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里3#楼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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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工程量核实确认
第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和移交
第十八条违约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业主)
: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安宁里小区3#楼改造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
1.2甲方代表:
刘毅顾群
1.3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乙方代表:
___________
1.5工程监理: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公司
1.6总监理工程师:
1.7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
本合同文件所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转包: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9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
1.10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与最终通过三方(甲方、乙方、监理)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作为工程实施竣工日期。
1.1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但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合同日期。
1.12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按第17.2条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乙方向甲方按照第17.3款移交工程(或区段及部分)之前进行的。
1.13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及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
1.14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洽商、变更、签证等;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备忘录、纪要、往来信函和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
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1.15合同价:
合同价是指在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16天:
指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总体工程概况
2.1总体工程名称:
安宁里小区3#楼装修改造
2.2建设地点:
海淀区西二旗安宁里小区
2.3建筑面积:
约15000平方米
2.4工程性质:
改造
2.5合法的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
中国科学院《科发建复字[2003]79号》
2.6总体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
第三条本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3.1本工程内容:
安宁里小区3#楼装修改造。
3.2承包范围:
3.2.1屋顶、墙面(厨房、卫生间、疏散楼梯间除外)刮腻子立邦漆粉刷;
1-18层(除附件中所示已安排住户的房间外)所有房间及公共走廊部分踢脚刷调和漆.
3.2.2房间门窗刷调和漆。
3.2.3卫生间、厨房地面铺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PVC板吊顶。
3.2.4卫生间安装换气扇、镜子60*40、毛巾杆、卫生纸盒。
3.2.5厨房安装抽油烟机一台,制作操作台(内可放置锅、碗,由投标单位根据厨房布局自行设计,长度为1米左右)。
提供厨房布置图.
3.2.6房间窗户安装双层窗帘的窗帘杆。
3.2.7暖气管、暖气片、金属管道刷银粉。
3.2.8阳台窗户下口填补缝隙,并采取防水措施防止雨水倒流。
3.2.9第十八层暖气片安装跑风阀。
3.2.10地下室安装一樘双开栅栏防盗门,新做四樘1米×
2米普通木门(含门口)。
3.2.11配合燃气专业施工单位更换热水器。
3.3乙方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该项工程,材料性能、安装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顺利通过验收。
3.4技术要求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3.5合同类型:
总价固定式合同
第四条工期
4.1乙方应遵从甲方的工期要求,不得提出疑问或其他额外要求。
4.2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监理下达开工令之日起80个日历天,其中14-18层于2003年8月25日前交工。
4.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监理审核、业主确认后,工期可作调整。
4.3.1不可抗力以及因”非典”原因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的强制规定;
4.3.2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4.4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每延误1天罚款合同总额的2‰。
4.5施工时间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乙方应自行支付上述费用。
第五条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5.1承包方式:
采取中标价,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差价、包抢险费、包承包范围内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费用(但特别注明者除外),包专业的工艺设计,直到达到甲方要求,一次包死。
5.2中标合同价(A):
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元),不含施工用水电气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审定后可调整合同价(调整价B):
①增加/减少合同承包内容;
②应甲方要求,且单个子项目设计变更的直接费(含累计)大于或等于2000元人民币(含本身)以上;
或累计超过5000元(含5000元);
③不可抗力。
5.4实际结算合同价(C):
C=A+B
5.5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5.6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内。
第六条甲方责任
6.1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6.2委托施工监理单位,按甲方的授权监督、管理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6.3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是监理单位住现场的唯一合法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
6.3.1负责工程外部环境的协调及施工用水电准备工作。
第七条乙方责任
7.1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7.2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7.3指派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7.4按政府关于文明和安全施工规范及甲方现场文明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7.5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7.6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并遵照其指示工作,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7在施工程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7.8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
7.9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工程进度计划
8.1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
8.2乙方当月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下月计划一并完成,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九条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9.1甲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9.2因乙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10.1所有材料及构、配件均应符合国家规范、设计标准及其功能的要求规定的等级和标准,并提供一切有关证明。
10.2乙方采购的材料进场,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进行质量检验,如材质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安排倒运出场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且须重新采购合格品。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3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后,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看护,若发生遗失或损坏,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与检验
11.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竣工验收时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市内环境标准。
11.2工程中乙方应根据监理和甲方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同意并签认。
11.3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11.4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停工,返工和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第十二条安全施工
12.1乙方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2.2乙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采取严格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2.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5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12.6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抗击“非典”的工作防范办法及措施。
第十三条文明施工
13.1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服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到甲方指定地点。
13.2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乙方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对本工程负责免费维修保养并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保证书。
第十五条工程量核实确认
15.1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甲方应付款时,乙方应向监理提交请款单和结算报告,说明乙方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必要的说明书、清单和其他证明文件)。
监理收到请款单和结算报告后10天内审核并报业主确认。
15.2下列情况不予支付工程款:
a.未经监理核实签认的;
b.强行施工的;
c.不能证明合格的。
第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16.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一次支付给乙方实际结算价95%的工程款。
16.2保修期结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实际结算价5%的余款。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和移交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a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
b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c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17.2监理工程师组织甲方、乙方、设计人,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7.3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
整改修复完毕之后,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17.4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监理、乙方和设计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
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7.5当乙方获得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即表明本工程具备了移交条件,可以进行移交。
第十八条违约
18.1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18.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包括分阶段竣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拖延1天,按中标合同价的2‰进行罚款。
18.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申请仲裁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乙方人员的伤亡和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乙方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其他
2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而甲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3天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21.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并结清全部价款并签订质量保修书后失效。
21.4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1.5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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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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