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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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x〕3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xx〕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打造“信用xx”,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诚信度。

  

(二)工作目标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到xx年底,出台一批联合奖惩制度,实施一批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宣传一批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曝光一批严重失信名单,树立一批诚信榜样,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社会机制的形成夯实基础。

到xx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打造“信用xx”。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

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

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

(责任单位:

市文明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责任单位:

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市场管理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厅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xx〕80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市场管理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

(责任单位:

市市场管理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xx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

(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管理局、市银监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xx”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市市场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

明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国税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办、市银监局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多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结合企业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xx”网站曝光。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市场管理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从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单位:

市市场管理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和其他高消费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

(责任单位:

市法院、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严限制设立金融机构、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和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责任单位:

xx海关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责任单位:

市安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市场管理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

(责任单位:

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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