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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除执行规定的罚款外,专业副总及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副科长免职。

事故科队的领导撤职;

事故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长一律开除矿籍,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同时承担罚款。

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参照矿有关规定

4.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

阶段内全矿杜绝重伤以上的事故,返还风险抵押金;

全矿实现安全生产,专业内重伤指标超过规定,专业内的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矿,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全矿未实现安全生产,所有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归矿,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通过以上手段,落实年度工作措施,强化安全基础工作,确保年度安全基建奋斗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3.安全费用的提高质量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矿井基建文件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4.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2)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3)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5.各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工程的方案审核。

6.安全工程必须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安措工程项目责任终身负责制。

签订包干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和投资效果”负直接责任。

8.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保安部门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9.各实施单位必须列出组织实施计划进度表和实际工程进度表,各单位成本安措要有计划、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表并报业务部门,计划部,安全监察部,以便按计划督促实施。

10.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部门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3.各实施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安全费用实施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组织实施;

不能按照计划时间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及时修订计划,说明原因和修订后的实施时间费用等,经相关部门把关同意、分管矿长审核批准后报安监站,否则安监站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任务、时间考核兑现。

14.安全费用的考核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统一考核。

(1)工程项目按年度累计完成情况考核,工程量(工作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2)装备投入按年度累计完成资金情况考核,资金完成量每降低1%,扣除矿井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总得分5分。

(3)对未能完成计划的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部门处罚。

3、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不规范的全面提升。

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

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

11.“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安全、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

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4、基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基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

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3.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4.矿长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对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检查、三定、分析、追究、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排查。

部室、科室负责人是本业务范

围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6.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

7.安监站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查处、收集、筛选、分析、追究、反馈、复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监督整改落实等综合管理

工作。

8.每旬由矿长主持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研究解决本矿的重大隐患问题。

施工单位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9.例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销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

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

10.矿每旬,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11.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

表登记,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分级、分类、三定、排查、复查、上报工作。

13.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当场与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签字后的事故隐患排查表,报本矿安监站

,由责任工队或责任科室负责整改落实;

14.重大事故隐患报送有矿长认定,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后报集团公司安技部。

事故隐的整改

15.矿长本矿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职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业务部室、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

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落实。

16.事故隐患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安技部报告,经安技部复查确认后履行销项手续。

形成事故隐患排

查、登记、筛选、上报、制定措施、整改、验收、销项的闭合管理体系。

1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

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

18.安监站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19.安监站要按排查程度将事故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本矿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

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20.每月23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集团公司安技部。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不报事故隐患,不安排安措项目。

奖励与处罚

21.每月要对隐患排查工作总结考核兑现一次。

22.凡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办的部门和个人,安监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根

据《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要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和《基建安全事

故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

   10.每旬由处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11.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1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收集、筛选、分级、分类、三定、排查、复查、上报工作。

当场与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签字后的事故隐患排查表,报本矿安全监察部门,由责任工队或责任科室负责整改落实;

   14.重大事故隐患报送有处长认定,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后报煤业公司安全部。

   事故隐的整改

   15.处长对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职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业务部室、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落实。

   16.事故隐患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要及时向安全科报告,经安全科复查确认后履行销项手续。

形成事故隐患排查、登记、筛选、上报、制定措施、整改、验收、销项的闭合管理体系。

   1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5、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

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

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

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

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

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

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

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

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安全监督检查原则。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

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

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

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

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上报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批复后方可施工。

4.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预测,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

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省厅审批。

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

设计变更资料与

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

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

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省厅基本建设部

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

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

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

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

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煤炭管理局基本建

设部门备案。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

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

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集

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

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

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监站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6、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

  1基本概念

  1.1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管理文件。

一项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各项资源需求计划、施工平面图、技术质量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需要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内容应全面覆盖各个单位工程,并解决单位工程之间的衔接。

  1.2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针对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重点单位、分部工程.关键工序或“四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内容等单独策划一整套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措施、质量要求以及必要图纸等编制而成的施工文件,属于一个工程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2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下同)编制规定

  2.1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组织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进行方案讨论,确定基本方案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制完成后经项目经理审阅并签字后报上级审批。

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2.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基坑围护设计作为一个特殊的施工方案,实际深度超过6米(含6米)的由公司组织编制设计方案,不足6米的由项目部组织编制。

  2.3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一次编制完成,也可以分阶段、分单位分册编制。

分阶段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股应由基础阶段、上部结构及装饰阶段等内容组成。

分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第一册中“前言”部分应说明整个施工组织设计由哪几个分册组成,各分册应顺序编号。

  2.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用电、脚手架、模板拆除与爆破、起重吊装、垂直运输设备搭拆等部分应单独成册,单独填写审批表,并作为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部分,一同上报审批。

  2.5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入审批签字,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编制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总包管理等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审批表报批。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审批规定:

  3.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

  2)基坑挖土深度超过6米(包括6米)的工程;

  3)垂直运输需使用大型塔式起重机的工程;

  4)采用爬、挂、挑脚手或其他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

  5)基坑开挖深度在3米及以上的围

护设计;

  6)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

  7)其他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用电、脚手架、模板拆除与爆破、起重吊装、垂直运输设备搭拆等专项施工方案。

  3.2除上述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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