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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项目安排是指涉及企业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重大维修、工程建设、重大关键性设备购置等年度计划;

2、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维修项目及有关非经营性重大项目;

3、员工后勤生活和福利待遇重大项目;

4、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5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项目支付;

2、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二)凡是局党组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替代。

(三)出席决策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四)集体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五)在讨论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

(七)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有关部门执行的,应以文件等形式下发,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责任认定标准

(一)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违反相关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四、“三重一大”责任认定程序

(一)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应承担的责任,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追究相应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篇:

轻工院“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陕西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陕西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一、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在实行重大决策公开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开重大决策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社会组织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据有关规定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xx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

联工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中共青羊区黄田坝街道联工社区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联工社区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社区发展和稳定,关系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畴。

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社区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审定党委制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安排;

3、酝酿社区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研究决定社区“两委一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研究社区党委、居委会、议事会、集体经济组织等社区基层组织的职能设置、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5、社区主要资金(公共服务资金)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审议社区的投资、工程项目,金额较大的财政开支和干部福利等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社区党员干部的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社区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选举;

2、优秀后备干部推荐、培养、选拔;

3、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中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4、社区监事会、议事会、居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社区集体经济的大规模投资、集体资产的处置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下由社区主任审批签字;

1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由社区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签字;

xx0元以上须经党委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社区“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等会议形式决策。

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

涉及“三重一大”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班子成员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

参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参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

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

会议各项议题由党委书记参考各项意见、建议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

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对议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审核签发。

(二)管理与监督

1、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

2、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3、召开党委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做出决定事宜必须半数以上的参会成员同意,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要提前请假。

4、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经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向党委会议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四、附则

1、联工社区“三重一大”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应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2、本制度由联工社区党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4、前期相关制度与此不符的以此件为准。

中共青羊区黄田坝街道联工社区委员会

xx年3月1日

第四篇: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

(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

(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

(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

(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

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提出错误的程序建议,导致“三重一大”事项未提交决策会议集体决策的;

(二)对于重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项目等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的;

(三)对于按规定需经法律审核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经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四)对于按有关规定须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

(五)对于重要人事任免,未按规定征求监察部门意见的。

第八条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未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视同未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追究有关责任人、企业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条未按集团及公司要求实施决策事项台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形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期建立决策事项台账的;

(二)台账记录不完整的;

(三)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台账未按期上报,又未及时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十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不因领导班子调整和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故意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受到责任追究后再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应从重、加重处分。

在台账管理、内控测评以及其他自查工作中,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动纠正、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从轻、减轻处分。

其中,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其中,对领导班子集体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原则上应由上级单位负责;

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其他处理,对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责,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相关责任人调离原单位的,由上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企业各部门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台账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应及时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送“三重一大”事项归口管理部门,由“三重一大”事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其中,涉及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人资部门根据党纪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按规定应报上级单位处理的,由责任单位及时将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报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被实行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30日之内反馈。

第十五条受到“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各类先进、优秀个人的评选。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

“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保靖县畜牧水产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体制度。

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全局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6、财务年度预算调整,站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项内务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

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1

8、全局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全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县管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县及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参照《保靖县畜牧水产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局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党组扩大会为局党组成员和局班子成员,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

为局级行政班子成员及相关中层干部。

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股站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党组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局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

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书记汇报,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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