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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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1-70)

格式Ⅳ-1.投标书格式(53)

格式Ⅳ-2.开标一览表格式(54)

格式Ⅳ-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55)

格式Ⅳ-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57)

格式Ⅳ-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58)

格式Ⅳ-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59)

格式Ⅳ-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60)

格式Ⅳ-8.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61)

格式Ⅳ-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2-70)

格式Ⅳ-9-1资格声明格式(63)

格式Ⅳ-9-2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64)

格式Ⅳ-9-3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67)

格式Ⅳ-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69)

格式Ⅳ-9-5证书格式(70)

第二册(另行装订)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资料表。

2.2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5.1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5.2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

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本为准。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5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

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

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

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

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

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1.2.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

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对以下①、

②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①报EXW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

②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口的。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

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2.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

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

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除投标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除本须知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

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Ⅳ-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

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

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2)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变更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和没有读出的上述第22.2条款的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

本投标人须知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二册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

议/综合评议。

23.2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3)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5.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投标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统一转换成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标货币。

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投标的评价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

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境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境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26.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的费用;

5)在中国境内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备选方案及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26.4根据本须知第26.3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6.4.1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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