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实用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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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孩《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及产假
(一)办理条件
(二)办理时间
(三)必备材料
(四)办理流程
(五)一孩产假
(六)二孩产假
(七)特殊产假
第二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指南及优待奖励
(五)持证优待及奖励
第三章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及政策衔接
(五)政策衔接
第四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办事指南
(二)必备材料
(三)办理流程
提示:
在办理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部计生办(老楼一层图书馆2133房间)
TEL:
68552133,68552158
(一)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为北京户籍或夫妻一方为北京户籍。
(二)办理时间:
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补办。
1、初婚初育
司局证明(包括被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注明为该司局正式职工,其配偶姓名,结婚日期,被证明人为初婚/再婚初育,无违法生育记录,并加盖司局级公章)。
若夫妻双方均为部内职工且属同一司局,证明可以出具一份,并注明二人为夫妻,该证明须为原件。
2、再婚初育
司局证明(内容同上)、《离婚证》复印件、本次婚姻的《结婚证》复印件。
1、领证
持必备材料至部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夫妻双方为北京户籍的,要求在女方存档单位领取。
2、盖章
持《生育服务证》到部计生办及配偶一方存档单位签署意见盖章,配偶为非京户籍的,应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办理
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材料至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核准,该证方可生效,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应前往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核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3、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5、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2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指南及优待奖励
(一)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为北京户籍或夫妻一方为北京户籍,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不含双胞胎或多胞胎)后,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夫妻。
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
1、办理《光荣证》时孩子出生未满一年:
《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2、办理《光荣证》时孩子出生已满一年:
《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和司局证明(包括被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注明为该司局正式职工,其配偶姓名、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注明其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加盖司局级公章)。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的夫妻,可参照上述两种情况准备材料办理,不领取《光荣证》,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托幼管理费。
1、领表
持必备材料至部计生办领取并填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表》(以下简称《<
光荣证>
申请表》)(一式三份)。
2、领证
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盖章后的《<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至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核准后,领取《光荣证》;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应前往女方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核准。
3、办理优待
持上述核准后的一份《<
申请表》原件及《光荣证》复印件返回部计生办,办理优待及奖励事项。
1、自领取《光荣证》之日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夫妻双方每月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
2、经所在单位批准,凭《光荣证》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但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的夫妻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3章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及政策衔接
1、夫妻双方为北京户籍或夫妻一方为北京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
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户籍为西城区的无此要求)。
2、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怀孕前或孩子出生后补办。
1、申办单独两孩
独生子女一方其父母双方存档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司局证明(包括被证明人姓名、身份证号,注明为该司局正式职工,其配偶姓名、身份证号,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注明其只生育一个孩子;
单独一方,注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加盖司局级公章)。
2、申办再婚再育
司局证明(参考上述相关内容)、《离婚证》复印件、本次婚姻的《结婚证》复印件。
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或登录北京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持必备材料到部计生办及配偶一方存档单位签署意见盖章,配偶为非京户籍的,应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持《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交,但夫妻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交。
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后制发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1、单独夫妻原办理过《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家长可为子女购买北京市“一老一小”等社会保险。
2、鼓励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按政策生育。
对自愿放弃,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人事档案在财政部存放,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结婚证》复印件、《光荣证》复印件。
若上述材料二者缺一,可由申请人所在司局出具证明。
持必备材料至部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
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盖章后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表》返回部计生办再盖章。
3、领取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一份由部计生办留存,另一份提交至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领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