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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五条分管副院长是我院的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实验室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活动;

(三)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四)协助院长做好其他安全工作。

其他院、系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安全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协助院长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院内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建立隐患台账,提供安全工作指导;

(四)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组织推进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工作;

(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保证安全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保障实验室安全条件;

(三)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参与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

(四)配备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实验室作业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的安全特性,掌握安全防护技能,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有权向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八条学院对实验项目实行安全备案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消防、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源/射线装置、承压气瓶等实验项目时,应报学院批准并在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备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须经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合格,并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我院对实验室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易制爆、剧毒等危化品还应落实“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危化品采购、使用、保存、回收、销毁等全过程台账,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实验安全的技术的条件,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张贴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尽量减小危化品库存。

(五)对危险废弃物应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回收制度》统一回收处置。

第十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执行。

(二)各实验室应依法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建立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三)菌种、毒株、疫苗等物品及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

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有害废弃物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四)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统一回收处理,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对实验室辐射安全的管理,参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执行。

(三)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采购、转移、退役活动,应依法履行备案申报程序。

(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建立与实际规模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五)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交由专人管理,对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保存、退役等活动进行详细登记。

辐射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核安全关键岗位必须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六)达到使用年限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依法退役,放射性废物应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放射性废物。

第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安全管理。

(一)使用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应采取优化试验,减少仪器设备的安全隐患,提高本质安全。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制定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设备应有安全接地等保护措施;

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气瓶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参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对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参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验室实际执行。

(二)实验室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

新建、改建水电项目应向资产与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并由有资质单位按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实验室内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四)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能源保障部门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不得私自改装给、排水管道,避免长流水。

(五)实验过程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安全;

(六)实验室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取暖器、热得快等)。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四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参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实验室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三)各实验室应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

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四章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员应当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

(二)实验室操作规程等制度是否落实;

(三)台账等档案是否及时更新;

(四)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的有效情况;

(五)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学院安全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我院各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院通报,并按照《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扣分。

各实验室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人员。

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八条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应组织彻底清查存在的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源、生物制品等危险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小损失,并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相关安全法规和学校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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