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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被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我从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夫妻财产权的内容、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特有财产权以及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等相关问题就自己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粗浅的认识,论述一些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国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作为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又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果男女两性仅有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也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这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

是故,只有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平等。

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

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

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

所以说在夫妻双方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的辅助工具。

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为,要拿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

如夫妻双方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就不能不顾及子女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障交易安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

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不但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

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双方在行使其夫妻财产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民事交易的安全。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当代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

“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

但我国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出来,封建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

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保护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三)、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符合中国的国情。

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五)、保护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的财产权的类型对应分为:

法定夫妻财产权、特有财产权和约定夫妻财产权。

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制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

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

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

四、我国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

“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

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无论何种夫妻财产制度都包含这些财产权内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

对财产权的五种权能,将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

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

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和方式。

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权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

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二)、使用权。

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三)、家庭生活费的负担。

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

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由个人财产分担。

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婚后无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四)、对外财产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

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该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9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

(二)第25条规定:

“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

(二)第25条又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由共同财产来清偿。

《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责任。

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方所造成的损失,由损失方给予补偿。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

(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由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

无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

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出现夫妻对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的思想,它只是在主流思想中昙花一现,但这种平等的思想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里规定夫妻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妻的财产由夫管理,孳息也由夫所有。

其片面维护夫权,也没有实际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在中共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

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

“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其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为共同财产,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没有体现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自治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比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

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地17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事实。

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占有权可以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并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有。

否则为非法占有,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损失人赔偿。

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如购买的家庭用品,为夫妻共有。

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使用权是特定权利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加以使用。

对物的使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

使用权以对的物的占有权为前提。

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还有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卖房屋的也必须经配偶同意,否则该民事行为则被视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

3、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的管理权。

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有夫妻共同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由一方单独管理或双方轮流管理。

这是因为婚姻当事人在管理能力、管理时间及方式和从事的职业不同。

如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等。

在一方代管共有财产时,如代管方做出不利于共同财产的,配偶他方有权要求代管方停止不利行为。

如因管理方的故意不当管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管理方以个人财产补偿。

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

收益是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愈来愈商业化,从而取得更多的财产收益。

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孳息和利润,享有平等的收益权。

如夫妻将共有的房屋租赁出去,所得租金为夫妻共有。

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理。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

其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所有权的转移。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交换获得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

(一)项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

(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

“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为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这种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立法长期以约定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强调“法定”的权利,轻视意思自治的权利。

1980年的《婚姻法》在第13条中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需要。

但其规定不易把握,易造成家庭矛盾和交易不安全,而带来不利的影响。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同等地位。

这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人文关怀。

但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做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

(一)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

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权。

在这种财产权形式下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改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财产权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

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

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出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

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

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

(二)、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又称部分共同财产权。

其内涵为,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之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享有的权能。

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

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由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

但夫妻此约定不能是为了规避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

另一方面,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也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此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分别财产权。

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

夫妻一方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

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

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就需要进行分割。

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

对个人债务应有个人清偿。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共同表示,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债权人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配偶他方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因此而享有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权。

在约定夫妻财产权下,夫妻之间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如果夫妻一方委托对方管理财产的,适用有关委托管理的规定。

在约定夫妻财产权下,夫妻一方还享有财产的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方或女方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

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

如夫妻一方虽无个人财产却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

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

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做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

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七、特有财产权

特有财产权是指对专属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能。

在唐朝之前,妻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被夫权所吸收,没有个人财产之言。

唐朝开始出现个人财产。

《唐律疏义*名例律》规定:

奴婢犯罪要追赃的,只能就奴婢的自己的拥有的财产执行,不得涉及其主人的财产;

唐《户令》允许奴婢以财产自赎。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妻已经有个人财产。

在近代,给妻陪嫁的财产,妻可以不交给夫,“夫不与妻商量,就将那土地(胭脂田)卖掉,可以吗?

不可以。

”妻子可以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夫不可以随意侵犯。

现代意义上特有财产权的内涵是夫妻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所有权,配偶他方无权干涉。

个人对特有财产所负债务,由个人负担。

其权能的实现同约定夫妻财产权的分别财产权。

八、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公民的生活也日益丰富,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巨大变化。

市场经济的交易自由,公平分配,个人本位思想逐渐树立。

这一切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

面对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以致使现行的《婚姻法》显现“不力”,从而影响到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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