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乐清律师刑事辩护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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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乐清市人民法庭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28日晚上,孙某与蔡某等人在乐清市芙蓉镇前垟村黄岙坑公墓钱某、干某、蔡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牌九,孙某怀疑蔡某出老千至使自己输钱,用匕首逼着蔡某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

随后孙某多次以为威胁的语言打电话给钱某、蔡某等人索要10万元。

2013年10月24日,钱某、干某、蔡某给了孙某6万元,2013年11月份,钱某、干某、蔡某被逼再次给了孙某38000元。

起诉书同时指控孙某在2013年11月25日晚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天豪罗马KTV参与斗殴,致陈某轻伤,张某轻微伤。

孙某自被刑事拘留后,对自己涉嫌的寻衅滋事罪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也无异议,但是否认自己逼迫他人写欠条,钱某、干某、蔡某给自己的钱仅有38000元,该钱系自己被诈赌输掉的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在案件移送乐清市人民法院后向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2015年3月6日,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孙某申请刑事法律援助一案提供法律帮助,并指派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的周鹏飞律师承办此案。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到乐清市人民法院联系经办法官,调取了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卷宗材料,并在法院开庭前两次到乐清市看守所会见孙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告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阅卷和会见,周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在对案情及证据有了充分了解后,周律师最终确定了对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的方案。

2015年4月2日,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律师依法出庭为孙某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周律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逐一驳斥。

周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成立,就要证明孙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占有的是“他人”的财物。

但是结合本案的证据来看,孙某是因为怀疑蔡某伙同钱某等人利用能识别点数的假牌设局诈赌致使自己输钱而向蔡某、钱某、干某追讨。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也确定了用于赌博的麻将可以看到点数和记号,也就不能排除受害方存在设局诈赌的可能性。

同时参赌人员陈某的证言和乐公行罚决字(2013)第46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有关事实也证实了孙某当晚输了80000元。

因此孙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是怀疑被人设局诈赌输钱采取私力救济,要求归还自己因诈赌输掉的钱。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有罪证据仅为证人证言,多数证言系钱某、干某、蔡某等开设赌场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开赌场的钱某、干某、蔡某因孙某在赌博当晚要求还钱的事情导致警方的介入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针对孙某的证言是不客观的,且证人之间关于款项交付的时间和金额也存在诸多矛盾。

同时周律师认为孙某也没有能力可以在众人开设的赌场里逼着蔡某、钱某下跪并出具欠条,与常理不相符。

与孙某一起赌博并输钱的万某的关键证言侦查机关也没有提取到,根据蔡某的证言,提出打欠条的人就是万某,10万元欠条中有2万元就是他输的钱。

且本案最关键的物证欠条至今没有找到,关于欠条的去向出具欠条的蔡某也给出了两者完全不同答案,2013年10月1日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称欠条孙某还没有拿走条子,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2014年7月22日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时候称欠条写好之后就被孙某拿走了。

周律师认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但是本案的证据无法排除蔡某、钱某、干某等人涉嫌诈赌的合理怀疑,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孙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其在案发过程中所起的仅仅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而且孙某对自己所犯寻衅滋事案,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

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应从轻处罚。

周律师从证据着手,事实结合法理,提出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

2015年5月1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后,孙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至此,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孙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孙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同时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调取案件卷宗材料,并及时会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后确定了科学、严谨的辩护方案。

律师提出本案证人证言证据存在矛盾,关键物证没有提供,关键证言没有提取,无法排除受害方涉嫌诈赌的合理怀疑等辩护意见来论证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观点清晰,逻辑严谨,辩护意见法理交融,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该案件被评为2015年温州十佳法律援助案件

xx、蔡xx等人利用能够识别点数的假的麻将牌设局诈赌是否成立呢?

赌博的当晚派出所的民警吴xx等人就赶到了赌博现场,并扣押了赌博的麻将。

第二天派出所工作人员卢xx、陈xx等人拿了眼镜看了下被扣押的麻将可以看到麻将背面的点数和记号,确定麻将为假的。

(见补充侦查卷2015年2月6日卢xx、陈xx询问笔录、2015年2月6日民警吴xx的情况说明)。

那么被告人因假的麻将输了多少钱呢?

被告人认为自己输了十几万,而受害人蔡xx、钱xx、蔡xx、干xx认为被告人输了只有一两万,三四万。

辩护人认为当晚参与赌博的普通参赌人员(没有抽头薪)陈xx说被告人输了80000元(见卷五第162页,2013年10月30日陈xx询问笔录)是比较客观的。

同时,2013年10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行罚决字(2013)第4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先查明:

2013年9月28日晚上22时许,孙xx输了80000元(卷贰第57页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的也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是被告人因为被人设局诈赌输钱,采取私力救济,要求蔡xx、钱xx、蔡xx、干xx等人归还自己因假的麻将诈赌输掉的钱。

大额的钱款因假麻将输钱,情绪失控,言语激烈也是情有可原。

 

二、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以蔡xx出老千致使自己输钱为由用匕首逼着蔡xx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辩护人认为这也不是事实。

开赌场的干xx、钱xx、蔡xx因被告人在赌博当晚要求还钱的事情导致警方的介入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针对被告人的证言是不客观的。

据蔡xx和钱xx的描述,当晚蔡xx被被告人手持匕首追着要求还钱,蔡xx、钱xx也多次被逼下跪。

被告人真的有这么的能力,可以在众人开设的赌场里逼着蔡xx、钱xx下跪。

2014年7月11日乐清市公安局芙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到:

我所民警赶到现场经简单了解后欲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期间蔡xx的朋友蔡xx等十余人不顾派出所阻拦仍强行将蔡xx带走(见卷五第193页芙蓉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2月6日民警吴xx情况说明)。

蔡xx朋友十余人能在警方面前强行将蔡xx带走,却要眼睁睁地看着蔡xx被被告人手持匕首追赶,最后和开设赌场的钱xx下跪,写下了10万元的欠条,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而且根据我们正常人的判断,当自己被人用匕首逼着下跪写欠条看到警察来了应当是及时向警方求助,而非逃离现场;

恰恰相反的是手持匕首逼迫他人写欠条的被告人留在在现场跟警察描述自己被假牌诈赌。

而且,本案关键的欠条至今没有找到。

这张欠条到底在哪里呢?

蔡xx在2013年10月1日接受询问的时候讲:

条子刚打完,对方还没有拿走条子,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康xx也跟着派出所的人进来就把我拉走了(见卷五第3页2013年10月1日蔡xx询问笔录)。

蔡xx在2014年7月22日接受询问的时候讲:

写好之后欠条被孙xx拿走了(卷五第20页2014年7月22日蔡xx询问笔录)。

关于条子的去向蔡xx的证言前后矛盾。

而且关于10万元的欠条都是蔡xx、钱xx、干xx等与赌场相关人员的证言,而与被告人一起去赌场的万xx的关键证人证言却没有提取,而且据蔡xx和钱xx的描述,提出打条子的人就是万xx,10万元的欠条中有2万元就是他输的钱。

但是很遗憾的是万xx的关键证言却没有看到。

 

综上,辩护人认为:

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以蔡xx出老千致使自己输钱为由用匕首逼着蔡xx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24日,被害人钱xx、干xx、蔡xx被逼通过被害人蔡xx给了被告人6万元,辩护人认为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6万元这笔钱是什么时候交付的?

是通过谁交付的?

2013年11月8日钱xx接受询问时候讲:

不知道什么原因,蔡xx没有把钱给孙xx,后来通过讲案人把这些钱总共10万元给了孙xx(见卷五第29-30页2013年11月8日钱xx询问笔录)。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钱xx接受询问的时候讲:

到了十一月份的时候,蔡xx把六万元钱给了孙xx......后来我通过赵xx把剩下的38000元还给孙xx。

而蔡xx则一直称在自己在2013年10月24日将6万元的现金交给了被告人。

证人证言关于交付的总额和时间相互矛盾的,辩护人在此不再一一例举。

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害人钱xx、干xx、蔡xx被逼再次给了38000元,该笔款项被告人也承认自己收到了38000元钱,但是该款项系被告人因诈赌输掉的钱。

综上三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而是因自己被诈赌采取私力救济向对方拿回因诈赌输掉的钱。

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而本案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蔡xx、钱xx、干xx等人因被告人在赌场要求归输掉的钱一事开设赌场被警方立案侦查,其证言有失客观性。

故,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四、关于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案件,但是其在案发过程中所其的仅仅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而且被告人对自己所犯寻衅滋事案,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恳请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够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法庭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作案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周鹏飞 

律师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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