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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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例一企业法人设立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一、案情介绍:
1992年8月,天气酷热。
某市李某、张某见到很多冷饮制品企业搞得红红火火,产品供不应求,遂产生生产冷饮的想法。
二人无资金,便以欺骗手段以当地一知名企业为担保贷款10万元。
又招募农民40名,借用一中学仓库做厂房,在无技术指导,又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执照的情况下生产红果冰棍,获利颇丰,后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
二、相关法理知识:
1、企业的设立:
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格,即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企业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2、设立条件:
产品为社会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有必要的合法资金(非法的筹集资金方式为法律所禁止);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
3、企业设立程序:
制订企业章程,制做申请报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即取得法人资格。
三、处理结果: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认为:
该二人所设立企业不符合企业设立条件,既未经上级部门审核登记,也未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属于限经营。
故依法予以取缔。
案例二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
二、相关法理知识:
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区别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盈利为目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确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不是军工、金融企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起着确认,指引和制约作用。
3、《企业法》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性质);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资格);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形式(内部管理体制)。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全民企业的经营责任(自负盈亏的责任):
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
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亏损责任制度。
奖励制度。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案例三企业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一、案情介绍:
原告:
刘某被告:
甲商厦被告:
某压力锅厂1995年6月,刘某从了甲商厦买了一口压力锅。
刘某依照规定请商厦专业人员讲解了使用要领。
时间不长,压力锅发生了爆炸,刘某一家三口全部受伤。
其中,刘某独生子在烧伤过重死亡,刘某本人及其妻子经过医院抢救摆脱了危险,但为此花费医疗费12万能胶元,后经调查,事故产生原因在于压力锅质量存在问题。
刘某于是赂压力锅特约经销部即甲商厦索赔。
甲商厦门认为事故的产生源自压力锅质量总是求刘某找厂家索赔,拒绝赔偿。
刘某遂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享有、行使经营权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可概括为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职工的义务。
2、《企业法》规定的义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等。
3、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并付诸实践。
对于不合格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应分别情况作出削价处理,就地销毁等处置。
对生产销售的产吕应实行三包服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和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为主债务人,经销者为连带债务人,经销者为连带债务人,经销者在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生产者(主债务人)追偿。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本事故的发生甲商厦与压力锅厂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法》第三八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甲商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私营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
一、案情介绍:
原告:
丁某被告:
贾某贾某系某市公安局干部,1996年8月,他与在农村生活的哥哥及城镇待业青年孙某合伙成立了一个商铺(营业热照上注明为合伙制企业)。
随后贾某从农村老家雇了9名女青年在店里工作。
由于商铺属于商业繁华区,因此店里的工作人员每天超负荷劳动,1997年4月,雇工丁某在工作中由于事故烧伤了左手,花去医疗费2千多元,丁某多次要求贾某等人进行补偿,都被贾某以“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协议”而予以拒绝,丁某及其家属多方投诉,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相关法理知识:
1、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佣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2、私营企业的主体: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和平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3、私营企业分类:
独资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即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为2—30人,承担有限责任。
4、有关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须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5、私营企业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依法邀纳税金和费用的义务;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贾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雇工的合法权益,遂做出判决,责令贾某承担丁某工伤的一切治疗费用。
案例五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案情介绍:
原告:
王某被告:
乙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与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A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协议中规定:
乙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王某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乙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王某承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任某在收取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王某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A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后因双方在利益划分上产生争执,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合伙企业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
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出资、实物或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代理关系。
个人合伙不同于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责任承担:
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无限责任:
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之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是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国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的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
4、《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登记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判决该合伙协议无效,责令撤销A有限责任公司,并建议登记机关对王某予以处分。
案例六联营关系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原告:
田某被告:
某制鞋厂某制鞋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产善,产品式样陈旧,生产几近瘫痪。
1989年5月,南方某市鞋厂退休工人田某提出与某鞋厂联营办制鞋厂。
“联办”协议规定,由某鞋厂提供厂房8间,每年收取固定分红,前三年每年收取5000元,以后每年收取10000元,直至联营期限届满;随着营鞋厂的资金由田某负责解决;某鞋厂派2名代表驻厂参加经营管理(但实际并未落实);联营鞋厂亏损某鞋厂概不负责,盈余三七分成,某鞋厂占三成,田某七成;联营期限为5年,协议签订后,联营鞋厂正式成立开业。
从1989年9月鞋厂投产开始,由于田某经营有方,引进先进生产线。
产品款式新颖,联营鞋厂收益猛增。
1991年2月,某鞋厂以收回厂房为借口,单方终止联营,意图接管联营企业,于是对鞋厂帐目进行清理,退还田某的个人出资及贷款8万元。
田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鞋厂支付其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二、相关法理知识:
1、联营是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
2、联营的主体: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
司法解释指出:
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联营主体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事后经追认的)。
3、联营的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发展原则;联营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4、联营的形式:
法人型联营:
是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型联营: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
又称协作型联营,独自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形式。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
某鞋厂与田某之间只存在财产租赁关系,田某租赁某鞋厂的房屋,租金分阶段分别为5000元和10000元。
他们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联营鞋厂解散;田某退还某鞋厂的房屋并支付其未给付的房租;某鞋厂赔偿田某的经济损失40000元。
案例七破产法适用于何种企业
一、案情介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