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洗煤厂劳动用工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企业.
(9)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录用程序
(1)应聘人员先至劳动用工人资科:
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毕业证、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
再填写应聘登记表,劳动用工人资科对其进行身份验证。
(2)考试和面试合格后,由劳动用工人资科签名。
(3)劳动用工人资科签名后,对新进职工进行职前教育、培训。
(4)组织身体检查.
(5)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
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
合同一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劳动用工人资科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动用工人资科领取职工内部调动登记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分管矿长、矿长审批后,方可到劳动用工人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十条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具体指:
1、新进矿的工人;
2、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放炮工、火工产品管理员、通风工、测风工、信号把钩工、电工、变电工、金属焊接工、金属切割工、矿井水泵工、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皮带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电机车司机、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矿山救护工、凿岩机司机、空压机司机、矿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井下钳工、高架工)的工人;
3、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4、区队长、班组长;
5、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6、“三违”人员.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新进矿工人15天;
2、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
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3、“三违”人员按安监处通报中的规定进行1-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十三条 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
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十四条 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两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
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
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三违”人员的培训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紧密贴近矿情,实现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化。
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
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十九条 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
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
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二十一条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
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二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
第四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员工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令,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
2、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3、工作时应保持服装、发式整洁大方得体;
4、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串岗或擅自离岗.
5、妥善保管办公用品,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
6、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除隐患。
7、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二十五条员工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3、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服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不推诿,不顶撞上级。
4、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5、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爱护公司公物,办公用具和生产设施、设备。
7、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
8、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进行面部考勤。
第二十六条员工权利与义务
1、员工必须有爱矿如家的意识,关心和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
3、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4、员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任何人,特别是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或限制.
5、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一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
第三十六条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职工退休、退职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十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二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加班加点
1、企业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2、休息时企业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3、企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费。
4、劳动用工人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同时将加班工时接近或超过预警加班工时的部门上报给分管矿长及总经理,以便及时得到安排或调整;
对于超过3小时/天的加班以及连续7天工作的特殊情况,劳动用工人资科必须就加班原因、加班时间以及参加人数等进行详细的文字备案。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请假分为下列几种,分别规定如下:
1、事假:
因故需亲自办理,请事假,不给薪。
事假由部门负责人核准,交劳动用工人资科备案。
2、病假:
因病需治疗或休养,应缴县级以上医师证明,全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需住院治疗,如病假达三十日后仍未痊愈者,得签报申请,呈总经理核准),病假期间给薪(原工资80%并不低于晋中市最低工资标准80%)。
3、婚假:
雇员在职期间结婚,有薪婚假3天,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可延长10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不得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应予扣除).
4、产假:
单胎顺产给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产假20—30天;
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
晚育的(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以上均需医师证明或出生证明,给薪;
不可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5、丧假:
职工在职期间因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有薪丧假3天。
缴验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给薪。
(可分次请假,以丧亡一个月内为限)。
6、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之医师诊断证明或依据工伤认定的结论,工厂得提供法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及其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7、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
11天(法定节假日如遇周六或周日则顺补假),元旦1天:
元月一日;
春节3天:
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
五•一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四十五条员工请假时,应于事前用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及天数,向劳动用工人资科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中层领导需分管矿长、矿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离矿。
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请同事、家属、亲友以电话或当面报告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第四十六条职工工资不低于晋中市每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依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九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五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五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十四条自用工之日起企业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险;
费用按照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标准缴纳,员工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免费提供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并每年为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
第五十六条公司将不定期的举行一些活动来丰富员工们的业余生活,增加部门间的凝聚力,如技能竞赛、运动会等。
第八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五十七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九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十一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十二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处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四种。
第六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5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1、在公司、煤炭系统及社会举办的各种技能比赛中名列前三名者.
2、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3、拥有其它事迹,能作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或降级、解除劳动关系:
1、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发生变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及与生产公物无关的用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听制止者。
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者。
4、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工作中饮洒或滋事者.
6、负责操作或维护之机器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损害公物,情节重大者。
第六十七条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如有童工隐瞒身份进入工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可能的教育机会,并在其年满16周岁后依法加以雇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公司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十一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