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001459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镇人代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必要时,经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镇人大主席团认为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镇人代会。

镇人代会一般安排半天时间。

第六条镇人代会由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镇人大主席团在筹备、召集镇人代会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会前代表活动,征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代表议案、建议,部署开展会前代表视察;

(四)决定主席团建议名单,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五)决定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决定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八)其他筹备事项。

第八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5-7名,其人选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由每届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下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上一届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镇人代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前向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书面请假,并经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镇人代会的,其代表资格依法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镇人大举行会议前,划分若干个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1-2人。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由双龙营镇人大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每届镇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在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上次会议主席团提出的本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建议名单、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以及其它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7-11人组成。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当然成员。

镇政府领导人员不得安排为主席团成员。

同一届内,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以第一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为基础,以后的各次大会主席团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适当作一些调整。

主席团在镇人代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

(二)通过大会日程安排;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四)决定议案截止时间,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组织审议各项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决定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提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提出和确定各项候选人建议人选;

(六)决定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领导大会秘书处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八)发布公告等。

第十四条审议大会的议题,可以采取代表团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大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

第十五条镇政府领导人员应列席镇人代会;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是否列席由双龙营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数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超过全体代表人数。

列席会议的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镇人代会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制定。

第十七条镇人代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和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小组。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审议和代表建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或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出:

(一)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

(一)属于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事务的;

(三)其他不属于双龙营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议案一般应在镇人代会期间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议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应一事一案。

提出议案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

第二十二条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主席团可以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提议案人还应当向会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代表在审议方案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或组织派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代表向镇人大提出的议案如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镇人大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围绕本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向镇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具体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十条镇人代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受理;

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受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或镇人大主席团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三十一条镇人代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大会闭会后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交由有关机构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答复。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镇每年举行人代会的时候,镇人大主席团、镇政府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镇政府并应提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镇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印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召集的镇人代会可根据实际决定报告事项。

第三十四条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主席团根据代表团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各项工作报告和财政预算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镇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镇政府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送镇人大主席团征询意见。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在镇人大代表中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个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对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同等处理。

主席团应当安排必要时间让代表进行候选人的酝酿和联合提名,并及时提供有关表格。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提名人在提出候选人时,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基本情况。

必要时,应当安排候选人与全体代表见面并自我介绍情况。

第三十九条镇人大主席、镇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镇人大副主席、副镇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由大会全体会议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镇人代会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的有关程序和差额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经镇人大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代会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上进行。

第四十一条补选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时候,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二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三条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疑难和争议问题,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可以向镇人大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四十七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镇人大代表职务如果被原选区罢免,或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质询和询问

第四十八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问题。

质询案件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条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五十一条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在镇人大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询问,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派人说明。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代表在镇人大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主席团可以安排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或表决时,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

第五十六条镇人大对罢免案、接受辞职决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第五十七条议案和决议、决定的表决,一般采用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

必要时,主席团可以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八条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八章人大主席团

第五十九条镇人大主席团在镇人大闭会期间(下同)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镇人大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镇政府组织实施镇人大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听取镇政府的有关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镇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向镇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提请人大审议;

(六)主持镇人大代表的补选;

(七)联系镇人大代表和在本镇的上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

(八)交办、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九)筹备、召集本级人大下次会议,具体工作内容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十)处理镇人大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六十一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由镇人大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主席、副主席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一人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其成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三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的议程,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确定。

第六十四条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镇政府领导人员列席;

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镇人大代表列席。

第六十五条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一般应在3天前将会议日程、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人员,并通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准备好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

主席团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属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交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

处理或办理情况在下次主席团会议上报告。

第六十七条在镇大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双龙营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履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