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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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供设备运行或维修用的配套零件及部件;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招标采购的。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下列规模标准进行招标采购:
(一)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可由医院自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集体评价自行招标采购;
(二)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选择三家以上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医院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采购设备及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委托招标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8、资格证明格式;
9、其他所需资料;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
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价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汇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
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自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委托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建立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自行招标的项目中所需专家,必须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在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招标人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详细记录不能参加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八年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专家对所评审的招标项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且需要重新抽取。
第三十八条专家受聘参与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九条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满足所需专业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四十条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
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并重新抽取。
如果泄密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专家受聘承担的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评价结果在专家库备案。
第四十二条一次性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或批量设备及物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院内主要领导不担任评委;
参加考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使用计划的部门负责人在评审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情况,提出建议,但不担任评委;
纪委监察办、审计办及财务部等部门代表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现场监督。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代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资产装备办或后勤办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医院主管领导、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使用科室代表到现场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六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实施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七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医院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代表对开标、评标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一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设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设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五十二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
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投标报价,以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三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设备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得比重(即权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评标总得分=F1×
A+1F2×
A2+⋯⋯+Fn×
An,其中: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名单。
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选择三家以上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五)确定中标人。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医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投标人。
第五十五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投标人名单。
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选择三家以上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投标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中标人。
医院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资产装备办或后勤办与投标人应当遵循本条列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九条自行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应当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委托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应当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名称、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六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质疑。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相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
标档案,妥善保管招标项目相关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招标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招标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5年。
第七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投诉文件必须为加盖投诉人单位公章,反映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并提交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记入医院投标人黑名单,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本院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与医院工作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四)在质疑或投诉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暗推中标人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与医院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列
入医院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本院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
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与医院工作人员、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部门备案的;
(四)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五)在网站等媒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