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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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查环节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转供水处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处负责人(或处务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2.企业注册资金及固定资产和滚动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3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4.企业章程复印件3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7.企业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电工、设备维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明细表及上岗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8.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报告(在申请书提交之前30日内的检测报告)原件留和复印件3份。
第四章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
2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填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表》,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
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
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
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供水处审查(审核)。
第九条审查(审核)
15个工作日。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供水处进行实质性审查。
供水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企业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
供水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供水处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上签署意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与该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依法回避。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经供水处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2.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根据修改意见整改后提交供水处审查。
经供水处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3.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经供水处负责人核准并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第十条决定
(一)审查通过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审定:
1.授权供水处的,由供水处负责人(或处务会)审定;
2.局主管领导审定;
3.局长审定,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4.对有重大特殊疑难和法规界定不清有争议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由局领导、供水处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员组成。
经过审定的,供水处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
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供水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送达和办结
1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
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供水处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
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
供水处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
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供水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
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
2.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表
5.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行政许可办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