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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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赛事之际,组织开展公共秩序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志愿者到公共场所、道路交通和赛会场馆等重点部位,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劝导不文明言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动员志愿者参加接待、咨询、联络等工作,为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多志愿服务。
5、围绕社区主阵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是城市志愿服务工作的基础。
市区和县城要全面创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建立相对稳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常年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文化服务、治安服务和社区献爱心、关爱空巢老人和孤寡老人等各类贴近市民需求的志愿活动。
通过建立“志愿时”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
6、围绕应急救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是专业救援的重要辅助力量,是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志愿者学习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处置知识,在突发事件出现时,在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下,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提高社会和公民的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专业救援服务队,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志愿者在关键时刻能服务、会服务、服务到位、服务高效。
7、围绕文化体育开展志愿活动。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社区文化中心等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体活动和“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培育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
四、志愿服务宣传标语
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共创文明县城
参与志愿服务,建设爱心巴陵
弘扬志愿精神,构建爱心社会,共创文明家园
授人玫瑰,手有余香;
帮助他人,快乐自己
志愿者的微笑是城市最好的名片
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
有困难,找志愿者;
有时间,做志愿者
嘉山路街道三角线社居委
2016年5月8日
嘉山路街道三角线社区志愿服务宣传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组织社区广大志愿者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宣传文明创建,提高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提升社区文明程度,现结合实际,制定志愿服务社会宣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开展我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树立社区志愿者的良好形象,激励和引导更多的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投身志愿服务事业。
二、工作内容
1、以“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文明创建志愿服务。
以普及文明礼仪、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社区人文环境、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大兴文明礼仪之风。
通过组织践行礼仪实践活动等方式,引导人们摒弃陋习、讲礼守礼;
大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深化关爱空巢老人、关爱残疾人、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包括留守儿童)志愿服务;
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表率作用;
志愿者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服务活动。
2、以“关爱空巢老人”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助老扶弱志愿服务。
以社区高龄空巢老人为服务对象,积极组织志愿者采取结对帮扶的办法,为高龄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障、心理抚慰、应急求助、法律援助、文体健身、综合服务”七项关爱行动,努力为空巢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新型服务。
3、以“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帮助留守儿童志愿服务。
组建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采取结对帮扶,定期服务等形式,对留守儿童进行学习、心理、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辅导。
4、以“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节日文化志愿服务。
为引导人们继承和弘扬中化民族的优秀传统,着力营造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深厚节日氛围,在全社会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期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旋律,更好地聚中国人的心、铸中国人的魂,组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引导全民积极参与“我们的节日”活动,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熟悉经典、亲近经典、热爱经典,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
5、以“全民健身”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健康生活志愿服务。
通过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断提高科学健身意识,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6、以“志愿服务交通”活动不载体,深入开展文明出行志愿服务。
通过发放交通法规宣传单、文明卡,劝导行人文明出行,来倡导社区居民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风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引导。
正确认识开展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号召广大志愿者通过奉献和付出、通过爱心和善举,在帮助他人、温暖他人中实现个人价值,为推动我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2、精心部署。
在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者队伍拓展、组织管理、开展活动上下功夫,确保志愿服务活动贴近实际、富有成效,真正能为群众排忧解难,雪中送炭,能够切实提高全民素质,培育社会文明风尚。
3、做好宣传。
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栏、倡议书、报刊等媒体的作用,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取得的实效和志愿者感人事迹,尤其要注重挖掘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开展的浓郁氛围。
合肥嘉山路街道三角线社居委
2016年5月10日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
第五条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当受到尊重。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基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每年3月5日所在的周为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第二章志愿者
第八条鼓励个人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详细内容,并告知在从事志愿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
(三)精神抚慰、心理援助;
(四)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五)大型社会活动;
(六)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内容和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给予答复;
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讯、误餐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如实告知志愿服务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7天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的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以及保障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第五章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本市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财政支持;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单位、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给予资助:
(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围。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志愿服务专题、专栏,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通讯、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由志愿服务组织责令其改正,并中止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予以公示。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非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志愿服务组织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等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挪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嘉山路街道三角线社区“志愿者服务”宣传普及
活动时间
2016年5月
活动地点
三角线社区
主办单位
活动人数
活动主题
志愿者服务宣传普及
活动说明
(成效)
社区通过宣传栏,公益广告等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活动图片
通过广告牌,艺术墙绘等方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