造五百艘”[33],仍由地方有司承造;

正统元年“南京三十五卫所、浙江等都司、中都留守司、南直隶卫所运船俱在淮安清江浦修改”[34],遮洋船在正统初年还由南京龙江提举司打造,大约在正统十三年前改由卫河船厂打造[35]。

  

  起初北直隶、山东,遮洋三总漕船造于卫河船厂,中都、南京卫分、江北直隶造于清江船厂。

卫河船厂“造船木料先年俱于仪真地方收买,回厂打造,后因不便”[36],成化二十一年改由官军领取料价,从便成造,漕军多在仪真自造。

卫河船厂主事因地里遥远管理不便,漕军“往往侵费料价,以致船只脆薄,不堪驾运,甚有中途拆改旧船搪塞,及将船只盗卖而逃者,奸弊尤甚”,几经建议,嘉靖三年将卫河船厂归并清江船厂[37],清江船厂成为最大的船厂。

万历元年还曾在瓜洲、仪真设厂打造江北、南京各总漕船。

万历十三年漕运总督王廷瞻将南京锦衣等卫运船二百一十余只归由南京龙江厂打造,二十八年“淮厂匠作钻谋运总,条议改归清江厂”[38],以后清江、龙江之间还有几次反复,但主要还是在清江船造。

这两厂正如万历三十年工部所说:

“俱各有便与不便”[39],反复原因恐怕主要是由于官吏私利。

清江厂下设京卫、中都、江北直隶、卫河四总厂,每总厂下基本以一卫所为一分厂,京卫厂有34分厂,中都厂12分厂,直隶厂与卫河厂各有18分厂。

清江船厂各分厂委派指挥、千百户等官督率造船,隆庆六年裁革指挥、千百户,在淮安府山阳等县选经历、县丞四员,带衔专管造船,“以三年考满,核其功罪”,厂官犯罪,漕运衙门可径自提问,参奏发落。

清江船厂则由清江提举司综理,设工部主事,隆庆六年为加强管理,规定“主事不必注选,听工部于各司择有才望练达者任之,三年而后代”[40]。

由于清江厂属于漕运衙门,提举司属于工部,“船料盈绌、造船完欠原系职掌相关,乃从总漕为政,工部不一与闻。

及至料缺船欠,议者又责之臣部”[41],两者不能很好配合,万历四十一年革工部提举,由淮安同知管京卫、卫河二厂,扬州同知管中都、直隶二厂[42]。

  湖广、江西、浙江三都司及江南直隶卫所漕船在各卫所由军士分散打造。

这些卫所的船只南返经过清江船厂时需“委提举司官匠估计应该修理或改造合用物料,填注票贴给官军,回至原卫照数支给,买料修造”,因为船只等候延误回程,成化十年后令各司府自行估计[43]。

由于散造方式容易产生侵克料价、钉稀板薄、难以久驾的弊端,后来逐步改为团造,由若干卫所设厂,专官督造。

浙江都司原“于苏州地方倩匠四散打造”,匠役或“侵欺料价,或临期逃躲”,卫所造船“料价又不依限给发”,并“因系隔省,人民不服拘究”,遂率先于正德元年在杭州府仁和县购民地设厂打造,但仍未设专官管理,“以致因循姑息,依旧各处打造,前业遂废”,正德十五年始令工部浙江抽分厂主事带管,选指挥一员,千百户两员分理,“买料雇匠,俱于原设杭州官厂内如法打造”[44],嘉靖三十三年改于仪真,三十八年又改于北新关[45],四十四年后不再由主事带管,改令督粮道兼管[46]。

嘉靖三年湖广、江西、江南直隶各总漕船也采取团造方式。

湖广、江西因二省地广,卫所星散,聚于一地有所不便,采取“于分造之中而寓团造之法,于用人之中而存革弊之意”[47],于各府州打造,掌印官随时查考。

漕运总督唐龙曾建议从嘉靖九年起,将湖广各卫所漕船在荆江水次设一厂团造,各卫所选千百户一员营造,委荆江抽分厂主事带管监督[48],但可能没有奏准。

嘉靖四十五年将江西都司的袁州五卫船厂改于吉安,南昌卫船厂改于九江,各就产木近地团造[49],万历十一年又将饶州等五所浅船改于进贤水次修造[50]。

江南直隶上江总的建阳、新安、安庆、九江、宣州五卫初在芜湖团造,后改于安庆;

下江总的镇江、太仓、苏州、镇海四卫及嘉兴、松江二所在苏州团造[51]。

团造之后仍无专官管理,隆庆元年才分属九江、苏松兵备道兼理。

这二总团造因“官旗图便”,也有过散造的反复,隆庆六年漕运总督王宗沐才又归为团造,并改由督粮道管理[52]。

万历四年漕运总督吴桂芳又以“安庆造舡非便”,九江卫漕船仍归本处打造,由九江道提调[53]。

  漕船按造船地点、方式编为船号。

永乐、宣德时按造船地点编为湖字、江、浙等号,徽州为徽字号等,“天顺间始照各总类编,原系民造者为民字几号,旗军自造者为军字几号,又有运字号者,则造于提举司者也”[54],遮洋船为遮字号,造于龙江船厂者编为龙字号。

按规定在船尾刻上卫所、某字某号、厂官、某匠并令驾旗甲姓名、领造年分,卫所与船厂各有挨年号册一本,写明每年该造船号旗甲,“每年查照字号,依额贴厂,呈总报部收造”,起到“标识分记”[55],防止不及年限及重复打造的作用。

  从事漕船修造的有各卫所额定军余和各地征发的工匠。

景泰时工匠改为四年一班,因“班匠稀少,造船不便”,造船工匠仍奏为二年一班[56]。

由于各地工匠经常逃避不到,以及“多有顶名雇役,老幼不堪之人一概派造,以致造作不坚,奸弊百出”[57],成化十八年后工匠改为纳银,船厂另雇人造船。

原规定底船八月终旬到厂,限四十日内造完。

嘉靖二十四年又规定,八月以里发给船料兴工造作,“应造船只限十月终驾赴水次。

如十月以里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厂,管厂各委官住俸半年;

十一月终不完、不到,各住俸一年;

十二月终不完、不到,各降二级。

”[58]船只造完在淮安由漕运衙门检查,原属卫河船厂的在临清由卫河提举司检查,“有钉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费料价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赃罪”,经管军职、有司一体参奏[59],经造工匠“如无故早坏一年,于官匠名下追补一分,二年递加”[60],如“三年之内损坏,仍令该厂赔补”[61]。

实际上造船弊端越来越严重,成化时就“令船薄漂流者罪及提举,然终不得坚固”[62],隆庆六年礼科左给事中雒遵指出:

“运船之弊,大率敢于干没者缺而不补,巧于侵渔者补而不坚,漂损之因实由于此”[63],及至明末,“衙役需索,工匠刁难,凡造发新船壹只,如无使用捌玖拾金不能有船,俱称无料,是以年复壹年不能济运”[64]。

造船之弊使明中期以后漕船短缺的情况更为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漕运运输。

  三、漕船木料和船价银的

  、漕船木料的

  洪、永时期海运船都是在“产木水便地方”打造,初行河运时也是如此,所用木材系就地取材。

清江、卫河船厂设立后,所需木材“三年二派于各布政司府、州买办”[65],“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浙江、江南直隶不出木者买办送纳。

福建亦有油、铁等料,无灾之年全派,有灾之年减派”[66]。

宣德六年行在户部侍郎王佐以“近工部定各处采修船材料俱送淮安提举司,地远近不同,恐致误事”,奏定“山东、河南、苏、松等处宜送淮安,江西、湖广、浙江俾就本处造船。

”[67]除各地解纳外,景泰年间淮安设抽分厂,向经过商民船只抽取竹木、铁、油等,“应于造船者计四十件”,三十税一,以备修造漕船,后来改为折银[68]。

成化七年又设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管理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选中上等按季送清江、卫河提举司造船”,后因竹木解送不便,各折抽银[69],成化元年后因“各处灾伤,料价日缩”,军士不得不赔补造船。

而当时“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又有尺寸不及者,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70]。

成化十五年将杭州、荆州、太平三处抽分木植贸银送二提举司支用,并增加各地木价银三千两[71],次年停止各地有司买办木材,将各处兑运粮330万石各加耗一斗,卖银供提举司造船[72],此项银两被称为“斗米银”,同时仍解用抽分银两供修造漕船。

此后造船木料都由清江、卫河提举司于各地收买。

  一直到嘉靖中提举司都在仪真、芜湖或天宁洲收买木材。

后因“工作繁兴,价值涌贵”[73],大约在嘉隆之际改于湖广荆州及辰州等地收买。

每年清江船厂采取招商认报的办法,预给官银、宪牌,并派厂官二员同往督押,后并由湖广粮储道协助买木。

万历三十六年周一龙任工部清江分司主事时还是由清江提举司招商发银,但万历四十六年工部却说:

“以招商属荆粮道,而以发银委荆有司”,并说“此旧例也”[74],不知何者为是。

买木时木商常“漕批漕银一领到手,辄先贩盐,希图厚利”,经常因此逾期数年之久,“及运木途中故意迁延,故将大木拣选私卖,或拖欠原报正额,或另觅小木抵数”,或“挑拣盗卖,打造盐船”。

押运厂官也常通同作弊,造船厂官又“沽名节省”,压低木价,致“商人极口称苦”,万历二十六年后又有“貂珰四出而在在有征矣,其牙爪市侩人等万搬刁勒,百计留难,夤缘为奸,剥肤吸髓”,木商遭到严重摧残。

漕木运到,南京兵、工二部还要“坐拥上流,遇木邀截”,先行挑选。

这都使造船木材经常不足,万历后期已极为严重,周一龙极称造船“万分缺木”,“缺木缺船如此告急”,严重影响漕运,船厂不得不采取搀造的办法,每船外料一半用楠木,里料一半用杂木,以应急需[75]。

  另外洪武时南京钟山南麓设立棕园、漆园、桐园供造海船之用[76]。

早时各地也解送油、麻、铁、灰等送清江船厂造船,这些物品不久也改为收买了[77]。

天顺八年起还将查获的私盐船改造漕船[78]。

  、船价银的

  在征派木料时漕船“每一船官给旧料三分,新料七分”[79]。

改为派给银两后每船都有额定造价,史籍对此记载较为零乱。

万历《明会典》记有“旧例”与“今例”。

按“旧例”,浅船造价100两,底船旧料、军办、官给各为三分之一;

遮洋船造价120两,底船旧料36两,官给84两[80]。

“今例”各地情况不一,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

  单位:

  清江提举司江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

  卫所南京、中都、江北直隶山东、北直隶遮洋总杉木,楠木杂木松木底船全沉水拆造无底船株木、杂木松木杉木株木、杂木松木

  造价1208893979383103

  底船抵银2020不准银28不准银———1030272525

  其余军办35,官给65军办,官给50军办,官给军三民七民出73,余运军自备军三民七军三民七

  每船造价除底船外,以十分为率,民出七分,购买主要部分底板和栈板,称为民七大料银;

运军自办三分,购买其它材料和提供工匠工食,称为军三小料,通称军三民七料银。

它先实行于造于原卫所的江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漕船,现在所见最早记载是成化十一年令“苏州、太仓、镇江三卫并守御嘉兴中左千户所浅船计五百一十三只,宜仍旧例军三民七出备工料造之”[81],既云“旧例”,必形成于成化十一年前,可能回原卫自造时已开始了。

至于造于提举司的漕船船价分为官给与军办两部分,官给逐步增至65两,军办减为35两,正德十四年才题准“运船料价以十分为率,军办三分,民办七分”[82]。

虽说如此,仍是官给、民办两部分,数额也没有变化。

从上表可见,即使造于原卫所的浅船价银也不完全是军三民七。

军三民七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具体情况各不相同。

另外,船上什物银不包括在军三民七料银内,有其它。

  清江船厂民七料银由芜湖、杭州、荆州三抽分厂税银,清江提举司抽分厂税银及各地人匠银三部分组成。

芜、杭、荆三抽分厂设于成化七年,初征木材本色,成化十五年起全改折银。

弘治十四年荆州税银8000两改于芜湖取用[83]。

清江厂所取杭、芜两抽分厂造船税银历年增加,最后规定杭州厂14400两,芜湖厂18770两,共33170两,称为杭芜岁办。

清江抽分厂属清江提举司,“税无定额,每岁以货之多寡为舒缩”[84],据万历后期清江提举司主事周一龙估计每年约11500余两[85],全部作为造船之用。

人匠银是清江、卫河二厂原设匠役纳银而来,成化十八年漕运总兵陈锐因人匠多不到厂,奏准“各司府今后不必解送人匠,令其照名出办银两,每年印封解送二提举司如数给军,雇人造船”[86],但后来雇人出于军三小料银,人匠银成为民七大料银的一部分[87]。

清江厂有苏州、淮安、扬州三府人匠3206名,岁办银3030两;

卫河厂有山东、河南、南直隶人匠2184名,办两,另有住坐匠134名,办两,共办2两,二厂人匠银共5两。

但万历前期仓场总督汪宗伊又说卫河厂人匠银为4两,二厂共7两[88],万历后期周一龙一说共5两,一说共7两[89],究竟如何,已难稽考。

  清江船厂的军三小料银包括运军自办和减存料银。

嘉靖时《漕船志》记载军余办料,南京卫分687名,每名办4两,共2748两;

直隶卫所1644名,各办不等,共4659两;

中都卫所534名,各办不等,共1968两;

山东卫所162名,各办不等,共两,总共办料军余3017名,每年办9两。

另外遮洋总没有办料军余,以减存料银充造船之需[90]。

军余办料都是“递年扣除各军月粮,俱类解漕运衙门,发淮安府寄库,听候各厂造船领用”[91]。

南京卫分办料军余嘉靖五年改为运粮,所办料银在南京法司赃罚银内抵补,但因数量不足,累年拖欠,二十年奏准,从嘉靖十九年起每年于南京兵部缺官柴薪银内支1000两,户部盐引纸价余银内支1748两,由漕运总督差官领取,作造船之用[92]。

但万历二十年南京兵部尚书舒应龙奏准,该年起从南京户部盐引纸价内支1000两暂代南京兵部柴薪银之数,此后“暂借不已,遂相沿为例”,从万历二十年到崇桢四年,除天启七年至崇桢二年外,一直由南户部代解,共银37000两,崇桢六年正月工部尚书周士朴才奏准“敕下南兵部自行奏明,认解于何年始”,同时奏准南户部应解盐引银月两淮运司径解漕库,不必转输[93]。

这时离明灭亡已不远了。

  减存料银在嘉靖间席书编、朱家相增修的《漕船志》中仅列因灾减存一种,实际上还有定额减存一种,如成化时御史谢文说:

“近每成一名或每船十只减留一只”办料[94],万历时归德卫船38只中有1只减存[95],但定额减存的具体情况还不清楚。

嘉靖时减存运军每名办银两,“近例俱将各军月粮扣抵”,中都、南北直隶、山东各卫所减存料银“原无定数,惟以歇役运军多寡为盈缩”,南京卫分因歇役者少,于江浙纲运过江脚米银内每年扣银4606两抵补[96]。

  军三小料银有不同的记载。

万历初仓场总督汪宗伊说:

军办9375两,遮洋总扣粮抵料银2两,共11两,万历八年减存军料银扣月粮料银24两,行粮料银18两,共43两[97]。

万历后期清江分司主事周一龙则说军三小料银共24两,内军办18两,减存6两[98]。

与《漕船志》的记载都不同。

三者都有相当的可靠性,或各是一时的记载但减存料银中有一部分是因灾减存,原无定数,周一龙将它说成定额,又难以解释。

周一龙还说清江厂军三民七料银共47000两有奇。

  造于各卫所的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漕船军三民七料银与清江船厂不同。

民七大料直接征之民间,是赋税的一部分。

如南直隶武进县额赋中有“镇江卫浅#料银”一项,徽州府课程岁费中也有运船料价[99],浙江平湖县每年坐办银中有“浅船料银叁百玖拾两有奇”[100],浙江民七大料银共31300余两[101],由府县每年派征解布政司。

军三小料银则是扣除运军月粮出办。

正德十五年漕运总督臧凤奏准:

浙江总于“杭州前等十二卫所空闲军余内选出其殷实者,亦照运军事例每名出办银二两四钱,扣计卫所五年一次该造船只多寡合用银数,明白委官收受”[102],嘉靖二年又统一规定“湖广、江、浙及江南直隶卫所军办#料银只江北五总事列[例],行各该卫所摘选军余辨[办]纳,免扣运军月粮”[103]。

但实际上以后仍是扣运军月粮充作军三小料银。

嘉靖八年漕运总督唐龙说湖广都司“军料仍派前一十一卫所,各扣运军月粮抵数”[104];

“江西额造浅船料价例于该卫所军士月粮扣给”,嘉靖二十九年后改“以过江过湖余银抵造,庶不衍期”[105];

万历前期浙江巡抚温纯说:

“军三银系减存运军月粮内扣抵”[106]。

运军办纳军三小料银的数额,据嘉靖二十年漕运总督周金说:

“江、浙、湖广等总漕运卫所减存运军不分正余月支粮一石,岁办料银二两四钱”[107]。

  军三民七料银必须按期征解。

弘治八年规定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直隶“造船卫所差人赍文,限十月以里到各该衙门支领。

如过期不到,漕运衙门查提领料人员究问,出料官司限十一月以里支给,……如料银征解不敷,司府量查在官银两照数借支,仍立文案待后补还;

若过十一月终不给料价,就将经该误事官员住俸;

年终不给,听漕运衙门参行各该巡抚官提门。

”[108]嘉靖八年重新规定:

“通行各该巡按严督各该司府州县卫所,各将年例军民料银预为派征,务在上年九月以里给发;

若征收未完者,将贮库别项官银借给,候完补还;

如十二月终不完给者,府州县卫所收料官住俸;

正月终不完者,府州县卫所各掌印官住俸,收料官仍革去冠带,首领官吏提解漕运衙门问罪;

四月终不完给者,都、布二司并府州县卫所各掌印官并催料官、收料官一体参究提问,府州县卫所官降级,文职送吏部别用,军职发回原卫带俸差操。

中间若有侵那等项情弊,从重究问”,二十四年又将给料提前到八月给发[109]。

  漕船造价内还有底船折银20两上下,也应于八月内到厂[110]。

按规定,底船不准拆卖,损坏船只必须由所在官司出给印信执照方准变卖,价银仍送船厂造船[111]。

如底船残缺,以十分为率,每分追银二两买补。

由于底船银板常常不完,隆庆六年漕运总督王宗沐题准,以后每分底船借给银二两,于漕库收贮各卫减存、军办料银内支给,二年内在随船各军月料内扣还[112]。

因事故无底船的,需经所在官司证明,“方准行卫告给帮贴银两”补造[113]。

但底船也有改作他用的,万历三十年堵塞蒙墙寺黄河决口,将“粮船回南过淮时查该拆卸者留用,在厂者令各处船夫驾至淮上收管,约有千只”,装沙沉河,以堵决口[114],通州剥船也有一部分“原系每年买大号粮船改造”[115]。

  船料经常被拖欠、侵欺、挪借,这些情况可说是无时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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