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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算生产成本,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生产成本开支的范围。

第七条客观性原则。

成本核算应以发生生产费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生产费用的归集、计算和分配应该遵循受益原则,能够直接归集或分配的不人为分配,无法直接分配的应根据设定的分配原则和标准进行分配。

第八条一贯性原则。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成本核算方法和费用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不论采用何种内部结算方法,月末一级成本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成本都应以实际成本列示,不得以标准成本、模拟市场价格、预算成本、估计成本等代替。

但外购物料、接受外委服务、对外销售回收物等确因未取得确定的价款信息,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存货减值除外。

第十条成本分期原则。

成本核算须采用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分期。

第三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生产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

2、生产成本及其构成相差较大的从细、生产成本比较接近的从简;

3、对制定产品产销计划和售价有参考作用的从细、不具参考作用的从简。

第十二条不同品种的产品,原则上单独核算成本。

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如果公司计量工具准确,信息化体系健全,满足核算不同规格产品成本的基础条件的,应单独核算成本。

带料加工的产品,应该单独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试制产品,无论是否作为正式产品核算以及是否试验成功,在试验期间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同一生产过程的产出物在两种及以上的,若某种产出物的市场价值占所有产出物总价值的80%及以上,应作为产品核算成本;

所占比例低于20%的,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自制的备品备件、工具、综合利用加工产品等均应单独核算成本。

第十五条公司机修、运输、动力等辅助厂(车间),均应单独核算各项劳务或产品的成本。

第十六条各工序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1、炼焦工序

炼焦工序成本核算对象为焦炭。

2、烧结和球团工序

烧结和球团工序成本核算对象为烧结矿和球团矿。

3、炼铁工序

炼铁工序分设炼钢生铁、铸造生铁为成本核算对象,炼钢生铁如有铸块应与铁水分设成本核算对象。

4、炼钢工序

炼钢工序按钢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连铸工序在各种坯料的基础上按不同钢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5、轧钢工序

轧钢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轧制钢种分别设置。

如果成本核算基础条件完备,具备核算不同规格产品成本的条件,可分别核算。

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可分别将切边、定尺等设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6、辅助生产单位

辅助生产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依据向用户提供的辅助产品类型划分,一般应分为蒸汽、压缩空气、氧气及氮气、电力(自发电和供电应分开)、新水、净化水、软化水、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混合煤气、汽车运输、火车运输、装卸工时、维修工时及其他作业工时等。

辅助生产单位输出的劳务和辅助产品有质量和成本差异的,如不同热值的煤气,不同车型的运输,应该分别或分组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7、其他产品(含钒化工产品)或劳务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核算对象。

第四章成本项目及其核算范围

第十七条生产成本是公司为生产产品而付出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代价。

生产成本项目包括:

原主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十八条原主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构成产品实体和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外购半成品等。

是否构成产品实体,以是否构成最终对外可售产品的实体为标志判定。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与回收品统称为回收物,一般应在本项目项下作成本扣除处理并分项列示。

在同一成本中心、同一生产过程和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中直接返回使用的不合格半成品,如返回的烧结矿、浇余钢水、直接入炉的钢渣等,可不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但需经过加工且其产生与使用跨越不同月份的,应该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回收物价格的确认:

1、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应根据接近该种回收物的可变现价值扣除继续加工费用的余额确定,可变现价值不包括增值税额;

2、主要用于本公司自用的,应统一采用集团确定的预算价格。

回收物的成本应按照上述合理的方法确认,由各子公司在成本核算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辅助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产品,虽不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溶剂、耐火材料、轧辊等。

经过生产过程使用后,仍有使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辅助材料,以回收价值冲减本项目成本。

第二十条燃料及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能源、动力的消耗,包括外购和自制的煤炭、焦炭、煤气、氧气、其他特殊气体、电力、风、蒸汽和工业用水等能源介质。

在生产中回收的焦粉、煤气、蒸汽等,冲减本项目成本。

回收的燃料及动力在本生产环节直接再利用的,如高炉煤气直接用于热风炉,可不按回收处理。

第二十一条列入成本核算的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员工薪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入制造费用。

直接参加半成品、产成品生产的工人是指直接从事产品和辅助产品生产的全部职工,包括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计划和控制下向公司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为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或确认的补偿即职工辞退福利,不计入本项目,而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制造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间接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公司制造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间接职工薪酬:

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的薪酬。

2、折旧费:

生产单位为生产和管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费用。

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大修理费:

指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大修理项目计划的修理费用。

自年初开始,按照年度大中修预算月平均金额,采用逐月预提的方法核算,计入相应工序成本。

当修护项目完工后,按大修理项目的完工资料所列外包修护费用和实际领用材料金额,冲减已提大修费。

4、修理费:

包括计划内的中小修项目,以及计划外的临时检修、抢修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列入成本。

5、机物料消耗:

是指维护分厂或车间日常运行而耗用的、既不能计入特定产品又不能计入特定作业的材料。

6、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生产分厂或车间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7、劳动保护费:

是指分厂或车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暑降温用品等支出。

8、运输费:

是指各类生产物资由发出单位运输至使用单位计量或验收点的运输及装卸费用。

9、装卸搬运费:

指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使用吊车、装载机等所支付的上料、倒运、卸料、攒堆、吊装等费用。

10、试验检验费:

指生产厂对本单位收到的原料、半成品和发出的产成品等进行检化验所发生的费用。

11、环境保护费:

是指生产单位发生的、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环保费用。

12、安全费:

指各生产单位发生的安全费用。

13、租赁费:

指公司自外部经营性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而支付的租金。

14、保险费:

指生产单位固定资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15、取暖费:

指生产单位人员的取暖补贴。

16、办公费:

指生产单位办公用的文具、印刷品、事务用品、邮电、报刊等办公费用。

17、通讯费:

包括电话费,话费补贴等。

18、差旅费:

指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或职工因公外出发生的费用。

19、招待费:

指生产单位发生的待客费用。

20、水电费:

指生产单位的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非直接生产费用。

21、外协人工费:

指生产单位委托外单位或个人协助完成某项工作所发生的劳务费。

22、计量费:

指为生产单位称重计量所发生的人工费、计量设备折旧费及修理费等费用。

23、设计制图费:

指新品加工制图、设计图纸费等。

24、包装费:

指为包装产品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

25、新品种试验费:

指为开发新品种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

26、社会保险费:

指生产单位人员发生的社会保险金。

27、住房公积金:

指生产单位人员发生的住房公积金。

28、其他:

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目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成本数据的确认及分配

第二十三条各工序生产量计算:

执行《建龙钢铁重要指标定义手册(综合分册)》,每月由各子公司职能部门核产并出具核产报告,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成本核算方法:

各工序之间成本核算采用“分步综合结转法”,按各工序步骤分别计算半成品和产成品成本。

第二十五条原材料成本的确认与分配:

材料会计根据领料单确认消耗量、按实际价格或成本确定消耗金额;

成本会计将直接计入产品实体的原材料按材料会计确定的数量和金额,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

第二十六条燃料及动力成本的确认与分配:

根据能源中心每月统计各生产单位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

第二十七条职工薪酬的确认与分配

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各生产单位应付职工薪酬和实发薪酬,分配到各工序、各产品。

第二十八条制造费用的确认与分配:

制造费用按照生产车间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

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

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按各成本核算对象的作业量分配计入。

第六章成本报表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财务处应按集团公司统一模板格式按月编制成本报表(成本计算单见附件一[其中焦炭成本计算单见附件二];

制造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三)

第三十条成本报表于每月6日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裁室财务管理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成本计算单

编号:

F214201

XX成本计算单

公司:

XX公司产品名称:

XX

XX年XX月

本月产量:

累计产量:

成本项目

计量单位

预算成本

本月成本

累计成本

总成本

单位成本

单耗

单价

单位

成本

消耗

数量

一、原材料

 

(一)原主材料

1、

T

2、

3、

4、

5、

6、

7、减:

回收

(二)辅助材料

二、燃料及动力

6、减:

三、职工薪酬

其中:

工资

四、制造费用

折旧

五、制造成本

附件二:

焦炭成本计算单

F214202

五、副产品回收

1、减:

2、减:

六、制造成本

附件三:

制造费用明细表

F214203

XX制造费用明细表

XX公司本月产量:

XX年XX月

序号

项目

本月制造费用

本月单位费用

累计制造费用

累计单位费用

1

间接职工薪酬

2

3

大修理费

3-1

修理用备件

3-2

修理用材料

3-3

外协修理费

4

修理费

4-1

4-2

4-3

5

机物料消耗

6

低值易耗品摊销

7

劳动保护费

8

运输费

9

装卸搬运费

10

试验检验费

11

环境保护费

12

安全费

13

租赁费

14

保险费

15

取暖费

16

办公费

17

通讯费

18

差旅费

19

招待费

20

水电费

21

外协人工费

22

计量费

23

设计制图费

24

包装费

25

新品种试验费

26

社会保险费

27

住房公积金

2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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