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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策宣传材料

2015年征兵政策宣传材料

 

2015年征兵政策宣传材料

★ 参军报国  无上光荣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参军报国既是磨砺人生、实现理想的重要途径,更是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高尚行为。

希望广大适龄青年树立远大志向,不负光荣使命,积极响应祖国召唤,自觉履行兵役义务,踊跃到绿色军营中施展聪明才智,为实现强国梦强军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 我国的基本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每一个达到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都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依法应征服现役或者服预备役,履行自己应尽的兵役义务。

公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叫服现役;编入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叫服预备役。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第1年称为列兵,第2年称为上等兵,2年义务兵役期满后可以选改为士官。

下士、中士称为初级士官,最高服役6年;上士、四级军士长称为中级士官,最高服役8年;三级军士长以上称为高级士官,可以服役14年以上。

  

★ 2015年征兵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 对象范围。

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

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

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

 

(二) 年龄条件。

男兵征集年龄要求为: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

毕业文化程度青年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兵征集年龄要求为: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周岁至19周岁(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出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 政治条件。

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征兵服现役的公民必

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四) 身体条件。

按照新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身高,

男青年不低于160cm,女青年不低于158cm,条件兵另行规定。

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矫正视力不低于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条件兵另行规定。

血压,收缩压:

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

60—90毫米汞柱。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

 

 

★ 公民服兵役享有的优待权益 

公民应征服现役以后,无论是本人还是家属,都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多方面的优待和照顾。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军婚受到保护,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享受免费邮递等。

四川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规定:

“农村籍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优先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范围”。

根据民发〔2012〕193号和川民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高校在校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家庭优抚金,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此外国家还规定,义务兵家属与其他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的优先权。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 男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一)网上报名。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兵役登记;有应征意向的适龄青年,可在兵役登记的同时参加网上应征报名,最晚应于8月5日前进行网上应征报名。

 

(二)现场确认。

适龄青年网上登记报名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还需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到应征地的乡镇(街道)武装部(含高校、企业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

 

(三)预征管理。

基层武装部在适龄青年现场确认时进行初审初检,择优推荐预征对象,加强平时预征管理,做好征兵准备。

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离校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相关证件到兵役机关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将由兵役机关提前确定为预定新兵,并签订入伍协议。

 

(四)体检和政治考核。

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将通知应征青年在规定时间内赴指定医院参加封闭式体检。

体检合格后,县级征兵办网上确定政治考核对象,打印《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组织政治考核,基层武装部、派出所等将组织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

县级征兵办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择优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网上录入预定兵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张榜公示。

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六)批准入伍。

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征兵办正式办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

家长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家庭优待等手续。

申请学费资助的大学生,还要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印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 女青年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一)网上报名。

应征女青年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截止后,系统将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成绩自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预征对象。

 

(二)初审初检。

8 月6 日起,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持此表参加实地应征。

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还要自行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交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三)体检检查。

8月中旬起,各市(州)征办在本地区设立封闭式体检站,据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应征女青年送检对象花名册》,统一组织体格检查。

应征女青年根据兵役机关通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四)综合素质考评。

综合素质考评结合体检工作同步进行。

各市(州)征办对送检对象的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入伍动机等进行综合考评,现场公布得分。

 

(五)政治考核。

8月下旬起,各县(市、区)征办会同同级公安部门、教育等部门,做好政治考核工作,相关基层单位组织走访调查。

 

(六)审定新兵。

9月上旬,各市(州)征办按照省征办下达的征集任务,召开集体定兵会,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批准入伍, ★ 士兵退出现役的安置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二)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规定:

“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三)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工作。

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等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均可自愿参加一次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各地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五)享有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规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 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治考核、优先审批定兵等优先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

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入伍后现实表现好,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可以按程序提拔为干部。

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二)学费资助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本科和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考学升学优惠。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从2015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5000多的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2015年起录取比例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就业安置扶持。

根据川委发[2011]16号及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省教育厅还规定可算作实习期),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把大学生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体系,给予重点培养,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被部队团级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2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另加4分,累计不超过6分。

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拓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渠道,加大在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聘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和选配专武干部工作力度,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10%的工作岗位,在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含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中择优录取。

 

(五)发放入伍奖励。

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集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从四川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六)安排专项落户。

川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凡从四川省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含在校生),在部队服役期满且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以上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当地大学生入伍的其它优抚安置政策。

  

★  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我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前第一款第

(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醉酒形式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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