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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

可利用作为避难场所的用地主要指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指除公园以外的街头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广场、体育场(体育场地及学校操场)以及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

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要求

1、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较高易于排水,适于搭建帐篷的地形;

应选择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放射性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之外;

应选择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垮塌范围距离之外;

选择室内公共的场、所、馆作为应急编场所或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国标GB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2、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3、面积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2,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m2。

第十一条有效面积

有效面积是指扣除场地内水域面积、大于7°

的陡坡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占地面积和建(构)筑物倒塌影响面积之外的面积。

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分类

可利用作为避难场所的用地一般分为紧急避难场所用地和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用地。

1、紧急避难场所用地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主要是指发生地震等灾害时受影响建筑物附近的面积规模相对小的空地,包括小公园绿地、小花园(游园)、小广场(小健身活动场)等。

这些用地和设施一般能够起到发生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具有提供用地周围若干个邻近建筑中受灾居民临时和紧急避难使用的功能。

也可以认为它是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用地。

但在实际中它却又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可以最快、最直接地接受受灾市民,最能够减少灾后人员伤亡的用地。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对于受灾市民应急疏散避难,直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来说最为重要。

2、固定避难场所用地

固定避难场所用地主要指相对于紧急避难场所用地来说面积规模较大的市级、区级公园绿地,各类体育场等,规模再大些的还包括城区边缘地带的空地、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等,主要用于安排居住区(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政府等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相对较长时间的使用。

此类避难场所用地既可以为一个居住区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受灾市民使用,也可为多个居住区服务。

避难用地面积越大,离居住区、建成区越远,相对就越安全,越有利和方便于灾后政府集中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类型

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场址用地的不同功能和性质,将其建设类型分为公园型、体育场型(包括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室内场馆所)、广场型和小绿地型等四类。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等级划分

本次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级三个级别进行规划布局。

1、市级应急避难场所:

为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占地面积不小5公顷(宜大于10公顷),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9.0㎡,服务半径为5-6km。

具备综合设施配置,能够满足人员长时间避难的需求,一般可安置避难受助人员30天以上。

2、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

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2公顷,人均占地面积不小于4.0㎡,服务半径为2-3km(该半径是根据灾害发生后人步行1小时的距离为2-3km来设定),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以安置避难受助人员10—30天(含30天)时间。

3、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

为紧急避难场所,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米,用于紧急疏散居民,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2.0㎡,服务半径为500m(该半径是根据灾害发生后人步行10分钟的距离为500m来设定的),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以安置避难受助人员10天以内。

第十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

1、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所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在遇有地震、火灾、爆炸、洪水等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时方可使用,平时完全服务于本身原有的功能。

2、应急避难场所在启用时,是无条件的征用的。

3、解除启用命令后,灾民应无条件撤出。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后,难民不得随意破坏场地内原有设施。

第三章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状况分析

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总量

本次规划对规划范围内各类避难场所用地进行了分类统计,共有343处(其中现状169处,规划174处)用地可作为避难场所进行建设,其总有效面积为11900758m2,人均9.08m2/人。

具体见下表。

表3.1规划区避难场所用地资源汇总表

序号

用地类型

数量(处)

用地资源有效面积(万m2)

人均有效面积(m2/人)

备注

现状

规划

合计

1

公园

19

37

56

110.54

374.41

484.95

0.84

2.86

3.70

2

其他绿地

27

80

107

49.81

190.14

239.95

0.38

1.45

1.83

3

学校操场

112

50

162

247.75

143.64

391.39

1.89

1.10

2.99

4

广场

7

5

12

23.09

13.00

36.09

0.18

0.10

0.28

体育场

6

18.98

18.90

37.88

0.14

0.15

0.29

总计

169

174

343

450.17

740.09

1190.26

3.44

5.65

9.09

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分布

1、西陵组团

西陵组团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共有114处(7处已作为避难场所),其中现状72处,规划42处,总有效面积4315520m2(其中现状2549980m2,现状人口41.66万人,现状人均6.12m2/人),规划人口46万人,人均9.38m2/人。

2、伍家岗组团

伍家岗组团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共有67处(3处已作为避难场所),其中现状29处,规划38处,总有效面积1602650m2(其中现状528200m2,现状人口14.86万人,现状人均3.55m2/人),规划人口34.0万人,人均4.71m2/人。

3、点军组团

点军组团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共有49处(2处已作为避难场所),其中现状18处,规划31处,总有效面积2235420m2(其中现状324820m2,现状人口6.64万人,现状人均4.89m2/人),,规划人口13万人,人均17.19m2/人。

4、小溪塔组团

小溪塔组团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共有44处(1处已作为避难场所),其中现状24处,规划20处,总有效面积1400520m2(其中现状364603m2,现状人口11.67万人,现状人均3.12m2/人),规划人口16.0万人,人均8.75m2/人。

5、猇亭组团

猇亭组团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共有38处(0处已作为避难场所),其中现状13处,规划25处,总有效面积1407421m2(其中现状186605m2,现状人口4.98万人,现状人均3.75m2/人),规划人口16万人,人均8.42m2/人。

6、坝区组团

坝区组团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共有31处(0处已作为避难场所),其中现状13处,规划18处,总有效面积1015930m2(其中现状547520m2,现状人口2.94万人,现状人均18.62m2/人),规划人口6万人,人均16.93m2/人。

第十八条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状况分析

1、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总量大,但规划多、现状少。

规划区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总量为1190.26万平方米,其中现状为450.17万平方米,占总量的37.82%,规划为740.09万平方米,占总量的62.18%。

由于规划的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具有不确定性,在进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时,应优先选择现状用地资源;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时,应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保证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和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设能够保质保量,以确保有足够的用地资源来进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分布不均。

从各组团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占有量来看,西陵组团最多,为431.55万平方米,占总量的36.26%,坝区组团最少,为101.59万平方米,占规划区总量的8.54%;

从人均占有量来看,点军组团最大,为17.19平方米/人,为规划区人均指标的189%,伍家岗组团最少,为4.71平方米/人,为规划区人均指标的51.82%。

在进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时,对于人均指标较少的伍家岗组团,应该优先考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

3、公园及其它绿地类用地资源占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资源总量比重较大(公园和其它绿地类用地资源面积为724.90万平方米,占总量的60.90%),而公园特别是其它绿地现状供水、供电等设施较少,在进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时,应重视和加强此类用地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四章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

第十九条布局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一切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为准绳,充分考虑居民居住环境和建筑情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用地的实际条件,努力为其创造必要的应急疏散场所。

2、安全性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的布置,应尽可能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核放射物品存放处以及可能发生各类地质灾害的地区。

3、就近布置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应就近安排,保证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到达。

4、因地制宜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布局选点应充分利用现有和规划的开敞空间。

5、快速通畅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应建设多条与之连接的应急通道。

应急通道应畅通无阻,保障避难市民快速、无阻的到达。

6、多灾种利用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选取,应以多灾种均可使用为原则,不应仅适用于某一类突发公共事件或特定灾种。

第二十条应急避难场所总量

本次共规划220个(现状13个)应急避难场所,其中市级应急避难场所10个,区级应急避难场所31个,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179个。

表4.1规划避难场所汇总表

组团名称

市级避难场所(个)

区级避难场所(个)

社区级避难场所(个)

应容纳人数(万人)

可容纳人数(万人)

西陵组团

9

61

46.00

53.77

伍家岗组团

38

34.00

36.70

点军组团

30

17.60

小溪塔组团

22

16.00

17.70

猇亭组团

20

18.21

坝区组团

8

6.00

7.00

10

31

179

131.00

150.98

注:

表中应容纳人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数,是必须全部安置的人数;

可容纳人数是指规划的应急避难场所能够安置的人数。

可容纳人数应不小于应容纳人数。

第二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分组团布局规划

西陵组团规划避难场所73个(现状7个),其中市级、区级和社区级避难场所分别为3个、9个和61个,总面积2053450m2,规划人口46.0万人,人均场所面积4.46m2/人。

伍家岗组团规划避难场所个(现状3个),其中市级、区级和社区级避难场所分别为3个、5个和38个,总有效面积1162700m2,规划人口34.0万人,人均3.41m2/人。

点军组团规划避难场所个36(现状2个),其中市级、区级和社区级避难场所分别为1个、5个和30个,总面积528000m2,规划人口13万人,人均场所面积4.06m2/人。

小溪塔组团规划避难场所28个(现状1个),其中市级、区级和社区级避难场所分别为1个、5个和22个,总面积604837m2,规划人口16万人,人均3.78m2/人。

猇亭组团规划避难场所个26(现状0个),其中市级、区级和社区级避难场所分别为1个、5个和20个,总面积555289m2,规划人口16万人,人均场地面积3.47m2/人。

坝区组团规划避难场所11个(现状0个),其中市级、区级和社区级避难场所分别为1个、2个和8个,总面积234700m2,规划人口6.0万人,人均场地3.91m2/人。

第五章应急避难场所配建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配建设施分类

应急避难场所配建设施可以分为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三类。

1、基本设施是指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

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和应急标志等。

2、一般设施是指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

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3、综合设施是指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

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本次规划中的市级、区级和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建设施分别按综合设施、一般设施和基本设施进行相应配置。

第二十三条基本设施配置

基本设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棚宿区设施:

帐篷、简易活动房等临时用房。

应急棚宿区应进行分区,每个分区不应超过1000m2,间距大于2米。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车(站)和卫生防疫设施。

3、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配置净水设施。

每100人至少设置1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置1处饮水处。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

4、应急供电设施:

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可移动发电机。

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5、应急排污系统:

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网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6、应急厕所:

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应急厕所之间的距离应小于100米,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50米。

7、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米,且应位于下风向设置。

8、应急通道:

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防火和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9、应急标志:

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第二十四条一般设施配置

一般设施配置应在基本设施配置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1、应急消防设施:

灭火工具或器材。

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火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

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火周边的饭店、商店、超市、药店、仓库等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500米。

3、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等设施。

广播系统应覆盖整个应急避场所,图像监控应覆盖应急篷宿区和场所内的道路。

第二十五条综合设施配置

综合设施配置应在基本设施和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配置。

1、应急停车场:

在避难场所附近设置应急车辆停车场。

2、应急停机坪:

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应设置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应急停机坪地面应平坦、硬质,且周围无高大建构筑物,保障直升机有升空平行安全空间。

3、应急洗浴设施:

结合经济厕所设置,增加洗浴功能或设立可移动式洗浴设施。

4、应急通风设施:

通风条件有限的室内避难场所应增设通风设施。

5、功能介绍设施:

功能介绍图版、触摸屏、电子显示屏。

第六章应急避难疏散通道规划

第二十六条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分类

本次规划将避难疏散通道分为城市级、区级和社区级三类。

1、城市级

城市级避难疏散通道主要用于联络灾区与非灾区、城市局部区域与区域内其他城市、各防灾分区、主要防救灾指挥中心、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护中心等防救据点。

主要利用城市对外交通干道(如高速公路),以陆上对外交通干道为主,保证有效宽度不小于15米,水上及空中通道为辅。

2、区级

区级应急通道用于城市内部救援及疏散。

通道的宽度必须满足大型救援设备通行及救援、疏散活动的进行,并应保证有效宽度不小于7米。

3、社区级(“绿色生命轴”)

在城市级、区级避难疏散通道系统所分割的城市网格内,利用部分主次干道及主要支路构建社区级避难疏散通道。

除人群聚集程度太低或区域面积较小的网格外,由城市级与区级或区级与区级应急通道构成的网格区域内,应保证至少形成“一纵一横”的“绿色生命轴”,其最小宽度不低于4米。

“绿色生命轴”从轴线两侧方向吸纳避难市民,并保证避难市民进入以后则可获得救助,且沿轴行进可达到防灾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七条应急避难疏散通道规划

1、城市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

规划将高速公路、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组团间联系道路作为城市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共计18条,总长度334公里。

2、区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

规划将部分主次干道作为区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共计51条,总长度249公里。

3、社区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

规划将部分次干道及城市支路作为社区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共计120条,总长度292公里。

第二十八条应急避难疏散通道网络规划

应急避难疏散通道网络由陆上通道、空中通道和水路通道构成。

陆上通道:

陆上通道是整个应急通道网络的核心,分别以城市级、区级、社区级(“绿色生命轴”)应急避难疏散通道为基础形成连通网络。

空中通道:

航空通道是陆上通道的重要补充,是整个应急通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三峡机场和市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所拥有的直升机起降地点为基础,城市开敞空间为依托,构成空中应急网络。

 

水路通道:

利用长江黄金水道,以中心城区各主要码头、作业区为基点,构成水路应急网络。

第七章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第二十九条用地面积(有效面积)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小5公顷(宜大于10公顷),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公顷,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米。

第三十条人均用地面积(有效面积)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9.0㎡,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占用地面积不小于4.0㎡,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

第三十一条服务半径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6km,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3km(该半径是根据灾害发生后人步行1小时的距离为2-3km来设定),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m(该半径是根据灾害发生后人步行10分钟的距离为500m来设定的)。

第三十二条配套建设要求

市级、区级和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建设施分别按综合设施、一般设施和基本设施进行相应建设。

第三十三条对避难场所周围建筑的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周围的建筑要采用抗震防震、防火耐火材料和构造,并且考虑建筑的倒塌范围,根据唐山地震房屋倒塌情况分析,一般建筑物倒塌范围的测算方法为:

砖石混合结构、预制楼板房屋为1/2H—1H;

砖石混合结构、现浇板房屋为1/2H;

砖承重墙体房屋为1/3H—1/2H,其中H为建筑檐口至地面的高度。

第三十四条对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要求

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2条以上疏散通道;

市、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4条以上疏散通道(要安排在不同方向上)。

城市级应急避难疏散通道应保证有效宽度不小于15米,区级应急通道应保证有效宽度不小于7米,社区级避难疏散通道其最小有效宽度不低于4米。

第三十五条对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单位)的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安排所需设施(备)、应急物资,划定各类功能区,并且设置标志牌。

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等要经常对避难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完好,以保证其在发生灾害时能够有效利用。

已确定为避难场所用地的,不论是何类何等,在灾害发生时,有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均应无偿对受灾群众开放。

第八章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与标注规划

第三十六条标志与标注分类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选用中国地震局推荐的北京市地方标志,分为避难场所图形符号、组合标志、场内道路指示标志和场所周边指示标志等四大类,共计34个图形符号和标志。

1、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15个,分别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供应、紧急出口、应急供电、应急指挥、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方向、应急供水、应急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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