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9页Word下载.docx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9页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9页Word下载.docx(6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1、城市总体规划:
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专项规划:
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
4、修建性详细规划:
技术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
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
5、各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
第一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组织修改。
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一十四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十五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
第一十六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民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一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现状图。
以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
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
2、规划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4、管线综合规划图;
5、绿化规划图;
6、效果图;
7、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
居住区规划应含住宅户型平面图。
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大楼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
第一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总平面图。
在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现状地形图上进行设计;
2、建筑单体设计图。
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亮化效果图等;
3、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三维效果图等;
4、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总用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居住用地规划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方案审查时,以下情况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提供两个以上建筑方案。
1、规划用地临主次干道;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筑施工图应与已批方案相符,并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1、建筑设计说明;
2、总平面图。
在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或以上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
3、建筑设计施工图。
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亮化设计图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市城乡规划局重新审核。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二十二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根据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增加商住用地、学校用地等用地类别,见附表3—1。
表3—1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内涵
R/C2
商住用地
住宅建筑与商业金融建筑混杂用地(20%≤商业金融建筑面积≤40%)
RZ
中学用地
Rx
小学用地
Ry
幼儿园用地
RQ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附表3—2、表3—3的格式。
表3—2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万m2)
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1
规划用地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注:
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
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
表3—3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占城市建设
用地(%)
人均(m2)
现状
规划
R
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N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其中:
公共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100
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
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
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表3—4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的空间载体,是指服务于不同物流功能、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特定用地组合。
以专用仓库、货运站场、配送中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物流用地应计入仓储用地。
以经营为主,表现形式主要为批发市场的物流用地计入商业用地。
第二十六条工业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1、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5的规定;
2、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表3—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U
绿地G
其他用地E
一类R1
二类R2
三类R3
办公C1
商贸C2
文化C3
体育C4
医疗C5
教科C6
文物C7
其他C9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
M3
研发及其他M9
普通W1
危险W2
堆场W3
物
流
W9
铁路T1
公路T2
管道T3
港口T4
机场T5
道路S1
广场S2
停车S3
公共G1
生产G2
E2
林地E4
村镇E6
弃置
地E7
居住
建筑
别墅
●
○
×
低层住宅
多层、小高层住宅
中高层、高层住宅
居住小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托机构
小学
普通中学
商服
市场
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
医疗
门诊所
卫生站
文体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市政公用
变配电所
公共厕所、清洁楼
燃气站
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
行政
居委会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
办公
行政办公建筑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商业服务
综合商场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
文体娱乐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
休养所、疗养所;
(不含干休所)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教育科研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工业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仓储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露天堆场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加气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