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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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册"
。
出口报关解析
一.通关基本程序:
申报?
查验?
征税?
放行
申报:
1.出口货物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
接受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基础。
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
托运单(即下货纸)、发票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各类证件。
申报应注意问题:
报关时限:
报关时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时间限制。
出口货物报关时限限为装货24小时以前。
不需要征税费、查验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办结通关手续。
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申报并已经审核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内容是否及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一种监管方式。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及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内容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监管依据。
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
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申报货物情况,查验货物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
需要查验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查验条件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征税: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
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需要征税费货物,自接受申报1日内开出税单,并于缴核税单2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
海关放行章"
出口货物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退关:
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上加盖"
验讫章"
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签章,退还报关单位。
在我国每天大约出口价值1.5亿美元货物,出口核销退税每延迟一天,就要给广大客户造成很大损失。
如何加快出口核销退税速度呢?
在单证操作方面最重要一点就是正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报关单有关内容必须及船公司传送给海关舱单内容一致,才能顺利核销退税。
对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运输工具,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单》及更正后箱单发票、提单副本进行更正,这样报关单上内容才能及舱单上内容一致。
进出口报关具体操作流程:
进口:
一、客户提供:
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
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
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
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
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出口: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
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各项证件。
(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
提供单证有:
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需做熏蒸或热处理,客户所提供单证有:
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
(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
如出口需缴纳税费,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
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
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及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
不需查验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进出口报关注意事项:
在进出口贸易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
即绝大多数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海关打交道。
下面是关于我国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
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
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
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有:
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企业;
其经海关认可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证明文件;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企业取得报关单位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手续。
报关单位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企业撤销而自动终止。
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及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做出这样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查验货物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
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通关申报手续。
做出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天;
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天;
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第15天。
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
滞报金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计算滞报金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到岸价格X滞报天数X0.5‰
进口货物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他们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按海关规定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证件,向海关申报。
报关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
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
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
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
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海关要求三份)。
填单要求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
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报关单同时,交验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货运和商业单据有:
海运进口提货单;
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
陆、空运运单;
货物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及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
需要说明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一种行政保护手段。
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
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
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个部位所属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
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
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印、证书。
新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国际通用新检验检疫模式。
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形式。
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商检机构检验;
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
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特定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
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查验目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及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和场所进行。
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
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办理货物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包装等工作。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办法:
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
双方共同商定货物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
海关对担保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