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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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恒定为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3、权利义务

完全对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完全不对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反诉权,被告负有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4、诉讼目的

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5、适用法律

民法、民诉等民事法律

刑法、刑诉等刑事法律

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

6、判决方式

确认、给付、变更判决,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调解

除自诉外,只能判决不能调解

对被具体诉行政行为平判决,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判决

7、执行不同

可以申请法院轻质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

直接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出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部分判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

公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1、联系:

二者都是民事程序;

公证程序是部分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

公正程序的结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许质证;

经公证程序得到的债权文书是民事程序中执行的依据。

2、区别:

公证程序

民事程序

1、目的

预防纠纷

解决纠纷

2、性质

证明活动

审判活动

3、程序

相对简单

复杂多样

4、依据

公证法

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

5、结果

确认法律文书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

6、形式

公证书

判决、裁定

7、权能

证明权

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面性的法律关系:

A主体多面性;

B客体多面性;

C内容多样性。

3、研究意义:

①(理论)有助于正确确定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和内容,保证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

②(实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

③(法院)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④(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⑤(社会)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J:

主体(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面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2、范围、相互关系及其地位:

①人民法院:

核心地位,案件的受理、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执行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②人民检察院:

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

③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A当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其他诉讼参与人:

A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人,在某一阶段参加诉讼,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为某一行为。

B范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

3、理论争议:

(检察院的民事抗诉、诉讼代理人)

①诉讼主体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特殊部分。

②结合通说观点和民诉规定,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③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J:

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2、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

A权利义务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

B行使审判权,保障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

A具有职权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B权利:

法律监督权: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由法律监督权;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抗诉权。

义务:

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应提出抗诉;

应派员参加案件再审。

③当事人:

A权利和义务均采取不完全的规整式立法和分散式的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概括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用权;

具体而言集中体现在民诉50、51、52条规定,并散见于其他规定之中;

集中于民诉50条第3款,并散见于其他以“应当”、“必须”表达的规范之中。

④诉讼代理人:

以代理权的产生为基础;

权利与义务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

⑤其他诉讼参与人:

身份不一,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3、综上: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客体(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体现在:

①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③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不包括当事人的实力权利请求;

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

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诉讼标的

1、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2、范畴

包含了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两个范畴

形式和内容都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

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诉方当事人所以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

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诉讼事件: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主要指不可抗力,也包括已经存在的和不可改变的既成事实,如我国民诉法136、137条关于引起诉讼中止和终结诉讼的情形。

第1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3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权

①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项制度,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②它包括两重含义:

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他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

①法律依据:

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根据;

②行使对象:

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

③主体:

诉权为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

④阶段:

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⑤内容:

诉权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如何理解诉权的双重含义)

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2、联系:

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②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可以离开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单独存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须痛过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3、区别: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1、法律依据

民事实体法

2、享有时间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才能享有(后有)

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之时享有(先有)

3、表现形式

1、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2、参加诉讼过程实现诉讼请求的权利

1、主张性的实体请求权;

2、反驳性的实体请求权

4、审查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阶段查明(先有)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查明(后有)

5、确认方式

裁定

判决

6、法律后果

享有才能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反之则诉讼程序不能开始或不能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享有才能实现诉讼请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反之则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判决驳回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诉讼权利略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

诉讼权利

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

2、享有主体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产生时间

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即诉讼开始之前

诉讼产生,即诉讼发生之后

4、行使阶段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受到不同诉讼阶段的制约

①诉是当事人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②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①诉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的状态;

②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③诉的内容仅限于保护民事权益;

④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①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只能是本诉的被告提起,以本诉的原告为反诉的被告,即反诉与本诉中当事人地位互换;

②反诉的独立性:

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消灭;

③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只能在本诉开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④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为了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条件:

①当事人方面:

只是与本诉当事人互换,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②时间方面:

本诉被法院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③管辖方面:

与本诉属于牵连管辖,本诉的被告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其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④理由方面:

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

⑤程序方面:

与本诉能手使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2、具体任务:

①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②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是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④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集中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审判权:

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是最主要的司法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权对案件错处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独立审判原则的内容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任审判。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由3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合议庭。

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机构;

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具体形式。

独任制:

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组织的形式。

合议制: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审判组织的形式。

独任审判庭:

有一名法官(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组织形式。

合议审判庭:

由数名审判人员(一般为三人以上)组成一个审判庭,对某一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组织形式。

合议审判庭的组成

1、共同点:

①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

2、区别点:

①第一审合议庭:

A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②第二审合议庭:

A只能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B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再审合议庭:

A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另行合议庭;

B原来是第二审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工作原则

1、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平等的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2、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3、审理案件时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人员,遇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对某一案件进行审判和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

审理某一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有法定情形时,主动推出本案的审理或裁判,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参在其他特殊密切关系

6、其他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情况(p190)。

回避的方式、程序、决定和效力

1、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2、程序:

民诉47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决定:

民诉48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效力:

决定已经做出立即生效,不逊于当事人上诉。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将审判的全过程(评议过程除外)和判决结果,依法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制度。

其中依法公开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公开的才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则不公开审理。

是否公开仅指案件审理的过程,判决结果必须公开。

公开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关系:

公开审理必须以开庭审理为前提,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都公开进行:

(一审案件不论程序全部开庭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的特殊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一起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使用两种不同程序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制度,它是关于案件的审级制度的规定。

内容:

1、一般:

根据民诉第10条的规定,除最高法院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做出的裁判即为终极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2、例外: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破产还债程序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裁定,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无法上诉;

3、两次审理由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权连接。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对象:

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

监督内容: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合法、正确。

权利义务同等原则:

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对等原则:

外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共鸣、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原则。

2、基本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2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

3人民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法院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2、内容: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调节可能的案件,应当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3、应注意的问题:

1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

③适用调解原则应克服两种不良倾向,即不重视调解和滥用调解。

辩论原则:

在人民法院支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1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

2就适用用法律进行辩论;

3就程序法上的争议进行辩论。

处分权则

1、含义: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所参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它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事实体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乃至国家权力行使的诉讼活动中的要求和延伸。

2、内容:

①主体: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②范围:

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③主要表现:

A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B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

C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

D执行程序是否开始,除法院移送执行的外,一般也有当事人决定;

④当事人刑事处分权必须依法进行。

3、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①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②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

审判员在审判案件中亲子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亲自审查证据,最后依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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