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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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下。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万~3万元罚款。
旅行社管理
实施
细则
第
六
非法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下。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4万元罚款。
非法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4万~5万元罚款。
2
九
旅行社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且违法所得在5百元以下的。
限期
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未征得同意,增加服务项目所加收的费用在1千元以下的。
逾期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
停业
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20天~30天,并处人民币5千元~1万元罚款。
使用胁迫或变相胁迫手段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在1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人民币1万元~2万元罚款。
一年内,此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且该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报省旅游局,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四
一条
旅行社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检查。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年内有1次不接受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且态度蛮横的。
责令停业整顿3~7天,并处人民币3千~5千元罚款。
年内2次以上不接受检查,并使用暴力手段阻挠检查的。
或使用暴力手段阻挠检查等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8~15天,并处人民币5千元~1万元罚款。
4
旅行社没有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
纸质宣传单、橱窗广告超经营范围宣传在一个月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规经营时间不超过1个月,且有违法所得的。
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上进行宣传的;
逾期不改正的;
或违规经营时间在1至6个月的。
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并处5千~1万元罚款。
违规经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20~30天,并处1万~2万元罚款。
屡教不改。
或违规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且该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5
旅行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导游员。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
第一次违反该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人民币5千元罚款。
2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
多次聘用无证导游人员。
或无证导游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6
国际社(组团社)没有选择出境旅游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没有与之签订书面协议的。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
有1次没有选择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与当地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的。
上述违规行为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并处5千~1万元罚款,
没有选择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且未签订书面协议的。
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过的。
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2次以上,依然屡教屡犯的;
或发生重大安全或逃逸事件的。
报国家旅游局,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7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业务,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经营出境业务(港、澳、台)。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且未经营出境业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
或经营出境业务的
责令停业整顿15~20天,并处5千元~1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设立的分支机构2个以上,且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过,依然屡教屡犯的。
8
一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未制作完整的业务档案。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发现1-3例未制作完整的业务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发现3例以上业务档案未制作完整的。
责令停业整顿3~7天,并处3千~5千元罚款。
拒绝提供业务档案给执法人员检查或完全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或逾期不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7~15天并,处5千~1万元罚款。
9
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
门市部(营业部)的设立与法规、规章不符,或门市部单独打广告组团的(初犯)。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门市部(营业部)与旅行社在财务上不统一,单独设立帐号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
门市部(营业部)独立经营的。
责令停业整顿15~25天,并处5千~1万元罚款。
门市部(营业部)独立经营中还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1万~2万元罚款。
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2次以上,依然屡教不改的。
或造成负面影响较严重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10
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的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变更事项发生时间不超过1个月,并未产生违法所得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变更事项发生时间在1-3个月,或逾期不改正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5千元的罚款。
变更事项发生时间超过3个月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1万元的罚款。
11
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
转让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转让时间在3到6个月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千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屡教不改,或转让时间超过半年的。
处1万元罚款。
12
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设立时间不超过1个月,且无违法所得的。
给予行政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设立时间不超过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或处3千~5千元罚款。
设立时间在3~6个月的。
或违法设立后同时还有其他违规行为,侵害旅游者权益的。
或处5千~1万元罚款。
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的,或违法设立后同时还有其他违规行为,侵害旅游者权益的。
13
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岐视和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首次用言语介绍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介绍并提供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或处8千元罚款。
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或处1万元罚款。
14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委托个人代理的行为属于首次的。
委托个人代理产生了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委托非旅行社单位代理属于首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或委托非旅行社单位经营的旅游业务在3个月以下的。
委托2个以上非旅行社单位经营旅游业务。
或多次委托个人代理的。
或委托非旅行社单位经营的旅游业务在3个月以上的。
15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许可证号码属于首次的。
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的。
或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16
中国
公民
出国
旅游
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财物的,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欺骗游客消费。
没收因欺骗游客消费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罚款。
胁迫游客消费。
没收因胁迫游客消费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倍罚款,并报省旅游局吊销其领队证。
17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经营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或非法做业务2次以下的。
经营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经营时间在1-3个月的。
或非法做业务5次以下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
或非法做业务5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18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组团社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次违反该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罚款。
或有2次相同违规情况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报国家旅游局。
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2次以上,依然屡教屡犯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报国家旅游局。
19
中国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组团社及领队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该违规行为未造成伤害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该违规行为造成1-3人身体伤害,但未造成严重伤亡的。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千~2万元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出现伤亡的。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2万元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20
旅行社及委派的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组团社或领队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
未造成损失的。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罚款。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5倍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对境外接待社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阻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报国家旅游局。
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报省旅游局。
21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滞留1人,且不及时报告的。
警告
给予警告。
滞留1-3人,且不及时报告的。
滞留人数超过3人,隐瞒不报的。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报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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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
第四十四条
旅游区(点)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没有及时采取求助措施,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相应部门报告。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虽未造成伤害,但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未及时报告的。
警告,并处5千元~1万元罚款。
未及时采取求助措施,造成1-3人身体伤害,但未造成严重伤亡的。
处1万~2万罚款。
未及时采取求助措施,又隐瞒不报的,且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出现伤亡的。
处2万~3万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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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没有根据旅游安全确定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数量控制的,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危险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首次被发现没有实行游客数量控制,且有可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危险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1万~2万元罚款。
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2次以上,仍不改正的,或已经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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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
人员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次违反该规定,且有悔改认识的。
予以
公告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并处1千元罚款。
第一次违反该规定,且无认错态度的。
处2千~5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的。
处5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该违规行为曾被处罚2次以上,仍继续违规行为,屡教屡犯的。
处2万~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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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