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17SZ9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热力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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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篇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修编工作的通知》(津建设函[2016]58号);

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定,详见本篇附录。

2适用范围

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热力篇》(以下简称“本篇”),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中的采暖与通风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

3编制内容

1)本篇编制了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办法要求中涉及到人民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强制条款、“必须”条款,“以人为本”并适合天津发展现状的“应”、“宜”条款等内容;

2)本篇由热源厂(RL1)、热力站(RL2)、热力管网(RL3)、综合管廊(RL4)、采暖与通风(RL5)五章组成。

本篇主要内容为:

锅炉房、热力站、供热管网中的工艺系统(包括热力系统、烟风道系统、除尘脱硫系统等)、综合管廊和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采暖通风系统。

4引用注意事项

1)本篇个别地方引用了《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暖通空调及动力篇》(津16MS-N)和《节能篇》(津16MS-JN)中的有关内容,使用时请予以注意;

2)本篇编入的设计审查内容是保证城市供热系统功能和安全的基本要求,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时,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按本篇所列条目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3)本要点中黑体字为引用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宋体字为引用规范、标准和规定的非强制性条文;

4)本篇设计审查中常见问题详见《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常见问题篇(三)》(津17SZ-15-3);

5)当编制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文件有更新版本时,应按新颁布的有效版本执行。

RL1热源厂

RL1.1设计文件总要求

编号

项目

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

RL1.1.1

相关批准文件

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第4.8节

要点

1摘要说明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文号、日期及主要审批内容。

2如与初步设计内容有较大的变化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

容。

RL1.1.2

施工图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第4.8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施工图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设计文件应能满足施工、安装、加工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要求。

1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报告的批复;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总图及其他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

5经复核的管道机械强度及推力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

6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本)、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7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RL1.1.3

设计图纸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第4.8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3]57号第八篇、《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T29-142-20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

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

RL1.2锅炉房安全性

RL1.2.1

锅炉房布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1.3、4.3.7条

第4.1.3条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近建筑物外墙部位。

第4.3.7条锅炉房出入口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一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RL1.2.2

燃油系统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6.1.5、6.1.7、6.1.9、6.1.14条

第6.1.5条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第6.1.7条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

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第6.1.9条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

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

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第6.1.14条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

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m3。

RL1.2.3

燃气系统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7.0.3、7.0.5条

第7.0.3条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第7.0.5条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RL1.2.4

热水锅炉附属设施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0.1.2、10.1.3条

第10.1.2条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

施。

第10.1.3条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1/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

RL1.2.5

锅炉房管道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1.12、13.1.15、13.1.18、13.2.21、13.3.15条

第13.1.12条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应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

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

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1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

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13.1.15条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13.1.18条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

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20mm。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15mm~20mm。

第13.2.21条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第13.3.15条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RL1.3设备和管道布置

RL1.3

工艺布置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4.4、4.4.5、4.4.6条

第4.4.4条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

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

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第4.4.5条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

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第4.4.6条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

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

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

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RL1.4热力系统

RL1.4.1

汽水管道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3.1.5、13.1.6条

第13.1.5条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

(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宜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水)缸上。

第13.1.6条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

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RL1.4.2

锅炉给水设备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9.1.4、9.1.9条

第9.1.4条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

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

40%。

第9.1.9条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工作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RL1.5烟风道系统

RL1.5.1

锅炉烟风系统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8.0.4、8.0.5条

第8.0.4条锅炉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

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5)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清扫人孔;

6)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

第8.0.5条燃油、燃气的烟道和烟囱的设计,除应符合上述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

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

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

4)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6)水平烟道宜有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7)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且宜高于15℃。

RL1.5.2

烟风管道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21-2000第4.5.2、5.1.1条

第4.5.2条给、落煤管道宜垂直布置。

受条件限制时,则与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宜小于60°

落煤管道宜为圆形。

对于炉排锅炉的移动落煤管道可做成圆锥台形;

固定落煤管道适宜做成从

圆锥过渡成扁平扩散管,并应与炉前的加煤斗宽度相适应。

第5.1.1条烟风煤粉管道的壁厚应遵守下列规定:

(1)烟道为5mm;

(2)风道:

1)送风机进口为3mm;

2)送风机出口为3mm~4mm;

3)热风道3mm~4mm;

4)圆形风道公称直径DN≥2200mm时为4mm;

5)原煤管道与金属小煤斗为8mm。

RL1.6除尘与脱硫

RL1.6

除尘与脱硫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6.1.5、16.1.9条

第16.1.5条燃煤锅炉应采用静电或袋式除尘装置。

第16.1.9条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检测孔的设置,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中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

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检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RL1.7保温与防腐

RL1.7

保温与防腐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4.1.1、14.1.3、14.2.2、14.2.3条

第14.1.1条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收回热能时。

第14.1.3条不需要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1)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

2)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

第14.2.2条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防锈漆。

介质温度高于120℃时。

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

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涂料性质应满足贮存介质品质的要求。

第14.2.3条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采用薄铝板或镀锌薄铝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RL1.8环境保护

RL1.8.1

基本规定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3.0.3、3.0.4条

第3.0.3条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第3.0.4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RL1.8.2

环境保护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6.1.1、16.2.1、16.3.1、18.2.6条

第16.1.1条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16.2.1条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第16.3.1条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第18.2.6条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

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第4.1、4.2条

第4.1条在用锅炉执行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4.2条新建锅炉执行表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第4.5条

第4.5条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RL1.9锅炉房防火

RL1.9

锅炉房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5条

第5.4.15条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RL2热力站

RL2.1热力站及中继泵站

RL2.1.1

一般规定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1.3条

第10.1.3条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

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两个出口,热力网设计水温小于100℃时可只设一个出口。

蒸汽热力站不论站房尺寸如何,都应设置两个出口。

安装孔或门的大小应保证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出入。

多层站房应考虑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

RL2.1.2

中继泵站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2.4、10.2.5、10.2.6条

第10.2.4条中继水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应设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第10.2.5条中继水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的旁通管,宜与母管等径。

第10.2.6条中继泵站水泵入口处应设除污装置。

RL2.1.3

热水热力网热力站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第10.3.5、10.3.8、10.3.11、10.3.13、10.3.14条

第10.3.5条间接连接采暖系统循环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流量应不小于所有用户的设计流量之和;

2)水泵扬程应不小于换热器、站内管道设备、主干线和最不利用户内部系统阻力之和;

3)水泵台数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当采用质—量调节或考虑用户自主调节时应选用调速泵。

第10.3.8条间接连接系统补水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的流量宜为正常补水量的4~5倍,正常补水量宜采用循环水量的1%;

2)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kPa~5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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